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評論】第93集

橫河:錢雲會之死牽動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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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05日訊】(希望之聲《橫河評論》節目) (希望之聲《橫河評論》節目) 橫河: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橫河。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浙江溫州樂清村委會主任錢雲會死亡的案件。這個事件在中國大陸、在海外都成為了一個非常熱門的話題,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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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5號樂清蒲岐鎮寨橋村村委會主任錢雲會,在村口被一輛工程車輾死。首先,這是一位著名的維權村長,他是民選的村長。因為村裡面的徵地事宜,就是說2004年電廠建設的時候徵地的徵地款的問題,多次上訪,又因為多次上訪而坐牢。他本人在去年8月9號《天涯網站》的百姓聲音裡發過帖子介紹情況。相對來說我們認為是他個人介紹情況,至少是比較準確反應了從他這一面看到的事情。

事情的經過在2004年的時候,有一個徵地的文件,這個徵地的文件是把當地的村幹部非法關押6天以後,強迫簽署了一個空白文件,也就是在簽署時候的過程和簽署的東西都是非法的。這個文件是由誰出面來簽發的呢?是由建設的電廠,然後是樂清市的國土局局長,和樂清市政府徵地辦公室的主任,就是現任的國土局長。

當時在簽了以後村民不服,就到樂清市政府去問話,遭到了市政府調遣了防暴警察圍毆村民。在2004年4月28號的時候,防暴警察毆打打傷了一百三十多名寨橋村的村民,同時刑事拘留了寨橋村的72個人,包括錢雲會在內,後來其中有4個人被判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第二年2005年4月份,錢雲會就當選為村長,在任職的20天以後,就帶領村民開始上訪維權。在這個期間他先後3次被投入看守所,而且再度被抓被判刑。到了2010年,去年4月份村長改選的時候,當地政府出動了大批警察來干涉民主選舉,也就是說不准村民選舉馬上就要出獄的錢雲會,因此導致了村民退選罷選。到了12月份,錢雲會再次成為了村主任選舉的熱門候選人,也就是說由於他受到村民的愛戴,而且不僅是這個村子的村民的愛戴,而是周圍的村民都對他非常敬佩,而且是支持他的。

就在選舉的前夕12月25號,他在官方通告的一場所謂交通事故當中喪生。官方說這是一場車輛肇事的事故,而民間卻普遍認為這是某種程度的謀殺。

1月1號元旦正好是錢雲會的頭七,就在那天有數千的附近村民自發的到他們村子進行悼念。《Twitter》(推特)上有人說前去悼念的村民達到上萬人,和數千防暴警察發生衝突,有多人被抓。有現場目擊者在網上表示說,光是樂清地區就出警了2千人,再加上溫州來的特警,而且1月1號下午又有17輛巴士的特警去支援。從歷年各地對於類似事件處理來看的話,出動上千警察這個說法至少是各地地方當局處理類似事件的常規做法,所以這是可信度相當高的。

我們現在來看一下死亡現場情況,官方和民間的不同說法。當然在具體的細節在網上討論有很多了,我們也沒有必要在這裡重覆。民間的說法就是,分析它很可能是一場謀殺的這個說法,它包括了幾個部分:一個就是目擊者的說法。第二個就是照片的分析,那照片分析裡面有很多具體的內容,包括這個車輛剎車的痕跡,車底下有乾燥的土表示這個車輛是一直停在那個地方,而不是像有人描述的是路過的車輛等等。還有雨傘有壓痕,但是地面沒有壓痕等這些方面,就是能夠得到的現場照片的分析。

另外一個就是疑點的分析,這個疑點的分析包括誰打電話把他叫出去的,是誰報的案,為什麼在出警的時候要派出所去出警來處理交通事故,這個本身不是一個很正常的做法。這個地區有多個交通監控的攝像系統,如果官方把它拿出來公布的話,是很容易證明這是交通事故的為什麼不拿出來。另外還有網絡上一些從事交通安全或者是施工這一方面的專業人士,根據現場的情況來分析這不是一個普通的交通事故,而很可能是謀殺。這是民間的說法的來源。

