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海外校友致上海市司法界的公開信

上海交通大學部份海外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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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09月27日訊】上海市司法界的先生們和女士們:

作為從上海交通大學畢業來到海外的交大校友,十年來雖身居世界各地,但我們一直關注著中國大陸的發展和現狀,衷心盼望中華民族早日國泰民安。現鑒於我們的交大校友、原交大青年教師郭小軍在上海被一審枉判並被關押至今仍在等待二審結果,並考慮到此案對上海司法界許多相關工作人員的未來關係重大,特地給你們撰寫此公開信。

你們知道,繼空前浩劫的文革之後,在1999年的7月22日,前國家領導人江澤民發動了一場旨在消滅法輪功的新政治運動。這場新的文革牽涉到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上海司法界是在上邊命令下參與了迫害法輪功,而交大原優秀青年教師郭小軍則是受迫害的無數法輪功學員之一。

郭小軍在學期間擔任上海交通大學交大學生會主席,畢業後留校任交大電子信息學院計算機系基礎部主任。早在1999年的鎮壓之前,郭小軍已經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迫害開始後,郭小軍不願在壓力下放棄個人信仰,於2000年被上海司法當局非法判刑五年,在上海提籃橋監獄遭受折磨,直到2004年底才出獄。不幸的是,由於堅持自己的個人信仰,郭小軍於今年一月再次被抓、並被關押在上海市寶山看守所至今,其間遭受刑訊逼供、誘騙、精神恐嚇等虐待折磨,導致郭小軍在看守所內血壓不穩,曾短期眼睛失明。7月6日上海寶山區法院草草地對郭小軍非法判案,非法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目前,此案還在上訴期之內。

各位先生和女士,在司法系統工作,應堅守法律、伸張正義、呵護良善。然而,江澤民通過「610」辦公室迫害法輪功,像當年的中央文革小組一樣,完全是超越於中國法律之外的越權非法行為。中國的法律從來沒有禁止過法輪功(參見附錄部份引用國內學者的考證分析),希望上海司法界各級官員,不再盲目跟隨江澤民和610的指揮棒踐踏中國法律。

中國刑法第3條規定了一個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直到目前為止,中國所有公開的法律文檔(暫且不論其合法與否),甚至在關於邪教認定的最新正式文件,也就是公安部2005年4月9日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中,是都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首先是行為而不是思想,因信仰而判刑是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的。

看來,儘管在江澤民淫威強迫下,人大常委會、兩高、公安部被迫制定的一系列文件(詳見附錄二的4,5,6),但這些部門在公開的法律文件中完全按江的旨意行事,並沒有直接針對法輪功這樣勸人向善的功法,希望上海司法界各級官員也要注意給自己留條後路。

我們在此敦促上海各級法院停止用《刑法》300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這一罪名給包括郭小軍在內的無數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這一強加的罪名從法律的本身而言也是不成立的,因為沒有誰能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法輪功教人真善忍,已傳遍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不是「邪教」。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沒有「犯罪客體」,也談不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的情況下,上海司法界如果還違背良知、助紂為虐,公然誣判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即是在執法犯法,這是在害自己。

以史為鑒,幾千年來,人們一直在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執法犯法、陷害無辜、製造冤獄即使能逞兇一時,但是最終報應有期,惡果自食。在歷史的過去,古代有嚴刑峻法的周興落得個「請君入甕」的下場;在近現代,前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在1977年文革剛結束就畏罪自殺了;前蘇聯斯大林時期克格勃的幾任頭子手上沾滿鮮血,事後都被逮捕槍決;曾射殺翻越柏林牆民眾的東德士兵,儘管聲稱只是遵守上級命令,最後還是因謀殺罪在德國統一後受審入獄;今年7月,由聯合國與柬埔寨政府合作成立的柬埔寨特別法庭判處前紅色高棉監獄長杜赫35年徒刑。現在的中國,頻頻天災示警,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系統部門人員及其家人中,患絕症或者猝死的案例越來越多,典型事例如前上海寶山區公安分局女警魏志耘及其丈夫先後猝死;曾在上海緊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黃菊、陳良宇目前一人因絕症去世,一人因腐敗被收監。像斯大林的打手貝利亞、毛澤東的打手江青等受到惡報,這些已有的前車之鑒,應該引起各位的警示。而且中共歷史上歷來玩弄卸磨殺驢的把戲,每次政治運動後都要殺掉替罪羊,繼續偽裝「偉大、光榮、正確」的形象。如文革結束後就把當時最聽黨的話的、殺人最多的七百多個警察拉到雲南秘密槍斃,對家屬謊稱因公死亡。想想看,有誰會希望自己在將來面臨這種可悲的下場呢?

