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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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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至善、謝君蔚台北25日電)人身保險保單 3天審閱期 9月上路,壽險業者主張消費者可選擇放棄審閱期,以避免保險生效空窗期。金管會強調,必須要有錄音等具體事證,證明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

不過,金管會提醒業者不能在契約中主動設計讓消費者拋棄自身權利,這種做法不能認定是消費者拋棄自身權利。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規範 9月 1日起,消費者投保傳統個人壽險保單前,可向保險公司先索取保單閱讀,並有3天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立保單。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今天舉辦「2010圓桌論壇:消費者保險權益研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名譽理事長林文英在會中表示,消費者可以選擇放棄 3天審閱期,以避免保險生效的空窗期。

林文英表示,保險是不可以等 3天的,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保障的東西不可預測,需要馬上生效,若消費者事後後悔,也有10天的撤銷期可以考慮。

與會的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范姜肱表示,保險具有專業性,消費者看保單理解有限,就算有審閱期,也不一定有實質效果。

林文英表示,未來會加強保險業務員的專業訓練,協助消費者閱讀保單條款,讓消費者充分瞭解其權益;同時也會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放棄審閱期,讓保險即時生效,避免在 3天的審閱期間產生保險空窗期。

林文英說,保單一定要給客戶看,但不一定要看3天,業者會盡力保障消費者權益,協助消費者閱讀保單,也會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放棄(審閱期)權利,但不會強調及引導。公會的原則是不違法、不危害消費者權益及不增加業務員困擾,會將 3原則傳達至各保險公司,至於各家業者作法,就不多干涉。

與會的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汪信君表示,業務員與消費者若私下將日期往前填,讓保單提前生效,可能會觸犯民法。

汪信君也表示,若將放棄審閱期聲明書當成個別商議條款來看,雙方協定拋棄審閱期並不違法,但若保險法54條及54之1條第2項強制規定不可以以契約方式變更,當審閱期已明定在消保法上,業者與消費者若以契約方式表示放棄審閱期,恐有適法性的疑慮。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對中央社記者表示,消費者若詳閱保險契約,主動拋棄自身權利,而自願提前簽訂契約,確可不受3天審閱期規定,但必須有具體事證,充分證明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如果透過電話行銷,必須有錄音,其他則須檢附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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