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酉:請您退黨 清洗「黨罪」

梅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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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近期,瀋陽一目擊者披露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經過的事實震驚了全世界,追查國際發佈相關報告。這些披露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事實的音頻與文字,實在是讓人不忍再看第二遍。罪惡與邪惡的程度和參與者的魔鬼般職業習性以及整個事件過程中共各部門通力合作協同犯罪的揭示讓整個人類再一次看到了中國共產黨的邪性。它習以為常的罪惡慣性超過了人類心理承受底線。

古代刑罰中有凌遲、腰斬、剝皮、炮烙、烹煮、宮刑等等,史書與宗教書籍中有記載地獄中常實施下油鍋、鋸割等刑罰。這些刑罰都很極端,但一般都是針對罪大惡極者實施,其目的都是為了懲罰和警戒他人,所以儘管是極刑,也會有相應的法律程序、問罪審判,以及最後的示眾施刑,這樣才能達到刑罰的目的,體現公正。那麼宗教中地獄的描述,則體現了善惡有報的規則。

中國共產黨所犯下的罪行,是人類本身的極限所達不到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這一罪行,其真正的目的已經超越於政治意義上的迫害了,甚至已經不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所能涵蓋。納粹針對猶太人的「群體滅絕罪」也只是單純的達到消滅的目的。而「活摘」的最大意義就是為了商業利潤。政治迫害可以是判刑、勞教、拘留、羈押,甚至是死刑,肉體滅絕,卻不必要「活摘」,「活摘」的結果當然是肉體滅絕,但這已經成為「活摘」的附帶效果與目的了,而主要目的是為了商業利潤,也就是說,為了錢,可以把活人像牲口一樣的屠宰。

法輪功學員被「活摘」無論是個體還是規模的,都是秘密進行的,換句話說,它是來自法制外的邪惡權力和力量,本質是反法制的。具體的非法部門就是臭名昭著的中共「六一零」辦公室。

明慧網一月七日刊登了署名「撣塵」的作者在題為「摘取她器官的指令來自哪裏?」 的文章中揭示:

「迫害十年來,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勞教和判刑,無一例外都是各地「六一零」 內定好了的。雖說大都是由當地的公安和法院先拿出意見,但最終都是要經過「六一零」核准的。也就是說沒有「六一零」的批准,再短的刑事處罰也執行不了,一旦「 六一零」內定好的案件,無一例外都要強制執行。

法院的審判,公開也好,秘密也好,都是一樣的,都是走形式。當然,地方「六一零」具備將人內定處死的權限,但是省級「六一零」的權限就大得多了。在最初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時候,中共的軍隊也參與了進來,因不報姓名而被中共劫持的法輪功學員也大都由中共的軍隊所接管。而做這件事情的只有中共中央「六一零」有這個權限,何況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當時正任中共的軍委主席。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是在中共的所有部門同時開展的,而負責協調和統籌迫害的正是這個非法的「六一零」辦公室,它超越於中共的黨政軍系統而存在。中共的「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等滅絕性政策都是通過「六一零」這個獨立的部門傳達下去的。

這樣的罪行,我想會讓現行人類一切法律述類失語,這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罪行啊?!我們可以把它定義成「殺人罪」、「人身傷害罪」、或者乾脆叫「活摘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但這都不能區分中國共產黨操縱下的組織與人群對法輪功群體所犯罪行與人類普通罪行的本質區別。

在受共產黨體制與黨文化操控下的人所犯的罪行除了普通罪犯所具有的罪惡本質外,還犯了「滅絕人類人性罪」,這就是與人類普通罪行的本質區別。我們可以把它稱之為「共產黨罪」,簡稱「黨罪」。

從整體人類角度出發,「黨罪」的罪行是超越於法律意義上的。二戰結束後,有學者對當時不同的人或人群、國家、民族在對待納粹份子屠殺猶太人的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進行罪行分類,大體有四種:法律犯罪、政治犯罪、道德犯罪、形而上犯罪。直接殺人者屬法律犯罪,在政治上支持納粹的屬政治犯罪,對待當時屠殺行為報有冷漠、迴避、自保心態的屬道德犯罪,形而上犯罪屬於適用於更高境界者進行自我審判,假如我當時置身於具體屠殺事件中或有關聯,我該怎麼做?如果回答我可能也坐視不管,那就屬於形而上犯罪。

正是由於人類自身在邪惡面前的種種缺陷和弱點,導致犯罪者在被最後清算時還振振有詞,戰爭時負責運送受害者到集中營的納粹軍官希爾曼戰後被引渡進行最後審判時,強詞奪理說道:我當時只是執行國家法律,是正當的,況且也沒有人站出來跟我說那是罪惡,如果有人出來說話,我或許當時會中止自己的行為。正是當時的道德犯罪者和形而上犯罪者給屠殺者打開了最後開脫的門。儘管他最後罪有應得,但我們時刻能看到人類在邪惡力量面前的自私自保行為一定會給邪惡帶來反擊人類的機會。

