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森事件震惊全美國:諜對諜--冷戰后的間諜活動

王曉明(作者為刑事司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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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廿日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公布該局資深調查員韓森(RobertPhilipHanssen)替俄國從事間諜工作被捕的消息,震惊了全美國。美國總統布什認為這是一件出賣美國安全十分嚴重的案件,令人深感不安,聯邦調查局局長佛利在指責韓森辜負美國信任的同時,坦承該案對美國情報机构造成极度嚴重的傷害,美國執法人員普遍認為韓森案的嚴重性可与1994年的阿梅斯案相提并論。

不少人受到「007情報員」電影的影響,認為間諜活動是冷戰時期的產物,在后冷戰時期,惟有為特定產業搜集其他公司的商業和科技机密的「商業間諜」尚能幸存,而為特定政府搜集他國軍事、政治、經濟、和科技情報的間諜早應已失業或改行了。「珍氏情報年監」編輯艾斯比卻指出,韓森和阿梅斯間諜案顯示美國和俄國的情報對峙工作,并未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終止,因為美國并不知道現在的俄國政府是否真的不同於前蘇聯,同樣的,俄國也勢必擔心美國是否仍然對其進行情報滲透,這可能就是諜對諜永無休止的原因。

事實上,間諜活動和人類歷史是一樣的久遠,圣經舊約記載耶和華指示先知摩西派人去偵察迦南之地,就是一种間諜活動,中國的「孫子兵法」也早在公元前五世紀就提出用間的妙法,并正式揭「雙面諜」的概念,此后有關間諜活動的記載,更是史不絕書於中外。所以,依据歷史法則,艾斯比的觀察應該是正确的,間諜活動并未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終止。

養間和用間的費用不貲,例如FBI在韓森案的口供書中稱,俄國至少支付韓森价值140万美元的現金和鑽石,但從用間國的角度來看,間諜活動是一种高報酬率的「投資」。根据美國國防部的報告,蘇聯解体前,每年約使用14億美元的經費來支持以竊取西方科技机密為主的間諜活動,該活動替蘇聯在省下數倍研發經費的同時,得以在原本落后西方國家科技15年的狀況下,和西方在武器競賽中并駕齊驅。

不過這份報告,如果從西方國家的角度來解讀,則顯示間諜活動的嚴重危害性。因此,如何防制他國對本國的間諜、破坏活動,也就是「反情報工作」,就成為各國國家安全的嚴肅課題。美國的反情報工作是由聯邦調查局總責其成,績效如何,刑事司法學家尚無具体結論,不過前國防部長溫伯格曾贊譽FBI的「出埃及記行動」,成功地攔阻蘇聯間諜竊取美國國防科技,替美國納稅人省下200至500億美元用來對抗該科技的新科技研發經費。

美國反情報工作主要對象是俄國的外情局(SVR)和軍情局(GRU),SVR的前身是蘇聯國安會(KGB),KGB的第二局職司國內反情報工作,海外情報和反情報工作則由第一局負責,派駐俄國駐外使領館的第一局特工一般分為四個工作線,KR線特工專責反情報,N線負責行動工作,PR線從事政治任務,X線則負責科技工作。俄國特工和所屬間諜之間的聯絡,通常是事先約定秘密傳遞點(DeadDrop)和記號處(SignalSite),秘密傳遞點用來交換包裹、資料和酬金,避免特工和間諜同時出現在同一地點,增加風險。

例如韓森和俄國特工約定的秘密傳遞點多在華府郊區的十余座公園,這些公園分別被賦予安、巴伯、查理、愛麗絲等代號,以茲保密,韓森在2月18日被FBI逮捕前的9分鐘,就在代號愛麗絲的公園小橋下留下一包文件,事后FBI干員又在代號路易斯的公園劇場板凳下,查獲俄國特工付給韓森的5万美元現金。

