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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買壽險保單 有至少3天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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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鄭喻心台灣台北報導)台行政院消保會26日宣佈「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草案」除了原規範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後10天內,可撤銷保險契約外,新增消費者在購買壽險之前,可享有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但金管會表示,審閱期看的是契約條款的樣張;消保會則希望審閱期就可看到最後完整的保單。

金管會科長陳映秀說,審閱期看到的是契約中權利義務條款的樣張,同意承保後才可拿到整份完整的保單。

陳映秀說明,樣張與完整的保單裡頭的權利、義務條款是一樣的,只是完整的保單多了要保人基本資料、要保書、試算繳費數字表與可領得的紅利等。她說,上述資料要簽約後,保險公司才能在契約中補上。

但消保會組長邱惠美認為,完整的保險契約內容,包含了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等部份。這些應該讓民眾在審閱期間內能整份仔細的瀏覽過一遍,才能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範本還規定:要保人在保單送達的次日起算10天內,可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撤銷效力自要保人書面資料到達的次日0時起生效。若契約撤銷生效前,要保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應負保險責任;若在同意承保與否意思表示前,就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費的金額時,仍應負保險責任。

其他規定還包括:保費到期未繳時,寬限期間不得少於30日,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須負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可申請復效,其期限不得低於2年,但申請復效不可晚於保險期的屆滿日。此外,要保人可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保費已付足1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償付解約金。

消保會表示,此範本是適用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不適用於近年新興的投資型人壽保險等商品,相關投資型商品將由金管會另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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