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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系統和事故應變(1)

林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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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緊急醫療系統和事故應變

人類的歷史永遠不缺乏災難。一九九六年賀伯風災,一九九九年的九二一集集地震,二○○一年美國世貿大樓九一一恐怖攻擊,二○○三年阿里山小火車出軌意外,二○○四年的南亞海嘯,二○○五年美國卡崔那颶風,二○○六年台南梅嶺車禍,二○○七年宜蘭火車對撞意外,二○○八年四川地震、緬甸風災,二○○九年八八水災,這些是我們印象較為深刻的案例。

災難發生後的短短時間內,往往就會有許多傷病患,必須啟動緊急醫療系統到現場執行任務,責任相當重大。甚至,有些災難(例如新興傳染病)的發生是逐漸進展的,救護技術員如果能夠警覺到不尋常的案例,可能會幫助公共衛生系統及早警覺。在事故的應變過程中,緊急醫療系統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但在討論「事故應變」這個議題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幾個名詞的定義。

第一節 什麼是「事故」?

在日常生活和報章雜誌上,常常混用「事件」、「事故」、「重大事故」、「災難」、「大量傷病患事故」這些詞彙,但如果仔細分析起來,它們其實都各有獨特的意涵。就緊急管理而言,我們必須將這些看似類似的詞彙做個精確的定義,討論的過程才能夠凝聚共識。圖2-1顯示「事故」的定義。

一、事件與事故的區別: 所謂事件,是指計畫好的、非急迫性的活動,例如球賽、音樂會、遊行等等。相對的,所謂事故,意指必須啟動緊急應變作為的意外事件,例如救護技術員所面對的心肌梗塞、車禍這種緊急的案例,可以說是一種事故。

事件和事故具有不同意涵,但其實兩者在很多方面很類似,也都可以使用事故指揮系統來籌劃、管理。兩者不同之處在於,事件的種類、地點、型態、規模、範圍、歷史、資源、指揮架構、行政財務等等,多半在事先有足夠時間規劃。相反的,事故具有急迫性,情況通常較不穩定,更可能依時演變。

事故應變過程中往往通訊不良,也無法得到足夠資訊,但又必須在短時間內大幅擴展應變組織。應變人員也許從來沒遇過類似狀況, 因此應變成敗往往繫於事故早期能否有效地建立指揮結構。

舉例來說,馬拉松這種大型活動,參與人數、路徑、醫療站、工作人員訓練等等許多面向在事前都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資訊,因此可以依照設定的目標,預先來規劃這個「事件」的醫療服務。但若發生車輛失速,衝撞參與路跑的選手和圍觀群眾,這種意外所需要採取的就是「事故」應變作為。

二、重大事故和災難的區別: 如果事故會造成生命、社會、精神、經濟、或政治上的重大效應,必須採取異於平常的作為或依賴額外的資源,才能達到原本預期的結果,那我們就稱這種事故為緊急事故,或是重大事故,或是複雜事故。

什麼叫做「額外的」資源呢?有些專家將人類的生活環境區分為個人、家庭(或機構)、社區(或鄉鎮)、縣市、地區、國家、邦聯(由地理相近的國家所組成)、國際等等幾個層級。

比如說,某鄉鎮發生事故,且需要其他鄉鎮協助,那麼,這事故對於該鄉鎮而言就是重大事故。但對於該鄉鎮所屬的縣市而言,如果只考慮資源需求的因素,這狀況卻還不構成重大事故的要件,因為該縣市的資源可以自行應付,不需要其他縣市的幫忙。

為什麼重大事故需要「採取異於平常的作為」呢?這是因為重大事故通常會影響很多機構或行政單位,這種複雜的管理和溝通網路需要許多技術人員和資源參與,也需要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來主導。重大事故的傷病患或罹難者可能為數眾多,財物和環境的損害相當很嚴重,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危害和創傷。

這類事故是全國新聞媒體甚至國際媒體的焦點,可能宣告為國家緊急事故,也可能需要啟動非政府組織的救援行動。重大事故的應變期長達數天,甚至數週,控制災情的成本非常高昂,災情復原更需要投注浩瀚的心力。

那麼,什麼叫做「原本預期的結果」?在日常生活當中,各種體系的表現水準都會隨著當地的資源、法規、文化和其他種種因素而有所差異。對於重大事故來說,只要能夠採取必要的作為或是獲取外來的資源,應變的成果可以達到這個體系在日常運作時應有的水準,而這也通常就是社會大眾的期待。

所以,如果該事故會造成生命、社會、精神、經濟、或政治上的重大效應,但即使採取異於平常的作為或依賴額外的資源,也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的結果,那我們就稱這種事故為災害或災難。