歷史上迫害正信的從來沒有一個是成功的。兩千年前歐洲的古羅馬帝國就是在迫害基督徒之後發生了四次大瘟疫,不但迫害不成功,還導致人口劇減、國家解體。目前,江澤民、羅幹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已經在多國法庭被起訴,其中西班牙和阿根廷等國家的法庭已啟用普遍管轄原則(principle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或反人類罪,或傳喚或通緝江澤民、羅幹等罪犯。由此可見,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上海犯罪官員以後即使逃往海外,也沒甚麼出路,因為無論國內外都有正義之士在追蹤記錄參與迫害良善的作案人員。

我們與很多世界上的正義人士都在關注著郭小軍案的最終審判結果。相信讀完此信(含附錄)的各位自己內心應該清楚法輪功學員沒有觸犯中國任何一條法律,那麼在公檢法崗位上就不要再趨炎附勢助紂為虐。祝愿涉及到上海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司法官員能守住良知,糾正以前的違法行為,抵制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在歷史關鍵時刻能為自己作出正確的選擇,留下正義的美名。

上海交大部份海外校友(按姓氏拼音排序):

歸宇斌,製冷與低溫工程專業2002年博士學位,現居加拿大
黃偉超,工程力學系2002年碩士學位,現居新加坡
蔣新霞,工業設計系1998年學士學位,現居英國
馬有志,土木系學士學位美國土木工程博士,現居美國
梅建琦,機械工程專業2000年本科,現居日本
倪軍,熱能工程專業2001年學士學位,現居日本
王雪成,計算機系1997年學士學位,現居法國
吳曉天,工業設計系2001年學士學位,現居荷蘭
葉劍飛,資訊與控制工程系1998年學士學位,現居加拿大
章俊,機械工程專業2000年學士學位,現居日本
張強,工業外貿系1996年學士學位,現居英國
張贇,工程力學系,1999年學士學位,現居新加坡
職玉山,機械工程系199屆研究生96年哈工大博士,現居加拿大

2010年9月26日

附錄

中國法律從未禁止過法輪功

一、「禁止」或「取締」的真相

1、關於「禁止」
「禁止」是個相對模糊的概念,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立法,以此將某種言論或行為定為違法;另一種是行政命令。無論是立法還是行政命令,都不能違反國家憲法,否則這個「禁止」的本身就是違法的。

那麼讓我們來看一下中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

2、關於「取締」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歷史。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江澤民、羅幹出於個人私利,綁架中國政府,通過中央電視台,用「民政部」的名義播出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取締決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以下簡稱「禁令」)、《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

但這根本不等於「法輪功」被「中國政府」取締了,為甚麼這麼說呢?

首先,「取締決定」聲稱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這個組織,而不是法輪功。而且,連「法輪大法研究會」被「取締」之說都無法成立:

(1)法輪功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彼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一個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經申請解散並得到解散批准的團體,怎麼還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締呢?這不就是江澤民和羅幹在耍流氓嗎?

所以民政部當時宣佈的,只是號稱要「取締」一個已經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團體。至於「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有「真善忍」修煉原則和五套動作組成的功法,學煉者來去自由,沒有名單、會費,不講組織;「真善忍」原則留在學煉者的心裏,五套功法帶在學煉者的身上。任何法輪功學員所組成的組織和團體,並不等同於法輪功本身。所以從任何意義上說,法輪功都沒有被取締過,也無法被取締。

至於民政部和公安部通告中的給「法輪功研究會」扣的種種罪名,完全是為江澤民要把法輪功「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的目標,而編造的。這與文革時為了把國家主席劉少奇打成叛徒、內奸、工賊,給劉少奇搞了許多黑材料是同一回事。江澤民在中央電視台拋出無數黑材料,也均是指鹿為馬、黑白顛倒,早已為無數當事人的給出無數證據所證偽。

(2)其次,「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中共黨內通知,只是不許「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而中國人有十幾億,中共黨員只有幾千萬,這並非不許「中國人」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而且,如果讓煉了法輪功的中共黨員在「修煉法輪功」和「黨籍」之間選擇,很多人會選擇退出中共。

(3)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禁令」都是國家行政行為的結果,這兩個部門有必要出示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然而,這兩個部門均未出示表示其行為合法性的具體、確鑿的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予授權。民政部聲稱其作出的「決定」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但是由前面的分析,「法輪大法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以前是經過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在之後解散,解散後法輪功就再也沒有組織存在,所以不是「非法組織」。再加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大量條例規定相當模糊,並沒有對社團的具體行為規範、承擔的法律責任作明確規定,所以「非法組織」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取締決定」基礎上作出的,當然就更沒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二、江澤民的栽贓宣傳和抹黑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凌晨開始,公安部突然在全國各大城市同時展開法輪功學員大搜捕行動,逮捕了已於九六年就自行解散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原成員和成百上千的法輪功義務輔導員。七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各地聞訊的法輪功修煉者紛紛走向當地信訪部門要求停止迫害,卻被警方強行驅趕、毆打、非法扣押與審訊。從大量的明慧網資料估計,當時全國各地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人數至少達三十幾萬人。