而「黨罪」,其危害性的寬泛與深遠,是聳人聽聞的。「黨罪」的侵害對象是整個人類,「黨罪」的客體是人類的人性,也就是說它所破壞的是人類的人性,《九評共產黨》與《解體黨文化》已經深刻地指出:「黨性」和「黨文化」就是以泯滅「人性」 與「人類正統文化」為前提和目的的。「黨罪」的主體,一切被中共直接或間接所掌控、影響的國家、國際性組織、團體、個人都可能是「黨罪」的犯罪行為者。

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切沒有「三退」的人都犯有「黨罪」,嚴格地說,甚至一切思維中還有黨文化毒素的人都有可能成為「黨罪」的犯罪行為人或幫兇。

畢竟法律和政治意義上的犯罪是少數人。但很多人都會犯有道德罪和形而上罪,黨、團員們就是犯「黨罪」了。道理很簡單,沒有黨團員,就沒有黨組織,也就沒有了黨,也就沒有了黨所實施的一切罪行。你加入它,就是壯大它,哪怕你不信它,那也是在壯大它。你壯大它,你就是在犯罪。沒有了黨文化,連黨的陰魂鬼影也會被徹底解體。

那麼「黨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呢?一切被中共直接或間接所掌控、影響的國家、國際性組織、團體、個人所具備的物質性或非物質性的資源、力量、權利、時空都會構成「黨罪」的客觀方面,換句話說,一切可能會被中國共產黨所利用的條件與資源,人力、物力、財力都會成為中共進行犯罪的條件。

構成「黨罪」要件的主觀方面又是什麼呢?也就是說,犯「黨罪」的人,其主觀目的是什麼?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蓋拉特萊在《支持希特勒:主動還是被脅迫?》一書中指出:蓋世太保當年的恐怖活動得到德國市民的廣泛、主動的配合和支持。不少告密「舉報者」明知被告密者會被不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遭受酷刑、送往集中營、甚至被處決,他們還是積極主動地檢舉納粹要消滅的所謂危害社會「危險分子」。檢舉者、告密者表面上都是積極支持納粹主義,但是很明顯這些告密者大多帶有各種不同瑣屑的私人動機:物質利益,比如,為了獨佔一個本來公用的浴室、獲得一套被害者居住著的公寓、壟斷某種商品經營權、嫉妒或報復等等,很少是出於納粹所謂「公共社會政治義務」、種族主義的意識形態的信仰。

「九評共產黨」第五評中揭示,江澤民出自於對法輪功和李洪志先生的妒忌,利用中共「全黨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和中共所掌握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媒體、公安、警察、武警、國安、司法系統、人大、外交、偽宗教團體等等為迫害法輪功服務。中共的軍隊、武警直接參加綁架、抓捕法輪功學員,媒體替江氏集團散佈謊言抹黑法輪功,國家安全系統為江澤民個人服務,提供、收集材料,製造謠言、提供假情報。人大和司法系統為江澤民和中共的犯罪行為披上「合法」、「法治」等等外衣,矇騙各界人民,淪落為江澤民的工具和保護傘,公安、檢察、法院執法犯法,充當江澤民的打手。外交系統在國際上散佈謊言,用政治、經濟利益誘惑、收買一些外國政府、政要和媒體,對法輪功遭受的迫害保持沉默。
江澤民在1999年部署鎮壓法輪功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聲稱:「我就不信共產黨戰勝不了法輪功」,煽動和加強了中共的鎮壓意志和氣焰。在整個鎮壓的部署上,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所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三大方針,由此展開了一場全面的鎮壓運動。

這曠世奇冤來自中共邪惡與黨魁個體的自私妒忌,進而發展到全民被迫協同捲入到這場犯罪中。這其中,大多數人不明真相,少數人為了政治上、經濟上或個人的發展前途而明知故犯「黨罪」,在中共治下,舉報一個法輪功學員已經達到了獲數萬元的黑金標準了,相當於大中城市一個公務員一年收入的標準。學生升學、就業,單位招聘、年終考核,甚至出國、出境都要進行所謂「法輪功」政治審核。多數人被迫協同表態。全世界均不能倖免,在這場人類與邪惡的較量中擺放著自己的位置。

上述對「黨罪」的分析並非聳言聽聞。任何罪行法律意義上的審判,並不是最終的審判,道德和宗教的審判更不見得是虛無的,相反,天理的審判或許是最後到來,但他必定到來,也一定是帶著最大的公平與無私到來。所以在歷史上會有各種預言,人類最終會面臨最後的審判,無一逃脫。秦始皇朝滅之際,有隕石落地等三大天象。今日,席捲全世界的「退出共產黨」運動又何嚐不是清洗「黨罪」的機會呢?

對於法律,人們可以心存僥倖,因為法不責眾,律不誅心。作為天理,你的思想是什麼境界標準,就會有什麼樣的生命處遇,這是公平的。我們能幸喜地看到越來越多的民眾與團體明白了中共的邪惡,六千六百萬人退出了惡黨,清洗了「黨罪」,成為天滅中共洪流中的勇士。更為欣喜的是,西班牙和阿根廷國家法庭宣判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羅幹等五位高官有罪,在這場針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還未徹底結束之前,法律意義上的審判已經拉開序幕,這是那些重大「黨罪」行為者們所始料不及的。

為了人類,也為了您自己,請您退黨,清洗「黨罪」。@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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