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移民:甚麼時候需要請律師?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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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01日訊】在德國,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要請律師,比如刑事案件、離婚事宜等等。即使覺得沒有律師自己也可以應付,比如離婚時雙方已經私下裡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糾紛,但是那也得委託律師辦理。

而民事案件以及針對申請勞工許可、入籍等等問題,德國法律就沒有規定必須要請律師,但是有些人為了增加成功率,還是委託了律師,有的成功了,有的失敗了。而沒有委託律師的,也是成功失敗的都有。那麼甚麼情況下應該請律師呢?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案件具體情況,也要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下面的幾個實例能夠讓讀者對這個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

實例一:如果遇到有人盜用信用卡,如果只是去警察局報案的話,一般是不需要請律師的,但是筆者遇到過這樣一個例子,和一名律師一同去報案是一個比較理智的決定。一對夫婦(女方是中國人)在離婚的過程中,女方發現,男方在幾個月前用女方名字開了信用卡並透支。女方一氣之下要去警察局報案。

問題複雜的地方在於,雙方之前曾經發生嚴重口角和扭打,雙方均指責對方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檢察院已經以刑事案件的名義就此開始調查,其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女方本來就性格外向,情緒容易激動,一提到男方的種種行為就語速加快,說話也不再把時間地點說明白,敘述中不容易讓別人聽懂。

可以想像,當她去報案,警察在記錄時,勢必要牽扯到雙方的種種狀況,女方德文又不好,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自然更難以陳述清楚來龍去脈,即使有一位語言能力很好的翻譯在場,也只能翻譯,而無法幫她整理頭緒。而此信用卡事件其實是離婚「連環案」之中的一環。此時如果請一位律師,在去警察局之前,在女方相對平靜的情況下把事情搞清楚,到時候由律師代言,是為上上策。否則有可能一步走錯,而影響到其它環節,最終對女方非常關心的孩子撫養權問題產生負面影響。

實例二:對德國法律狀況不瞭解的外國人士,最好也要請律師。筆者接觸過一位非常能幹的A女士,從中國來到德國開公司,來德國不久之後買了一套公寓,沒有想到噩夢就此開始。公寓內本來就有房客,在房屋買賣交接的時候,因為房客拖欠老房東房租,所以老房東將押金扣押,沒有轉給新房東,即A女士。A女士向老房東索要押金未果,後來就沒有追究這件事情。

第二年,A女士自己要住這套公寓,所以要求房客搬出。因為她沒有從老房東處得到押金,所以也就沒有把押金還給房客。同時房客欠了她一些附加費用,她自己覺得,房客不應該再向她索要押金。但是房客因為沒有得到押金而將A女士告上法庭。

其實當時客觀情況對A女士非常不利,因為她大部份時間在國內,德國這邊法院來信的時候,她沒有接到,曾經錯過了很重要的開庭時間。但是A女士仍然覺得自己能夠應付,認為很明顯自己是「占理」的,就沒有請律師。但是最終敗訴,不只要支付對方押金,而且對方的律師費和法庭費用都得由她出。雖然不是一筆很大的錢,但是讓她覺得非常窩囊。

其實問題就出在她對德國法律不瞭解,比如很基本的問題:如果一方要向法庭說明對方欠自己房租的附加費用,那麼必須清楚計算出具體數目,要具體到歐分,否則無論對方是多麼顯而易見地欠了A女士的錢,法庭也根本就不考慮A女士的申訴,法庭是不管計算金額的。

但是如果不知道這一點的話,就有可能在沒有詳細計算的情況下,只是向法庭陳述自己是如何「占理」,對方欠了自己大約多少多少錢,並錯誤地相信這樣陳述就可以了,結果敗訴。

最後A女士還是得委託律師打官司。本來如果在老房東不給押金的時候就找律師幫忙的話,可能一封律師信就解決了問題,而老房東可以自己和房客商談或者用法律手段解決對方沒有付足房租的問題。但是現在演化成了一個非常複雜的案子,律師費自然也水漲船高了。

實例三:當然也有不找律師而成功的案例,比如申請勞工許可和入籍,筆者接觸到一位中國男士,在將近十年前順利地從學生身份轉成了工作簽證。這本來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十年前比現在還要困難。幾年後,他又順利入籍,而且還是在對外國人管理非常嚴厲的德國南部的一個州。

在很多人眼裡,當時他的硬件條件並不十分理想,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會請律師。但是他沒有,自然他的信心不是憑空而來的,他最大的優勢就是,事先做了充足的功課,比如在申請工作簽證的時候,他充分地書面陳述了自己的工作是多麼重要,並如何對德國社會有好處,然後強調自己既學過工科也學過文科的獨特背景,最後還運用了德文報紙上的文章來說明他的工作前景寬廣。當然前提是他的德文水平非常好。自然,在這些案例中,運氣也是不能少的。

總的來說,如果對德國社會、法律情況非常瞭解,而且德文水平很好,那麼一些簡單的事情也許自己就可以解決,但是也有可能一些專業問題,比如法庭的一些程序、時限問題等等,律師有經驗,通常比較不容易搞錯。還有一些意外情況下,律師的介入也非常重要。比如一次一位難民申請者有一封非常重要的法庭信件沒有接到而誤了開庭日期。

幸運的是,他請了一位律師,這位律師證明,這封信律師本人確實沒有見到。而法官正好在很多年前曾經培訓過這位律師,對這位律師的誠實度有著十分的信任。所以當這位律師說,他沒有收到這封信時,法官就相信了,安排了另外的開庭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請律師,而自己說沒有收到,那麼法庭通常不會接受這個解釋,而判定難民申請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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