這裡我們需要看清的是:
1、1999年7月20日的大抓捕,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開始的,是非法抓捕。

(1)法輪功學員的「4.25」集體上訪是符合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的。他們遵守信訪秩序,沒有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沒有損害公共場所的公私財物,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國家《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信訪事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國家《信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國家《信訪條例》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在天津市公安局四月二十三日暴力毆打和逮捕法輪功學員後,法輪功學員二十四日到天津市政府信訪辦上訪,當日天津市政府信訪辦未能「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反而「敷衍、拖延」,不僅如此,天津市公安局再次逮捕了近四十名法輪功學員,那麼在這種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四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學員前往天津市政府的上級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的信訪辦反映情況,當然也就沒有「越級上訪」的問題。

(2)法輪功學員當時的上訪除了具有法律依據外,還符合中共黨內的有關規定(儘管這些規定幾乎從來都是裝門面的):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的權利」。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要求,共產黨員無論何時何地、對人對己都要尊重事實,按照事物的本來面貌如實地向黨反映情況。

九九年七月份江澤民在實施大抓捕、宣佈一些所謂的文件,都是為了渲染氣氛和給法輪功抹黑,因為當時江澤民已經在同年四月份就違法內定了:要在三個月之內「消滅」法輪功。

2、大抓捕兩天以後(即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佈的三個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這是中共黨內文件,不能用於行政司法;《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中唯一一個在民政部權限範圍並有具體內容的,聲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沒有依法登記。即使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沒有登記並不表示非法。民政部既沒有取締的權限,也沒有擴大到所謂「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的權限,更無權擴大到廣大法輪功修煉者及其活動。《公安部通告》非法無限擴大民政部決定到普通法輪功修煉者的活動。民政部和公安部只能發佈部門規章,沒有立法權,這兩個文件都屬越權。這兩條部門規章都違反了憲法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第5條關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

-中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國憲法第5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法國期間對法國《費加羅報》主編的書面採訪講話和同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不是中國法律。(但這說明了迫害法輪功確實是江澤民利用中共所進行的政治迫害而不是實施法律。詳述見第三部份。)

4、1999年10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與中國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此外,該決定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寫文件的人可能還對良知、天理有所顧忌。

5、《高法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越權。《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兩高在這裡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也違反了憲法36條。此外,這兩個解釋也都沒有敢提到法輪功。

6、2005年,公安部文件認定十四種宗教為邪教。此文件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法36條。但公安部這個文件認定的十四種宗教根本不包括法輪功。

正因為如此,在實際案例中,中共無法應用上述的「通知」、「決定」、「解釋」作為法律依據而對法輪功學員廣泛使用《刑法》300條,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刑法300條也沒有提到法輪功。在實際應用中,作為「610」傀儡的檢方在任何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例中都未能舉證哪一條國家法律實施被破壞,因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十一年來,根本沒有一條可以依據的法律。按照中國法律,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三、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違法所做的個人決定,是江澤民、中共、中國政府相互利用在搞政治運動,不是實施法律

以下證據,主要是來自中共內部的文件、講話、信件,說明迫害法輪功是前中共黨魁江××和中共相互利用、相互勾結的行動。

1.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了絕密文件「關於印發《江××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同志的信》的通知」。[注1]該通知如同禍水之源,要求中共黨員學習江××在4月25日晚寫的這封充滿妒嫉、恐懼和惡毒謊言的信,並要求全體中共黨員學習、貫徹、匯報中央。根據這個通知可知,將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合法合理上訪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是江××本人。江××的信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說明江××要把他的意願強加給中共的高層(註: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要求的是:學習貫徹落實,不是徵求意見)。

2.江××不滿當時的朱鎔基總理對4.25上訪的和平處理,學毛澤東用來發動文革的「炮打司令部」的大字報,在該信中注入了幾個惡毒謊言,作為發動政治運動的重要信號:

-「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聯繫,幕後有無『高手』在策劃指揮?」這是在沒有任何調查的情況下所作的迫害信號。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這是江××進行迫害的意識形態基礎。

-「這次事件的發生,也說明了我們一些地方和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軟弱無力到了甚麼程度?必須堅持用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廣大幹部和群眾……我們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該清醒了!」說明黨內包括高級幹部是沒有迫害願望的,是江××個人的決定,所以才要「教育幹部群眾」,讓高級幹部「清醒」。

3.第二個秘密文件也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並要求「學習貫徹」的「江××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時間是1999年6月7日。這個講話的直接結果就是3天以後成立的」610辦公室」。這個講話中裝模作樣的說:「『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深入研究,採取有力對策」。——江××把法輪功問題和「6.4」相提並論就是直接表明要進行全國範圍的迫害了。

