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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离婚申报扶养子女 以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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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9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申报时,发现有离婚夫妻都申报扶养子女新台币8.2万元免税额时,将请离婚夫妻自行协议,由其中 1人列报,否则仅能由有扶养事实的一方列报。

98年度综合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已从5月1日开跑,将到5月31日为止。根据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截止至14日资料显示,已经有2成5民众完成申报,北区国税局提出常见的申报错误,供未申报民众参考。

北区国税局举例表示,甲先生与妻子乙小姐离婚,离婚协议甲先生须给付子女生活教育费,子女则归妻子乙小姐照顾及扶养。

甲先生及乙小姐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都申报减除扶养子女8.2万元免税额,因离婚夫妻仅能由其中一方申报,故另一方会被剔除补税,被剔除者如果有异议,仅能由双方自行协议由其中 1人来列报。

国税局说,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甲先生虽有支付生活教育费,但子女由乙小姐照顾及扶养,乙小姐是有扶养事实的一方,将认定应由乙小姐来列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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