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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護以及敗訴之後重新開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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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訊】在美國的華人之中,以宗教原因、計劃生育、民主運動等等理由申請政治庇護的人數,近年來一直持續增加。相對來說,如果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理由獲得移民局認同從而案件得到批准,那麼,基於政治庇護而獲得綠卡的確較為快捷。 然而,隨著政治庇護申請人的良莠不齊、魚目混珠因而導致真假難辨,相應地,移民局對此的審查也就越來越嚴格。

從美國司法部公佈的數據看,2000年到2004年,美國共收到中國人政治庇護申請3萬6千多宗;2001年到2005年,直接批准5,259宗,拒絕14,875宗,附帶條件10,544宗。而2005年美國收到中國人尋求政治庇護案7,540宗,批准1,442宗,附帶條件的1,556宗,拒絕2,575宗。總體上統計,過去幾年中國人尋求政治庇護直接批准率僅15%,拒絕率約40%,還有大量附帶條件允許暫留的案例。另外,不同移民法官的判決也大相逕庭,例如邁阿密的漢森法官(Mahlon Hanson)否決了97%其經手的庇護案;而紐約的麥克馬努斯法官(Margaret McManus)僅拒絕了不到10%成的庇護案。有趣的是,是否聘請律師,其案件成功率也大不相同。有律師者被拒率為64%,無律師者被拒率高達93%。

另外喬治亞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對最近幾年來自15國家的140,000萬宗政治庇護個案進行分析,該等申請者包括來自中國、海地、哥倫比亞、阿爾班尼亞及俄羅斯。發現平均四成政治庇護申請獲得批准,其中在三藩市申請政治庇護的成功率達54%,屬全國最高,第二位是紐約,成功率達52%,第三位奧蘭度為49%,而洛杉磯則有41%政庇申請獲批准。研究又發現不同地區的移民法庭對來自同一國家的政庇申請批准率有極大差異,例如來自中國的政治庇護申請者在奧蘭度申請,個案獲批准的機會高達76%,但同一申請人如果在亞特蘭大申請,成功率只有7%。而來自海地的申請人在紐約申請的成功率比在邁亞密高出一倍。

一般來說,政治庇護案件被否決之後,如果申請人在美國沒有其他合法身份,例如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者配偶子女等其他從屬身份,那麼移民局很快就會向申請人發出遞解出境令。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很多非法移民不懂英文、也不瞭解政治庇護相關審理步驟,或者沒有獲得負責任律師的正確幫助,往往導致案件被否決之後仍不明自己所處身份狀態,另外也常常發生非法移民搬家之後沒有及時通知移民局而導致沒有收到遞解令。結果日後因為其他違規,例如家庭暴力、駕車超速、酒後開車甚至商店偷竊--在遭到警察逮捕之後,才發現自己其實早已揹負遞解令,無法獲得保釋,從而面臨被遞解出境的嚴重局面。目前移民局(USCIS)與移民海關執法局(USICE)正在有重點、有針對性地追緝有犯罪記錄、同時又身負遞解令的非法移民。許多非法移民在日常普通違規(包括違反交通規則)後遭警方盤查,結果被查出身負遞解令,警方會將其移交移民局執法部門。

現試舉一例來分析:來自大陸某地的吳先生,2002年偷渡入美,2003年申請政治庇護敗訴,移民局下達了遞解令,但是吳先生隨即搬到另外一州居住。2006年他與一位美國公民結婚,其公民太太在2007年為他申請綠卡,之後吳先生接到面談通知,滿懷喜悅地去移民局參加面談,不料當場被扣押。隨即移民局官員展開對於吳先生的遣返程序。類似這樣的案例不絕於耳、不勝枚舉。對於前來諮詢的客戶,我們常常勸告他們:不要聽信誤導,以為跟美國公民結了婚就萬事大吉。如果曾經申請政治庇護敗訴,那麼一定要首先確定是否移民局已經下達過遞解令。否則,就算跟公民結婚,如果有遞解令,去面談之時被當場逮捕並遣返的悲劇一定會不斷重演。在決定前往移民局面談前一定要與律師諮詢協商,將之前的政治庇護敗訴判決,向移民法庭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申請重新開案,一旦裁決許可重新開案,那麼遞解令自然取消。在成功取消遞解令之後,再遞交「豁免入境申請」,這樣隨後的親屬移民綠卡申請就成功率大增。

提出重新開案的申請人通常需要具備下列3個條件:(1)在移民局或者移民法庭最終裁決下達的90天之內提出;(2)必須有新的重大事由;(3)新的事由在原先的庭審階段沒有發生、尚未存在或因故無法提供。從實際操作上來看,政治庇護從申請──面談──上庭──裁決(否決)──上訴一般要經歷相當一段漫長的時間。在此期間甚至在遞解令發出之後,有相當一部份的申請人會發生「新的重大事由」例如:與美國公民結婚、生育兩個或以上的子女,亦或加入某些宗教組織或者民主運動等等。因此,即使政治庇護敗訴,但如果申請人有了新的重大事由仍然允許向移民法庭或上訴機構要求開案重申。

雖然一般情況下,申請人需要在90天之內提出。但某些情況之下或者有些案件即使超過90天也有機會獲得重新開案。在通常情況下,政治庇護申請人在案件被否決的30天之內可以上訴,但是也可以在90天之內申請重新開案。實踐中,往往通過重新開案比上訴更容易使案子獲得批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該申請人沒有在90天之內申請重新開案,也並不意味著他將來不能申請重新開案。

在申請人受到迫害的國家的法律有變或者申請人本身情況有變,他們也可以申請重新開案。一般有兩種情形:1、申請人母國法律發生改變。例如申請人之前的政治庇護理由是參與民主運動,結果敗訴,而現在他申請重新開案時提供了更翔實更充分的材料,證明母國現行政府對民主運動的迫害較之以前更加變本加利。這樣,以申請人現在的情況如果他返回母國,他將有可能受到不人道的迫害;2、申請人庇護理由發生改變。例如申請人之前的庇護理由是民主運動,結果案子敗訴,後來她積極參與了某些宗教活動──而這些宗教活動是其母國法律所禁止的,這樣申請人就可以以新的庇護理由要求重新開案。

如果申請人因為搬家或者其他原因,沒有收到移民法庭的上庭通知而被判決遞解出境,還有沒有可能申請重新開案呢?按照法律規定,USICE必須向政治庇護敗訴人──也就是被告送達遞解程序中的有關起訴文書,例如Order to Show Cause以及Notice to Appear,後者就是常說的出庭通知書。在1997年4月1日或者之後立案的遞解案件,可以由專人送達到申請人或者郵寄送達,但不要求必須是掛號信郵寄,因此也不要求具備簽名回執。如果申請人提出沒有收到上述文件因而導致缺席判決遞解,申請人可以提出法庭的判決不應該生效,或者法庭應該同意開案重審。另外一種情況,如果申請人因為害怕,沒有出庭從而輸掉案子,他還是有機會重新申請開案。原則上申請人如果沒有上過法庭,移民法官通常會給他一個機會在法庭上陳述其受迫害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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