記號處通常設在公開場所,例如韓森被捕前和俄國特工約定的記號處,是在第三街公車站西北角的木質電杆。記號處用來提醒對方有東西藏在秘密傳遞點,或告示對方約定面晤等事宜。韓森和俄國特工約定的方式是在記號處貼白色膠帶,直貼代表韓森准備在秘密傳遞點交換包裹,橫貼表示俄國特工已將包裹置於秘密傳遞點,韓森將包裹領取后會再直貼白色膠帶,俄國特工在檢視后會將所有膠帶清除,表示交易完成。

這种雙方不碰面的交易方式,雖說比較安全,但是有時候也會出問題,例如有一次俄國特工把包裹放在錯誤的位置,又有一次俄國特工遲到,看到有人將膠帶撕下离去,更有一次俄國特工留下的包裹連續十几天都未被領走。

自古至今,間諜的种類繁多。美國中央情報局(CIA)依据過去案例的代表性,將間諜分為五類:愛美麗、米奇、威利、菲立普和其他。愛美麗是一名美國助理國務卿的女秘書,因和蘇聯間諜墜入情网無法自拔,而受牽連從事搜情工作;米奇是主動投效敵國的間諜;菲立普是從小被培養,然笊 复蛉朊攔募淶煌躤蚴巧舷呷悶湮笮盼懊攔鰨彩滴岸砉?工作的間諜。美國犯罪行為學者海根認為這种分類并不科學,因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間諜案被歸類於其他。

從事間諜工作者的動机

KGB則從行為科學的觀點,依照從事間諜工作者的動机,將間諜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受金錢或性誘惑的間諜、第二類間諜是基於政治理念、第三類是遭到牽連的間諜、第四類間諜則是「自我意識」作祟的結果。此外,如果將現代科技列入考慮,間諜又可分為「黑諜」和「白諜」,「黑諜」是指傳統的間諜,「007情報員」就是最好的代表,而「白諜」則指利用人造衛星搜情、電子通訊攔截破碼等活動。

犯罪學者透納參照KGB的分類,將間諜活動擴大區分為十种。第一類是出賣情報的「佣兵間諜」,該類間諜通常是通過安全檢查并能接触机密的人,在1994年被FBI逮捕的阿梅斯即屬此類。阿梅斯在東窗事發之時,已在CIA服務32年之久,其父亦是CIA特工,照理說應屬忠貞之士,不料卻在1985年主動向蘇聯間諜兜售情報,他至少出賣十一名為美國工作的俄國人,包括一名GRU將軍,這位被處決的將軍可能是階級最高的雙面諜。据估計,俄國支付阿梅斯的酬勞在150万和250万美元之間,阿梅斯在CIA的年薪從未高於7万美元,卻擁有价值60万美元以上的豪宅、名牌轎車和股票,這些財產應該都是出賣情報所得。

第二類是「意識形態間諜」,他們是犯罪行為學上的真正政治犯,為了政治理念而犧牲,他們可能被甲國譴責為賣國賊,卻被乙國歌頌為愛國英雄,例如在1951年因叛國罪被美國處死的羅森伯格,因經歷30年代經濟恐慌,而逐漸對共產主義有所好感,終將原子彈机密泄漏給蘇聯。另外像前文提及被阿梅斯出賣的GRU將軍也屬此類,該名將軍被蘇聯視為叛徒,但卻自認為并未背叛祖國,他之所以提供情報給美國,是為了俄國人民最終的自由。

第三類是「自我中心間諜」,他們叛國只是為了個人原因,而不是為了金錢或政治理念,例如將情報交給KGB的前CIA特工霍華德,為了報复CIA因其拒絕調動和未通過測謊而革職,在1985年FBI調查他為蘇聯進行諜報活動時,潛逃至莫斯科。第四類是「海盜間諜」,他們以從事間諜工作來滿足冒險的心理需求,例如將衛星通訊設備机密泄漏給蘇聯的大學退學生包埃斯,被捕時才21歲,他是經由FBI退休的父親安排,進入一家幫CIA制造通訊衛星的公司打工,因覺得間諜工作很刺激,所以將所知机密提供給KGB。

