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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制度的起源

林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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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救護技術員制度的起源

根據歐美和台灣的研究,啟動緊急救護系統的案例當中,僅有百分之十到三十是確實需要緊急救護的,其餘的通常只要運送到醫院的交通工具。在某些國家,啟動緊急醫療系統的電話分為兩組,一組是「需要緊急救護」,另一組是「需要救護」,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效和收費也不一樣。

大部分國家的報案機制雖然是採取同一組電話號碼,但報案中心的派遣員根據電話描述和標準流程來鑑別嚴重度,派遣不同等級的救護技術員到現場處理。

那麼,在確實緊急的案例中,如果醫師也到現場,會不會比起單純地派遣救護技術員來得有幫助呢?在某些歐洲國家,例如法國,醫師多半會到現場協助,這是因為大部分的醫療體系屬於公醫系統,醫師和救護技術員的薪資差異不大,所以有許多醫師在緊急醫療系統裡工作。

另一方面,某些歐陸的醫院在硬體上並沒有所謂的急診部門,更沒有急診醫學專科的認證,所以必須在病患送達醫院之前先做好急救處置,並判定科別的歸屬。換句話說,歐陸的緊急醫療系統比較偏向健康照護的性質,而美加等國的,則比較傾向公眾安全的體系。

歐陸的緊急醫療系統有其不得不然的社會結構,但這並不表示醫師在事故現場的表現一定會優於救護技術員。在美國和大部分亞洲國家,救護技術員的現場處置通常是依據標準作業流程,醫師並不到現場。

在少數狀況下,需要即時徵詢醫療的專業意見,則是經由線上醫療指導。救護技術員可以打電話或透過無線電,連絡後送醫院的急診醫師,徵詢意見,取得授權處置。在較具規模的都市,緊急醫療系統可能僱用專職的醫師,全天候負責線上的醫療指導。

歐陸、美加、亞洲的研究顯示,就到院前心肺停止的案例而言,訓練充足的救護技術員通常可以在現場完成必要的處置,醫師並不需要親臨指導。救護技術員的專業制度,至今只有四十餘年的歷史。薩法醫師在一九六七年於匹茲堡推行自由之家救護車計畫,從貧民區招募四十名志工加以訓練。

三百個小時課程之後,必須經醫師指導在救護車見習九個月,除此,還必須在急診處、開刀房、加護病房學習臨床經驗。一九六八年開始,這群志工加入到院前救護的行列,成效斐然。這些受過專業訓練,在醫院之前實施緊急救護的人員,就稱為緊急醫療救護技術員,簡稱為「救護技術員」(EMT)。

薩法醫師建議全市實施到院前救護員的訓練,但市政府財務困難,計畫因而擱置。值得一提的是,他在一九五八年提出口對口人工呼吸急救法,是現代心肺復甦術的原型。口對口人工呼吸是伊蘭醫師在一九四六年觀察到的現象,他說服了薩法醫師,發展成一套較具有系統的操作方式。

一九六九年,心臟科醫師格拉夫在洛杉磯引進新制度,要心臟加護護士待命,必要時隨同救護車到事故現場處理。同年,克立歷醫師則在醫院內訓練一群年輕有為的救火員,經由醫護人員監督,足以在現場實施一定程度的醫療措施。

這兩種新制度的確都有效果,但在當時,接獲報案時,如果有可能需要實施醫療行為,救護車就必須先到醫院載醫師或護士,才一同前往現場急救,浪費不少時間。救火員與緊急救護的關係密切,這傳統由來已久,但要把它系統化,甚至以法規化,過程卻極為艱辛。

一九七○年,漢於洛杉磯推行法案,試圖讓救火員在事故現場,可以合法實施某些原本只有醫師或護士才能操作的醫療行為。這項法案引起醫師公會和護理公會的強烈反彈,不願意將象牙塔內的權力下放給他們稱之為「救火栓牛仔」的救火隊員。

消防局長也大表不滿,認為消防員只應該專注於消防業務,不要脖子上掛著聽診器,口袋裡又藏著血壓計,到處亂跑。當時加州州長雷根原本要否決這法案,但漢所提出跨區域到院前救護系統的願景,使雷根想起他父親因心肌梗塞過世,原因便是救護車不願意跨越行政邊界送醫。