官方的說法,它有很多問題比如說關於證人,關於這個報案人是誰,當時現場被證人指控的,現場的那些穿黑制服的人是什麼人?官方的解釋和民間所得到的消息對不上。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官方它控制了全部的資源,就包括證人、主要的目擊證人已經被官方拘留了,而且對於證人進行了測謊,而對肇事者卻沒有進行測謊實驗。這個本身也是一個非常令人懷疑的官方的做法,而且還抓捕了被認為可能是證人的,或者可能是目擊者的這些村民,而且據當地村民說呢,就是這件事情誰知情官方就去抓誰。

在主要證人被官方拘留的情況下,這個主要目擊者能夠說出多少真話來?我們也知道在中共的警方手裡面的人所遭受的會是什麼樣的對待,即使是在全國眾目睽睽之下,官方照樣可以酷刑,這個在重慶的打黑的行動當中,我們已經看得非常清楚了,這個可信度也是很大的問題的。

因為民間和官方的說法差距非常大,作為我們旁觀者來說的話,我們並沒有在現場,而且也沒有可能得到那麼多的資源來進行分析。從旁觀者角度來分析的話,對於車禍的調查至少在這個事件當中它不是一個技術問題。因為車輛肇事不是很難分析的,根據車輛的行駛的途徑、車輛的速度這些都能夠分析出來的,更何況是一個嚴密監視的道路。官方自己也說,部署了很多的保安在這個地區。車輛肇事這種分析的過程是一個非常成熟的套路,而且還有目擊者。

這個問題在哪裡呢?就是民間和官方的說法在有這麼大的差距的情況下,民間它其實並沒有舉證調查的義務,也沒有舉證調查的權力,民間對這個問題提出疑點是理所當然的。舉證調查來回答民間的疑點,這是公安部門是官方的義務,是它的職能。如果說調查的結果不能夠解釋清楚這些疑點的話,民間是理所當然的認為官方有東西在隱瞞,或者這就是官方製造的案子,這個很自然的事情。民間它沒有義務去查清楚這些疑點,因為它沒有這個資源,它要受到很多障礙,而且它也沒有拿這個錢。而官方是被政府實際上最終是被老百姓的稅養活了,就是幹這個事情的。所以它有義務來澄清這些疑點。

當然民間對官方的說法,現在基本上是處於完全不相信的。除了對這個事件分析的原因之外,當然政府方面完全喪失公信力,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但這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喪失公信力不僅僅是樂清或者是溫州方面的政府,而是全國各級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長期以來自己的所作所為,使它喪失公信力的。

但是就在這個案子上,我個人認為也不能過分去強調政府喪失公信力,而不去關注這個案子本身太多的疑點。就是把它做為一個獨立的案例來看,不考慮政府公信力的因素的話,它也有太多的疑點。所以在這裡,我們承認政府喪失公信力是一個因素,我個人並不認為我們需要過分的強調這一點。

下面就想談一談這個案子的一個特殊的情況。這個案子,官方聲稱已經派了11個相關的調查組下去了。就是在調查方面,另外有一些民間的所謂觀察團或者是調查團,也進入了樂清來進行調查。這是以往類似案子當中一個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它有所謂官方和民間的調查。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官方的調查,官方下去了11個調查組,這11個調查組實際上並不是去調查這個案子,它們說明了很清楚,就是官方並沒有任何意思去重新進行警方已經得出結論的調查。它們只是說為了制止可能發生的群體事件,要去如何說服當地的民眾去接受官方的結論。這個並不是真正的調查組而是屬於工作組這一類的。

我們就來談一談這個為什麼官方的調查不可信。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利益相關的問題。在這個事件當中調查方它本身跟這個事件,它是有利益相關的,或者調查的一方它本身就是利益所得者。因為這個電廠的項目它是浙江省的五大「百億項目」之一的一部分,所以浙江省政府就有利益衝突在裡面。

