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永久居留新規定 下限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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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馨丹麥報導)丹麥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新規定於2010年6月2日全新出爐,要達到100分才能獲得永久居留。申請條件、申請表格和申請程序都有所更新。新規定生效時間為6月2日,並對所有在2010年3月26日以後遞交永久居留申請者有效。

新規定還要求申請者在申請永久居留的同時,需遞交續延有期限居留申請表。

丹麥居住的外國人,擁有有期限居留許可並已經居住了4年以上者,即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在獲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後,則不必再申請延長居留,一般情況下,只要本人願意就可長期在丹麥居住。

新規定最大的變動就是申請者的條件。要獲得永久居留許可必須擁有100分,以下是獲得100分必須滿足的條件:

首先需要達到70分,以下幾點必須全部滿足:
‧ 必須在丹麥合法居住至少四年。
‧ 沒有嚴重犯罪記錄。
‧ 沒有公共債務,除被允許推遲償還的債務之外,且債務不超過10萬克朗(約13,400歐元)。
‧ 在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前至少3年內,沒有接受公共援助或社會補助。
‧ 簽署了關於融入丹麥社會並成為丹麥社會積極公民的聲明;或以另一種方式表示接受該聲明的內容。
‧ 必須通過丹麥文2級考試或同等水平的丹麥文考試。
‧ 在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前的3年內,必須在丹麥至少有2年半的工作經歷。並且能夠表明在獲得永久居留時仍將繼續留在勞工市場裡。

其次需要另外15分,需要證明自己是丹麥社會的積極公民,包括積極參加管理或組織等活動至少一年。作為參與組織的替代方案,則需要通過公民測試,這項測試目前正處在開發階段,將會公佈詳細信息。

最後的15分可以通過滿足以下附加的、與融入社會有關的任何一項來達到:
‧ 在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前的4年半內,必須在丹麥有至少4年的工作經歷。並能表明在獲得永久居留時仍將繼續留在勞工市場裡。
‧ 完成了一項長期的高等教育、專業性質的學士學位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或在丹麥完成的中等職業教育。
‧ 通過了丹麥文3級的考試或同等以上水平的丹麥文考試。

如果申請者不能滿足以上條件,則無法獲得永久居留。但特殊群體除外,可免去一項或多項條件。這些群體包括:老年養老金領取者、外籍青少年、與丹麥有很強很密切關係的以及丹麥所承諾的國際社會責任的相關規定所涉及的。

如果申請者不能達到100分,則可以轉而申請續延有期限居留許可(申請永久居留時已同時遞交),並可在將來再次申請永久居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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