第五類是「職業間諜」,他們通常是因愛國而投效該國情報机构,成為專業間諜,各國的情報員多屬此類。第六類是「受牽連間諜」,這類間諜最初都不愿叛國,但因愛情或被仙人跳,而出於無奈變成間諜,如CIA分類中的愛美麗,以及因提供情報給蘇俄女友,在1985年被判刑十年的FBI洛杉磯調查站干員米勒,均屬該類。第七類是「受騙間諜」,也就是CIA分類中的威利。第八類的「准間諜」是指提供情報給他國的不滿現況者。第九類的「逃亡間諜」則是指因逃亡他國而提供情報者,冷戰時期的「反共義士」多屬此類,最后一類「其他」,系指無法符合前述分類的間諜。

美國行政命令第12958號和12356號,將公文書保密區分為密、机密、极机密三等,公文書分發區分為外國人限制分發、包商限制分發、机密來源警告和承辦人保管四种。俄國特工最想獲得的當然是美國的极机密資料,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有机會接触到國家极机密資料,因此間諜的布建工作就變得非常重要。一般來說,布建工作可分成「拉出」和「打入」兩种,「拉出」是在情報目標內找适當人選搜情,「打入」則是陪養适當人選滲透到情報目標內搜情。CIA分類中的菲立普和和透納分類中的職業間諜應屬「打入」,余均為「拉出」。

按照美國刑法,間諜活動是叛國罪,如被告被判有罪,依法可處极刑,可是在過去卻很少有間諜被判死刑,肇因於美國的檢察官必須有足夠罪証才能起訴嫌犯,有時因罪証不足,只好退而求其次,以較輕的罪名起訴(事關量刑輕重),以交換嫌犯的認罪,此即有名的「認罪還价」。在間諜案中,一來因事關敵國或它國,人証、物証往往不易搜集,二來安全單位為亡羊補牢,須要當事人的合作,以評估損害范圍和嚴重性,因此必須和間諜犯妥協,用非死刑的罪名起訴。

犯罪學家史東根据美國政府公開的184名被起訴的間諜資料,發現几點現象:大多數的間諜只有中等智力,只有少數几名間諜有心理問題,男諜較女諜易被起訴和判刑,以及司法單位對美國陸軍出身的間諜的處罰較非陸軍和平民間諜來得嚴厲。

不論從事間諜工作的動机為何,大多數的間諜都是「拉出」,因此防諜或反情報工作應從內部保防措施著手,所謂「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如果政府內部,尤其是反情報單位的保防措施不健全,無异於是向敵國的特工發出邀請函。

保防的措施很多,基本原則是時時檢查、處處檢查。今日的測謊技術雖尚不完美,卻不?陘@种有效的忠誠調查參考,但由於涉及個人隱私權,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對使用測謊的時机有嚴格的限制,基本上在美國,所有新進執法人員必須通過測謊,爾后得接受定期和全面的測謊。但是韓森在過去15年擔任俄國間諜,FBI職務數次升遷調整,卻從未再次接受測謊,這不得不說是FBI的一項疏失。

犯罪行為學中有一「日常活動理論」,主張犯罪行為是受害者、保護者和犯罪者三個因素互動的結果,犯罪最容易在有适當的受害者、缺乏有能力的保護者和有動机的犯罪者存在的狀況下發生,根据這個理論,如果FBI能強化內部保防措施,它將不會再是一個适當的受害者,內部執行保防措施的干員將是有能力的保護者,同時敵國特工的動机也將大幅受挫,因而類似韓森的間諜案將可望不易發生。

「亡羊補牢,為時不遠」,据報前FBI和CAI局長韋伯斯特法官已受邀進行評估FBI現行的保防措施,相信以他丰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定能協助FBI做好保護國家安全的反情報工作。

(轉自<<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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