錢雲會做為當地一個村民維權的帶頭人,他兩次被判刑。他被判刑的原因很清楚就是因為他不服這個補償,他帶領村民去維權。而判他刑的並不是電廠,因為電廠也沒有這個權力。要判刑的話是要由公安立案,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才能判他的。當時判他刑的顯然是這個利益的一方,偏偏這個利益方就是現在進行調查,而公布調查結果的同一個系統。這個系統已經證明了它曾經有兩次以上試圖用法律的手段來擺脫錢雲會。說明當局它有擺脫錢雲會的動機和行動,它已經事實上進行了兩次行動了。

這樣的一個利益集團的一方,就是這個事件的利益的一方,來進行一個涉嫌謀殺的案子的調查,它的結果當然就不可能有人相信。當然在細節上還有很多,像溫州市的調查組的組長,是溫州市公安局的副局長沈強,他本身就是溫州安置門的一個利益人物。這個安置門實際上是一個官方的黨政官員,成為了土地開發的獲益者,他本人、調查組的組長就是土地開發的獲益者。在這一類事件上本來他是屬於要迴避的人物。

當然我們也要說出來,就是說,如果說跟土地的開發有利益的人都要迴避的話,官方就沒有人可以去組織調查組了。如果有人提出來要求相信政府的,那麼這些人他能不能在政府裡面找出足夠的和這一類土地開發事件沒有利益關係的官員,組成一個相對來說沒有利益衝突的調查團?我相信就是提出來要相信政府說法的人,他不可能在政府當中找出這麼一群沒有利益的人能夠成立一個官方的、沒有利益衝突的調查團來。當然除了利益衝突之外,還有其它的各種關係,官場上有可能每個人都跟土地開發有關係,所以他就不可能擺脫出這種關係來,進行真正的不受干擾的調查。這是指官方。

另外,有人提出來能不能用公安部來組織調查組。這就牽涉到上級的調查,比如說中紀委派人來調查,公安部來調查,或者成立中央特別的調查組,能不能解決問題?能不能進行真正公正的調查?在一般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地方勢力對案子的干擾,採取的有兩種方式,我們講的是一般的情況:一個是異地審理;還有是上級干預。這兩者的基本要素,在全國範圍之內一般的司法正義還存在,就是說破壞法律現象是一個局部的特例,在這種情況下它可以保證,不在當地審理或不由當地政府官員來審理的話,它可能會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在中國,這個情況是很特殊的,跟全世界其他情況,跟中國歷史上的都不一樣,就是說中國破壞法律的現象,它不僅是全面的,而且是自上而下系統進行的。像全國性的重大政治案例、宗教信仰的迫害案例,它都是違反憲法、違反法律,而以中央內部文件政策的形式強制的自上至下的執行的。這種情況下,由政治案例、由宗教信仰迫害案例,系統的破壞法律而擴展到對於所有的維權案子,對於所有民間與官方的衝突的案子都採取同樣的手法,就是以維穩的內部文件方式來處理,所以它的處理是全國性的違反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它無論是異地審理還是中央的介入,得到真相來懲治兇手這種的願望沒有實現的可能性。

那麼在歷史上,這一類情況也不是沒有過,但是想達到今天中共這種程度確實在歷史上是沒有過的。像滿清晚期,腐敗勢力和地方勢力已經非常難以控制了,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名的案子,同樣發生在浙江省的楊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但是在那個案子當中,慈禧太后她仍然能最終將這個冤案昭雪,並且嚴懲涉案的官員。就是說被認為是中國歷史上最腐敗的滿清後期政權的時候,慈禧太后都能做到這點,但是我們相信中共現在做不到這一點。

為什麼慈禧太后能做得到,中共做不到?有人說楊乃武與小白菜這個案子,是宮庭權力鬥爭的結果,因為它牽涉到江浙系的官僚,還有統治江浙原來曾國藩的湘軍的官僚和滿族統治者之間的矛盾。但是我們要看到即便如此,當時這個案子仍然是以為平民冤案昭雪的名義翻案的。