4.江澤民發動政治運動所用的講話中提到:「中央已同意李嵐清同志負責,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李嵐清同志任組長,丁關根、羅幹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這裡提到的小組就是後來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下設機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由於其成立時間而又被叫做「610辦公室」,這是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組織,遍及大陸各省市區,遍佈各級政府,耗費民眾的血汗錢迫害善良百姓,在過去十一年來罪惡纍纍。這裡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成立「610辦公室」是江××個人的決定。因為習慣上,「中央」指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或「中共中央政治局」,是中共而不是政府。這裡指的「中央」不可能是中央委員會,因為中央委員會不可能就同一個議題先於政治局開會。那麼這個「中央」就應該是當時正在開的會議。而江××的關於成立「領導小組」的講話是告訴政治局委員一個決定而不是提出一個提交討論的議案。此前,如果政治局開過會,就不需要江××來告訴大家一個他們自己作出的決定,如果沒有開過會,那就是江××本人的決定。事實上,此前只有一個江××給中共政治局的批示而不是中共政治局會議(見下文第7條),佐證上述論點:江提到的「中央決定」是不存在的,那只是江××的個人決定。!

5.上述江澤民講話中提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就是賦予了「610」這個組織高於現存黨政結構的超級權力。既然中央(指中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政府結構)都只能配合,這個組織就只對江××一個人負責,因此一直是江××的個人指揮系統和迫害工具。

6.江澤民講話中還提到了即將成立的這個領導小組要收集各地學過法輪功的人的情況。這些所謂的「情況」是在「調查工作」開始之前就宣佈的。同一段講話中有「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以後,要馬上組織力量,儘快查清『法輪功』在全國各地的組織系統,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證明了在講話時調查尚未開始。而後來用來栽贓陷害法輪功的「精神病、自殺、不吃藥而導致的1400例死亡案例」就完全符合了江在這次講話裡給「610辦公室」定下的框框,說明了後來所有的「證據」都是「610辦公室」遵照江××的個人意願製造出來的。[注2]

7.在這兩個文件之間還有一個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同志給中央政治局、書記處、軍委諸同志的批示」的通知》(中辦發[1999]19號文件)。江××的批示是5月8日而中辦文件發佈的時間應該是5月25日前後,因為中共各地省委是在5月28日前後召開常委會議傳達的。目前沒有這個文件的文本。從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19號文件精神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冀辦發[1999]21號)中看出,文件內容是秘密準備迫害法輪功的。這份文件是河北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處副處長徐新牧查閱的。石家莊輔導站站長段榮欣和徐新牧為此而被分別判刑5年和4年。國內官方媒體報導可以證實整個事情以及文件的真實性。[注3]

鑒於1999年6月14日(即「610辦公室」成立後4天)中國主要媒體報導的「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談話要點」(兩辦談話)中否認關於迫害的傳言,並再次確認4月25日接待法輪功代表時的講話精神,即「對各種正常的煉功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未禁止過;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種功法的自由;有不同的看法、意見都是正常的,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可以認為要麼是江××的秘密文件否定了中共黨和政府的公開政策(兩辦談話),要麼就是兩辦談話本身就是陰謀的一部份。[注4]
8.1999年9月在新西蘭舉行的APEC會議上,江××作出了一個很不尋常和很不符合身份的下作的舉動:給各國領導人,包括美國當時的總統克林頓送反法輪功的小冊子。[注5]這就使兩個月前開始的迫害成為江××個人的事。

9.1999年10月25日江××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前夕,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的書面採訪,對法輪功進行了誹謗並早於中共的任何文件和媒體將法輪功誣陷為「×教」,再次證明江××個人作出了迫害的決定和持續的推動。[注6]

兩天後,10月27日,新華社發表《人民日報》10月28日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後來被非正式的稱為「反邪教法」。儘管如此,這個決定並無一字提及法輪功。此決定的違憲違法不在此處討論。

綜上所述,1999年7月開始的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的迫害,是由時任黨魁的江澤民的信件、講話、批示和一系列的中共中央文件所發起、所推動的政治迫害運動,伴隨以江澤民喉舌宣傳機器鋪天蓋地的造謠污蔑,而不是實施法律。

註:
[1]可作為證據的該信件和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在江××文選中可以找到。
[2]這個文件和第一個文件同時在海外被曝光。鑒於第一個文件已被後來發表的江××文選證實,此文件的可信度極高。此外各地關於學習這個文件的公開報導也可以證實其真實性。
[3]《人民日報》1999年10月26日第一版
[4]《人民日報》1999年6月15日第一版
[5]法新社1999年9月12日報導:ClintonGivenFalunGongBook.(AssociatePress,September12,1999)
[6]《新華社》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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