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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過勞死 資方反駁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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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2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職業病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今天表示,修正後有關勞工是否過勞死的相關舉證責任,由勞方改為資方。

勞委會公告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且將工時減少,納入工作型態等考量。

傅還然指出,由於過去在判定勞工是否過勞時,會先訪談資方,再找勞方談,勞資雙方對工作負荷常有歧見;修正後,改為先訪談勞工,就勞工的說法,若資方要反駁,須舉證才行。

傅還然說,此項修正公告後即適用,因此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的案件,也將適用;另外有2件還在審查中。

傅還然說,歷年來勞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獲審查職業病給付者,民國98年有26件,今年到目前為止有33件,申請獲通過的案件都比日本、韓國低,並非正常現象。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勞工發生職災致死亡者,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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