我們回頭看看中共的體制,同樣在派系和權力鬥爭當中失勢的那些官員,他們被雙規、被判刑甚至判死刑的都有,但是絶對沒有他們經手的冤案,由於他們的失勢而把這些經手的冤案翻案的。就是說他們在政治上失勢了,把他們打下去了,但是由他們製造的冤案卻從來沒有被翻案的。更不敢想像對這些官員的處置,會以他們對平民製造的冤案這樣的名義進行處置的,這連想都不敢想。這就是被稱為腐敗的滿清和被稱為使中國人民站起來的中共體制最大的差別。

下面就是這個案子的另外一個特徵,就是它出現了所謂民間獨立觀察團。民間獨立觀察團能不能調查並且公布出真相來?本來民間觀察團就是一個非常不幸的社會現象,在一個司法完整的社會制度下,在一個能夠有普通司法正義的情況下,民間是不用介入一般的刑事案子的,所以出現民間觀察團就很不幸了。

在這幾個不同的民間調查團當中,我們可以看到,由公盟調查團首先推出一個調查報告,在兩天的時間,48小時之內。它支持官方單純交通事故的說法。這裡我覺得有幾個問題我們可以討論的。一個就是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地位。因為中國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獨立的非政府組織,所以以非政府組織名義出面的調查它不是一個人們通常概念上的獨立調查。

非政政府組織它非常容易被以其他的罪名被政府搞垮掉,像公盟本身就沒有能夠註冊成一個非政府組織,而是以公司的組織形式註冊的,因此還曾被官方以逃稅的罪名調查,創辦人許志永也因此被曾經拘留過。如果說為了他進行某種程度的維權而和當地局達成某種程度的妥協和默契不是完全無法理解的,這是一個非政府組織地位問題。就是當你有一個組織的時候,你和個人維權有很大的差別,你要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

第二就是調查本身的問題,公盟它匆匆推出一個結論,但是它卻是以推理而不是以證據作依據的。因為警方控制了所有可能的證人,所以公盟它進行的調查,基本上是第二手的,而它所能夠會見的證人,則是已經被警方處理過的。它其中提出的一個證據,它居然由王小山轉述的,由樂清公安局帶去找到的樂清市保安服務公司,也就說它們所謂證人,由公安局交給它們。這個可信度有多大?如果說這個能相信的話,那麼乾脆就相信公安局調查就可以了,還要第三方調查幹什麼?

另外一段證據是根據一段錄音,說是可以確認錢成宇就是第一個目擊者,在事故以後第一時間對交警說的話。它這個報告就沒有提出這個證據是誰提供的。錢成宇已經在警方手裡,而且錢成宇錄音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們只能認為這個證據,是由警方提供的。所以這和警方直接向社會調查結果其實還要差一個級別。一個是警方所謂調查以後向社會而公布,而它是警方給它多少東西就拿來當真,然後公布出來。

另外它說沒有找到錢成宇以外的目擊證人,民間已經傳言說警方已經控制所有目擊證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夠因為它沒有找到錢成宇以外的目擊證人就表示沒有其它目擊證人。在這個問題上,民間團體它不享有資源,要調查是很困難的,這是一個事實,但是正因為如此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去匆匆公布結論,而不是去公布它得到的第一手證據,這個結論就很難讓人信服。

再看一下體制內的另外一個調查團,就是社科院的于建嶸,他能查出什麼東西來?這個觀察團主要走的是官方的路線,它先後與樂清市公安局、溫州市外宣辦、溫州市公安局以及溫州市市委書記去聯繫,但是都沒有得到明確的回覆,然後于建嶸本人到了樂清,經過走訪以後,他做了一個解釋,他說憑著這些年研究群體事件獲得的經驗,感覺得如果不迅速採取措施,會發生較大的事件。他就建議所有的觀察者離開現場,也希望樂清相關部門能重視民眾情緒和合理訴求。由此可見這個觀察團並不是要對案件本身進行質疑和獨立調查,而是從宏觀群體事件的角度去為官方出謀劃策,去緩解事端,這是它的目地。

