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電:言論自由勝利 法輪功重建中領館前抗議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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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沙莉綜合編譯)四年前加拿大溫哥華市府根據市政附則(bylaw)要求法輪功團體拆除該市中領館前抗議標語及崗亭。本月19日,卑詩上訴庭裁定市府此舉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給予市府半年時間檢討相關法規。

《溫哥華太陽報》(The Vancouver Sun)、《省報》(theprovince.com)、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和加拿大《環球郵報》等多家媒體對此事事件進行了報導。

報導說,加拿大卑詩省上訴庭19日(上週二)裁定,撤消拆除法輪功團體抗議小屋和展板的強制令,法輪功修煉團體可以在六個月後重建抗議所用設施。溫哥華市府要求法輪功人士拆除中領館前抗議看板及崗亭的附則違憲。法輪功勝訴,可以在中領館前重建抗議崗亭。

自從中共取締法輪功修煉團體並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以來,法輪功學員長期在溫哥華固蘭胡(Granville)街中國領事館前抗議,並從2001年8月20日起搭起抗議看板及面積約兩平方米的崗亭,展板上貼滿中共當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照片、海報和標語。

2006年溫市府發布強制令拆除法輪功抗議設施,理由是根據附則第71條,禁止在市有道路建造設施(structure)的規定,向法庭申請強制拆除令獲准。2009年2月法輪功學員被迫自行拆除抗議看板及崗亭,但同時向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申訴抗議看板與崗亭是表達政治理念的方式之一,應受人權及自由憲章保護,市府做法明顯違憲。

19日上訴庭三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全數支持法輪功人士論點,認為省級法庭一審法官裁決有誤,同意撤銷強制拆除令。

法官在裁決書上表示,市府附則第71條中抵觸言論自由的部分無效,不過法官也將這項決議的實施暫緩六個月,以便市府有充分時間檢討並修訂法規內容。

上訴庭法官哈達特(Carol Huddart)在裁決書中寫道,「附則第71條如果與言論自由不一致,則不具備任何力量和效力。雖然如此,裁決的執行暫緩半年,讓市政府有機會檢討其監管辦法。」

法庭也表示市府有權通過附則控制公共空間,只是要求應在附則中允許政治抗議,未來修訂附則時必須做此調整。

「進一步明確說明,按現行規定,上訴人始終有自由向市議會或市工程師會申請批准建立抗議設施,依六個月後第71條是否仍應有效,或直至該規章或政策被市府修改而定。」

溫哥華法輪功團體代理律師艾維(Joe Arvay)表示,這一裁決意味著六個月後,如果城市沒有通過新的章程,法輪功修煉者「可以自由行為。」

溫哥華市長羅伯遜(Gregor Robertson)說:「很顯然,我們尊重上訴法院的裁決,市府的工作人員將審慎進行下一步。」

議員路易(Raymond Louie)補充說,「法院說,我們有權利通過我們的規章制度來控制公共空間,但是用他們的決定要求我們容納政治抗議,我們需要調整規章來做到這一點。」

市府工程師賈德(Peter Judd)說,市府打算修訂附則,來配合上訴庭的判決。「法輪功很好,一直以來,我們支持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只是他們使用的方法給我們一些顧慮。」

溫哥華法輪功人士張素對上訴庭裁決表示欣慰,她說歷經四年訴訟,終於證明加拿大的法律保護公民的憲法權益。張女士表示,法輪功團體相信,市府所為是受到了中共政府和領事館的壓力。「在中國,你沒有言論自由或基本人權自由。但在加拿大,我們認為我們應該有權利表達我們的意見,尤其原因是為了提高人們對反人類罪行的認識。」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傳統修煉功法,基於「真、善、忍」為修煉原則。它包括五套修煉功法。中共自1999年以來,在前總書記江澤民操控下開始對法輪功進行了殘酷的迫害。

上訴庭審理市府強制令的法官發現,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廣泛有據可查」,有大量報導「警察騷擾、沒有法律程序的羈押監禁、暴力行為、酷刑和殺害法輪功學員以盜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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