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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壽險新增3天審閱期 台金管會:樣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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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6日電)行政院消保會今天公布壽險保單定型化契約,除原規範保險單送達隔天10日內得撤銷,新增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消保法規定,審閱內容應提供保單全文;但金管會說,樣章即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購買壽險保單更有保障了!」記者會;會中宣布購買壽險保單將新增3天審閱期。

消保會組長邱惠美說,消保會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過很多次會議,才通過「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草案(不分紅保單)、(分紅保單)」。

她強調,本範本除了賦予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後隔天起算的10天內,得撤銷保險契約之權利外;新增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購買壽險之前,至少有3天的契約審閱期間。

不過,契約撤銷權的10天保障期間,消費者手中看的是最終的保險單。

邱惠美說,保險單內容必須包含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但是契約簽約前的3天審閱期,消保會要求要給保險單,很多業者及金管會卻都認為只要給樣章。

樣章與保險單有何不同?邱惠美說,樣章沒有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這部份也在實務上會出現消費糾紛,而且樣章上也沒有試算繳費數字與基本上可領得的紅利等商品內容,並發現有的業者到了保險單出爐,還會寫上不做保證等批註,消費糾紛都因此產生。

金管會今天僅派科長級人員與會,金管會保險局科長陳映秀說,金管會認為業者提供樣章給消費者審閱已足夠,要提供已經試算繳費、分紅等數字內容的保險單給消費者審閱,技術上有困難。但困難為何?她僅重申樣章就可以審閱。

但現場就有媒體記者說,她購買的保險就因此出現紛爭。消保會也發現過此類糾紛案件。

最後邱惠美重申,消保法公布施行16年了,所有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商品都有審閱期,因此這次壽險保單定型化契約新增 3天審閱期,甚受立委關注,而且消保法第11條第 1項就已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不是樣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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