第三個調查團就是王小山公民關注團,它據說走的是刑偵路線。它是通過當地的宣傳部門,要求調看肇事工程車出事前的錄相,約見警方稱為證人的保安,收集警方出庭時拍攝時的照片。也就說它們依賴官方支持和配合,所以它所走的路就是重覆一遍警方已經向社會公布的調查方法和內容,警方完全可以選擇性的提供支持警方結論所謂證據,這樣一番調查以後,王小山表示目前還沒有找到證據證明是謀殺,這是當然的結果,因為你依賴的完全是警方的支持。這就是為什麼樂清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面稱讚說王小山他們,說第三方調查結果出來了,他們的調查效率和公正立場值得敬佩。當然值得官方敬佩,所以在這種皆大歡喜的情況下,王小山的調查團也就離開樂清。

這其實牽涉一個問題,民間調查的目的是什麼?民間調查的出發點,為什麼要進行民間調查?就是因為不相信官方的結論。這裡的官方指的是當地,至少包括樂清和溫州的黨政公安宣傳等等部門。但是民間調查它有先天不足的地方,它的專業知識、法律刑偵知識和經驗都不足;它沒有權威,就即使調查的話,被調查方它完全可以不配合或者撒謊;它沒有資源,原始證據都在官方手裡。所以民間觀察它不是去重覆一遍警方宣布的調查的路徑,不是要求官方配合,要求官方提供信息,它也沒有多少能力進行真正的專業刑事偵察,它所能做的事情就是質疑,它蒐集疑點、收集民間質疑的聲音,要求官方做出解釋,它應該是反應民意進行監督,而不是直接以外行的調查結果回答社會。回答社會是警方的責任,民間只要提出質疑就可以了,它沒有義務去回答,而官方是有義務去回答的。

當然如果有公民,他是個專業偵探,有能力又有心,他去做當然是受歡迎的,但這是另外一個的故事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民間調查如果它真的頂真的話,那麼它面臨的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報復。譚作人對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調查和趙連海對結石寶寶案子的調查,兩個人都被判刑了,這兩個典型的案例,證明真正民間調查在中國是不可能進行下去。

在這個案例當中,還有一個民間觀察員,就是因為介入鄧玉嬌案件而出名的網民叫屠夫的,他就被來自他家鄉的福建的警方專程趕到樂清要想把他帶回老家去。為什麼有的民間調查可以得到官方配合?有的就不允許?區別對待的根據是什麼?是因為他們對這個案情的觀點和官方一致、不一致,受到區別對待呢?還是因為他們受到官方控制的程度不一樣而受到不同的對待?這個區別在那裡?這個是我們值得思索的。

最後談一下動機的問題,有的人說司機沒有謀殺動機,因為司機和錢雲會沒有利益衝突,但是雇用的殺手和被殺的人本人從來就沒有個人衝突的,這是在任何一個雇用殺人的事件當中都是這樣。動機是什麼?錢、有人允諾他的利益、威脅、恐懼都是可以被利用的動機。也有人說電廠沒有動機,因為電廠已經建成了。電廠它不是孤立的,電廠是政府的經營項目,電廠經營者只是政府的打工者,電廠的經營者個人他當然沒有動機,但是政府做為整體它是有動機的,因為錢雲會仍然在繼續帶領村民在維權、在上訪。也就是說電廠本身建成了沒有謀殺他的動機,但是整個事件背後的因素是有謀殺動機的。

那也有人說暗殺為什麼不找個別的時間地點,要在大白天做?說不會這麼傻。中國警察辦的傻事太多了,你就說對於在很多警察的監護下死亡的案例就能舉出「彈腦門死」、「喝水死」、「睡覺死」及「激動死」、「躲貓貓死」等荒唐的說詞,都是警方想出來的。只有兩個解釋:一個是警察就是傻,他連一個死亡藉口都編不好;另一個解釋就是警方根本就沒有把民意當一回事,就是我隨便編一個名字就把你當傻瓜你又能怎麼樣?它就連制定一個完整的製造假案子的計劃都不值得去費一個腦子,這個可能性也非常大。好,謝謝大家。

(據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橫河評論》節目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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