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群體滅絕 盧旺達牧師被判終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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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時曉萍芬蘭報導)經歷一年多的調查取證,芬蘭東烏西馬(Uusimaa)地區法院2010年6月9日判決,以群體滅絕罪判處居住在芬蘭勃爾沃(Porvoo)市的盧旺達牧師弗蘭科依斯‧巴扎蘭巴(Francois Bazaramba)終生監禁。

法庭認為,巴扎蘭巴在1994年的盧旺達種族屠殺中曾經策劃屠殺無數圖西族人,培訓殺手,提供武器,縱火焚燒圖西部落並親手殺了5個圖西人。法庭從去年立案以後,曾兩次奔赴盧旺達和坦桑尼亞現場取證,聽取了來自5個非洲國家的38個原告證人和14個被告證人的證詞。有些證人親眼見過被告組織殺人,有些證人當時曾是被告的同謀。

這個案件在芬蘭廣受關注,因為這是芬蘭第一次動用「普遍管轄權」審判群體滅絕罪犯;而且被告罪行嚴重,他要對多達25000人的生命負責;另外,審判時間跨度大,經歷一年多的法庭取證;法庭花費也高,芬蘭為審判這個群體滅絕罪犯付出了100萬歐元的花銷。

本案中所涉及的盧旺達群體滅絕事件是指1994年春天,盧旺達胡圖族極端分子對圖西族人和胡圖族溫和派施行的大屠殺,100天殺死了近100萬人。本案中被告於2003年以牧師的身份定居於芬蘭,2007年涉嫌犯有群體滅絕罪而被收審。

盧旺達政府曾經要求芬蘭引渡巴扎蘭巴回國受審,但是為了公正起見,芬蘭法庭拒絕了盧旺達的要求。芬蘭法庭在此案上運用的是「普遍管轄權」的原則,即對那些對人權的犯罪,無論這些罪行發生在哪一國,其它國家都可以去受理以及追訴。2009年11月西班牙法庭決定以群體滅絕罪的名義,起訴江澤民等5個中共首領在迫害法輪功信仰群體中犯下的罪行也是運用「普遍管轄權」的一個案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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