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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代收保费 应订保费缴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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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25日电)为杜绝近期保险业代收保费弊端,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通过相关草案,明定保险业代收保费时,应立即开立收据,并应订定缴回保险费期限、代收上限等。

金管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通过“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草案,近日发布施行。

金管会表示,近来发生保险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收取保险费后未交付送金单或收据,或滥用送金单或收据等情事,因此订定规范,若违反,金管会将依保险法内控机制处分业者。

保险业代收保费应注意事项,包括明定保险业收取保费或授权代收时,应同时把载明收费时间的收据送交保户。

此外,金管会也要求业者应明定代收保险费的缴回期限、代收现金保险费的金额上限等,其他包括应建立相关机制,让保户可查询缴费情形等。

金管会呼吁消费者若把保险费交给保险业务员,应确实取得送金单或收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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