非都市土地變更審議權 營建署下放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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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為簡化審議流程,提升效率,台灣非都市土地的審議流程將有重大變革!內政部營建署今日表示,將下放「非都市土地變更許可審議權」給地方政府。
 
据中時電子報報導,初步先開放面積在十公頃以下的的非都市土地,得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未來還視情況逐步下放。此作業要點預計在三月二十日前函頒實施。
 
營建署表示,為落實日前所召開的「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區域計畫擬定机關就一定面積規模以下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開發案件,應逐步推動委托縣市政府辦理許可審議,以強化地方自治及提升審議效率。」
 
因此,為賦与縣市政府對此類申請案件審查的權利,營建署配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爰研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下放非都市土地變更許可審議權給地方政府。
 
其作業要點最主要內容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需經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机關審議許可之案件,面積十公頃以下者,得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營建署綜合組副組長張彬表示,授權幅度十公頃以下的案件數,以過去受理案件總數估計約占百分之十一即。
 
此外,若申請案件如坐落于离島地區,符合「离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准」規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則不受面積規模十公頃以下限制,均委托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但申請面積之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者,則不予委托。
 
而為期逐步推動下放之審議工作能順利執行,營建署將函詢各縣市政府對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代為審議的辦理意愿,以及指派專責單位為受理申請之單一窗口,并將先以具辦理意愿之縣市政府作為示范推動之縣市。
 
張彬表示,今后將視縣市政府辦理意愿及執行績效,逐步下放地方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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