不要輕言「災難」──指稱這是災難,其實就表示有些體系在某個程度上,已經無法掌控局面了。在宣告災難之前,應該想想,是不是已經確實實施了可行的作為,已經確實運用了可得的資源?如果這些都沒有做到,那麼我們應該要好好檢討、改進,而不是輕易地兩手一攤,認為災難時我們都無能為力,一切過失和損害都是理所當然。

緊急管理的學問,有一部份就是在研究如何採取作為,如何獲取資源,才能在事故時依然達到原本應有的水準。也就是說,如何把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結果的「災難」,經由種種作為,改變成可以達到原本預期結果的「重大事故」。當然,首要步驟便要好好弄清楚,這些體系在日常運作時,究竟可以達到什麼水準,可能受到哪些限制。

在這裡,災害和災難兩個詞彙並沒有特別區分,但台灣的法律條文較偏好使用「災害」這個詞彙。例如在「災害防救法」中,災害的意思是「災難所造成的禍害」。例如說,颱風本身是個「災難」,而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就稱為「災害」。


災難會造成生命、社會、精神、經濟、政治上的重大效應。(那瑪夏鄉鄉民攝於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八八水災)(圖 :貓頭鷹出版社提供)

三、多重傷病患事故和大量傷病患事故的區別:「重大事故」和「災難」是不同的概念,這也影響我們處理傷病患的作為。災難所造成的傷病患,其數目與醫療需求可能遠超過該社區所能處理的能力。所謂傷病患,是指因為受到危害而必須尋求醫療援助(包含心理的和生理的醫療援助)或死亡的案例。

以事故造成的傷病患人數來做區分的話,多重傷病患事故是指傷病患人數多於一人,但尚未超過該地區或系統所能負荷的能量,所以只要採取適當處置與流程,這些病患的預後都可以達到應有的水準。大量傷病患事故是指傷病患人數多於一人,但已經超過該地區或系統所能負荷的能量,所以就算採取最有效的應變方式,病患預後也無法達到原本應有的水準。

「多重傷病患事故」和「大量傷病患事故」的區別是很重要的觀念。地區的緊急醫療系統必須自行評估,經由改善操作流程和技術,來提升該地區所能負荷的傷病患人數和傷病嚴重度,不應該只因為病患人數較多,就理所當然地認為一定無法達到理想的預後。

同時,也應該了解整個系統運作的能量限度,一方面可以及早啟動應變機制,向外尋求支援;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現實」與「民眾期待」之間的差距。

有些機構對於災難的定義是以傷病患人數為準,例如「美國災難流行病學研究中心」認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事故才列入災難資料庫:十名以上死亡,或是一百名以上受影響或受傷害,或啟動國際支援,或者當地政府宣告緊急狀態。

台灣之前的大量傷病患處置辦法,或是現行的緊急應變中心監控和啟動標準,也隱含以傷病患人數作為災難判定的依據。

在二○○七年修定的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點明確定義「大量傷病患」是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的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以傷病患人數做為依據,雖然明確方便,但要注意的是,需不需要以非常的方法來應對這個事故,或者,需不需要啟動外來資源來幫忙,有時候和傷病患人數並沒有直接相關。

例如一位兩百公斤重的傷病患,或一位受到不明化學物質污染的傷病患,顯然必須採取非常的方法來應對。台灣各縣市或地區之間的醫療資源差異頗大,在縣市交界的偏僻處如果發生五人嚴重受傷的車禍,很可能就需要啟動鄰近地區的資源幫忙。

十個成人傷病患的車禍,和十名幼兒的車禍,處理的難度並不相同,對救護技術員和社會大眾的心理衝擊也不一樣。我們不應拘泥於數字的定義,重要的是應變管理的精神和原則。

對於「多重傷病患」和「大量傷病患」這兩個觀念,長期以來,政府當局並沒有很明確的劃分,也常以為處理大量傷病患就等於災難應變。這本書所討論的議題,是以「多重/大量傷病患事故」作為基礎,來做為事故應變的基本模型,但不應該刻板地以為所有事故都會進展得一模一樣,也不要直接就把「大量傷病患事故應變」和「災難應變」畫上等號。

另外要注意的是,緊急醫療只是事故應變中的一環,並不是全部。公共衛生系統如何重建、政府經費如何運用、新聞媒體如何應對等等,這些議題在事故應變中都非常重要。緊急醫療系統應該配合整體的規劃來運作,才能與其他體系一起發揮最大效用。@(待續)

摘編自 《災難最前線:緊急醫療系統的運作》 貓頭鷹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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