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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孔蓋奪命 家屬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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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1名林姓女子前年騎機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時,因人孔蓋與路面有高低落差,造成林女跌倒後不治。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須國家賠償林女家屬新台幣225萬餘元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女子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騎機車從桃園市前往龜山鄉,行經東萬壽路688號附近,由於台電公司所設置的人孔蓋與柏油路面有高低落差,形成凹陷,讓林女人車倒地導致顱內出血,送醫後傷重不治。

林女的丈夫及4名子女認為,負責管理維護的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有疏失,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國家賠償醫療、喪葬及精神慰撫金等共336萬多元。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在法院審理時主張,林女當時騎機車走快車道,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撞上車道上的人孔蓋缺口而倒地,可見林女也有過失,且被害家屬求償金額過高。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事故發生地人孔蓋與路面落差極大,被告卻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加上目擊者指證,認定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有過失。不過,考量林女違規騎快車道,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自負20%責任,折抵賠償金額後判准225萬餘元。

被告不服判決,分別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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