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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孕婦可請無薪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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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6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說,預計5月底修改勞工請假規則,讓身體不適且有醫生證明的懷孕婦女可以請安胎休養假,雇主不能拒絕。最長請假1年,請假期間沒有薪水。

王如玄上午在內政部「2010年慶祝國際婦女節百週年」記者會,做以上表示。

她說,許多婦女反映懷孕期間有出血、流產等情況,希望請假安胎,但現行法令有限制,且雇主可能不同意。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預計5月底,最慢不會超過6月,會修改勞工請假規則,讓懷孕婦女可請安胎假,但必須要有醫生證明,雇主不能拒絕。請假期間保有勞保身分,可保勞健保,安胎假最長可請1年。

她指出,目前婦女生產有產假,產後有育嬰假,安胎假是類似比照育嬰留職停薪概念,請假期間沒有薪水,無法像育嬰留職停薪一樣有薪資補貼。

媒體詢問,請安胎假婦女可能擔心工作不保,王如玄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相關規範,也訂有罰則,若有違法情況,勞委會會介入調查。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去年5月上路,王如玄表示,統計至今年1月底,約2萬9000人申請,核發金額新台幣19.7億元,男性申請比例18.49%。

此外,王如玄也說,目前只有5人以上的公司才可以請家庭照顧假,5人以下的公司沒辦法請,勞委會擬擴大家庭照顧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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