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後上千法輪功被非法判刑萬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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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文華綜合報導)7月15日,國際著名人權組織——「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WOIFPG)」發佈最新調查報告,披露北京奧運以來,至少有10,194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1,361名被非法判刑。經海外核實,其中的1305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處以1-18年監禁,平均刑期為五年多。報告在給出典型案例的同時,還強調中共迫害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人權律師,然而中共的一切宣判都是建立在違背自身法律的基礎之上的。

中共外鬆內緊 欺騙國際

調查報告稱:「中共在2008年8月以前和奧運期間,以奧運安保為藉口,在全國範圍內非法抓捕大批法輪功學員。僅根據海外收集到的有限的消息,經過法輪功人權工作小組整理并提交聯合國的案例就達10,194人。奧運以後,全國性的大抓捕還在繼續大量發生。而中共當局利用其操縱控制的司法系統,對被其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判刑和勞教。據不完全統計,此期間被判刑案例為1,361人,去除刑期不詳及判緩刑的案例後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約為5年1個月。 」

追查國際首先披露了中共進一步迫害法輪功的會議文件內容,如2009年中央政法委召開了兩次《全國維護穩定暨信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儘管外部宣傳不再突出法輪功,但法輪功依然是中共基層政法系統的主要迫害對象。如四川都江堰市司法局要求基層單位每天分別向市維穩辦和市610辦公室報告法輪功及相關維權事件的情況。河南省新鄉市輝縣市政府於2009年4月24日宣佈,「對提供(法輪功)線索的,每條有價值線索由市委610辦獎勵300元。對現場抓獲書寫、張貼、散發反動宣傳品的,每抓獲一人次獎勵1,000元」。

典型案例

追查國際在報告中還給出了一些具體案例,如「任意拘捕」欄目中:王蓮芝,女,72歲,雲南昆明法輪功學員。「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王蓮芝在家中,有人敲門。開門進來3 個陌生人要帶走王蓮芝。王蓮芝的兒子阻擋并要求來人出示證件。西山分局警察陳坤光掏出了證件,而其他兩人沒有證件,屬涉嫌非法綁架罪。王蓮芝兒子認為沒理由抓人,堅決抵制,把這三人轟出了家門。後這三人躲在樓下,王蓮芝一下樓就被三人綁架。2天後的晚上 10點20分左右,金碧社區民警陳銳送來一個逮捕證,逮捕證上的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19時。這違背了「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有關法律規定。

搶劫:「2008 年7月10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法輪功學員何益興、張月芹夫婦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強行綁架。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沒有何益興、張月芹家屬在場的情況下,路北國保人員非法抄家,搶走家中所有貴重物品,搶走何家大女兒何丹借來的生意款六十多萬元、何丹用於進貨的麵包車一輛。整個非法抄家過程,警察不開具任何手續單據,也未經家屬核實簽字。「

超期羈押:「2008年7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法輪功學員孫鋒利被抓,截止到2008年12月10日,孫鋒利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關押五個月。按照中國大陸的法律,屬於嚴重超期羈押。「

中共迫害人權律師

調查報告中還列舉了中共其他違法行徑,如剝奪會見律師權利,非法強行開庭,銷毀證據,無罪無證據依然強行判刑等。除此之外,中共還對受理法輪功學員辯護案例的人權律師進行非法迫害。

王永航, 原遼寧幹均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多次為法輪功遭受的非法處置向中共高層呼籲。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永航律師被闖入家中的警察帶 走。之後王永航被毆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療拖延,造成骨折錯位,八月十日被送到中心醫院手術,國安警察在醫院嚴密監視他,妻子要求探視被拒,不久被非法判刑七年。

韋良玥,高級律師。1988年起從事律師職業至今,曾任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主任,因堅持為法輪功說公道話,被迫辭去主任一職。2009年2月28日,韋良玥與法輪功學員會面時,被非法逮捕,並被處以一年半勞教。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和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富,2009年5月13日下午,在調查法輪功學員江錫清被迫害致死案例時,被重慶公安非法綁架,並被懸掛在鐵籠內,吊銬毆打審訊達5小時以上。

追查國際的調查報告還指出,「2009年,中共北京當局以所謂「年度考核」為名,對正義律師全面打壓,有20名律師被註銷律師證或延緩會員登記而不能繼續執業。 這20位律師包括北京的律師江天勇、李和平、黎雄兵、李春富、王雅軍、程海、唐吉田、楊慧文、謝燕益、李敦勇、溫海波、劉巍、張立輝、彭劍、李靜林、蘭志學、張凱、劉曉原、黑龍江的律師韋良玥、廣西的律師楊在新。其中至少有17位為法輪功學員做過辯護。」

抓捕法輪功本身就是非法的

然而翻遍中共所有法律法規,沒有一個能作為對法輪功施以懲處的合法依據,也就是說,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都是建立在違背中共現行法律的基礎之上的非法行為。《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自從1999年7月20日中共開始打壓法輪功以來,從來沒有一個法律文件對「法輪功」的屬性加以了法律認定,如今中共法庭藉以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判決的三個依據,都不是針對法輪功的,是屬於非法盜用法律條款。

中共法庭常用的三個依據是:A、《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然而上述所有法律文件中,均不包含「法輪功」字樣,也就是說,這些法律均不適用於法輪功。

按照國際通用、中共也認可的刑法判定原則,犯罪構成必須據有的四大要素,在法輪功案件中都不具有:沒人找得出法輪功這個被中共人大常委1998年認定為對任何事物「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群眾組織,會對哪個「被破壞的犯罪客體」帶來了傷害,也沒人能找到法輪功破壞了哪部法律、 行政法規的實施(犯罪客體),也沒人找得出這群按照「真善忍」理念來生活的人,涉及到哪些犯罪動機(主觀方面),以及客觀造成的社會危害(客觀方面)。簡而言之,即使按照中共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追查詳細報告請見:http://www.zhuichaguoji.org/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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