雷根在同年七月十五日批准這法案,六百萬美金經費投入救護技術員訓練與相關規劃。該州參議員魏德沃斯以及眾議員陶森著力甚多,所以這法案稱為魏德沃斯-陶森法案,而漢則被尊稱為美國的救護技術員之父。

在一九六五年到一九七○年之間,美國骨外科醫師學會開辦了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每年約訓練二千二百五十名人員。他們編寫的教科書經過多年改版,至今仍是救護技術員訓練的標準教材之一。

全國統一的訓練課程在一九七五年由交通部頒訂,當時救護技術員分為三級:第一級需要接受七十到一百個小時的課程,第二級要再加上三到四個月在醫院訓練,第三級則要二到四年的醫院訓練及學校教育,通常還要大學學歷。兩年後,這計劃已經在全美國培育出八千到一萬名救護技術員。美國的救護技術員學會)則在一九七六年成立。

有鑑於民眾需求,美國國會在一九五八年開始研擬緊急事故單一報案窗口的可能性。經過十年的討論,終於在一九六八年二月,阿拉巴馬州的黑利維爾市率先選用九一一這個數字作為報案電話,受理中心則架設在警察局。

這是單一報案窗口的濫觴,隨後這制度也通行全美國。紐約市也在一九七二年成立緊急醫療系統聯絡中心,只要緊急狀況就可以直接撥打九一一求救,不必再翻找個別的救護隊電話。

一九七三年,國會通過緊急醫療援助法案,要求所有的社區都必須提供某種形式的緊急醫療服務。這法案也建議,緊急醫療系統的規劃至少應包含十五個面向:人力資源、訓練、通訊、運輸、設施管理、重症治療、公眾安全、使用者滿意度、醫療照護可近性、病患轉送、病患資料保存、群眾資訊和教育、品質評估、災難規畫、互助協定。

其後,更多面向也持續提出,例如政策規範、醫療指導與標準作業流程、研究、資源管理、品質管理與改進、傷害預防、醫療派遣與到達前醫療指引、管理資訊系統、內部即時通報系統、公眾與媒體關係、財務、立法、風險管理等等,都廣受討論。

這段期間,一些影響力甚廣的新聞節目,比如「六十分鐘」,開始關注緊急醫療這個議題;國家廣播網製作的電視偶像劇「EMERGENCY」,也傳神地描繪了救護技術員的工作和生活。

一夜之間,「救護技術員」成為耳熟能詳的詞彙,民眾開始要求地方政府也建置他們在電視上所看到的救護系統。這種氛圍之中,緊急醫療系統在短短十年間出現革命性的進展。

一九八一年,雷根總統批准了預算統合協調法案(簡稱COBRA),試圖整合聯邦政府的經費。當時的醫療保險引進診斷相關組群的給付制度,許多創傷中心不堪虧損而中止營運,有些醫院也因為經濟因素而不願意接收急重症傷病患,特別是那些救護車轉送而來的。

一九八五年,COBRA納入子法案,明確要求各醫院不得拒絕急性傷病患。此後,緊急健康照護體系逐漸步上正軌,緊急醫療系統也在急重症醫療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環節。

美國的緊急醫療系統經過多年發展,各地區的制度各有特色:有民眾志願性質的,有附屬於醫院的,有根基於消防的(類似於台灣的體系),有外包給民間救護車公司的,也有混合型的。救護車出勤的費用相當可觀,而且通常政府的緊急醫療系統也有收費,以維持救護設備和人員訓練。

平均一次救護車出勤,以出勤整體時間半小時至一小時來計,約收取三百至七百元美金,收費的機制通常是透過醫療保險體系。要建立這些機制,系統之內(例如救護技術員、醫護人員)和系統之外(例如群眾、政府行政機關、政治團體、媒體)的成員必須有相當程度的互信。@(待續)

摘編自 《災難最前線:緊急醫療系統的運作》 貓頭鷹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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