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新: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為哪般?

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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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06日訊】10月29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其中除了增加登記指紋信息以外,還有擴大警察查驗身份證範圍的條款,如警察可以「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以及在「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下可以查驗身份。

官方媒體的消息公佈後,立即引起民間廣泛、強烈的情緒。

即便是法律專業以外的人士也解讀出了這一文本的起碼內涵:且不說公眾對指紋信息隱私性的安全憂慮,就算對查驗身份證的場所和情形的所謂「修改」,實際上是賦予了警察擴大暴力查驗身份證範圍的法定權利,而且把公民身份證件查驗的條件擴張為日常狀態,將研判「其他查驗場所和情形」以及「重大活動」的界定權下放給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一個地級市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自己所需要的任何場所、任何時間和任何情形下,由警方大範圍查驗公民的身份證件。

此前的《居民身份證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警察具有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地方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權力,但事實上,警察隨時隨地越權查驗公民身份證的事件屢見不鮮。為此,諸多人士擔心,現在如果明文立法賦予警察在車站和機場等地方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權力,警察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更難以避免,公民權益就越難以得到保障。

有消息證實,此次《居民身份證法》的修改由中國公安部牽頭起草,草案只經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小範圍審議通過後形成決定,未能面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這樣的程序顯然不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

其實,中國早已成為一個警察國家。

首先,中國的警察數量驚人。即使不算便衣,大街上穿著制服的警察也隨處可見,三步一崗,五步一哨,巡警更是無計其數。警察恣意妄為,人們哪怕遠遠看到警察便繞道而行或「敬」而遠之。民間有一句諺語,「警察橫行霸道,欺軟怕硬,越來越像地痞;地痞各霸一方,敢做敢當,越來越像警察。」長期以來中國警察的蠻橫形象使民間已經形成了一個對付兒童的絕招:如果有小孩哭鬧不止,或有家長對孩子無法掌控的事情,一句「警察來了」便可立馬讓小孩在恐懼中收聲,或使家長的麻煩化為烏有。

其次,儘管中國制定了各種無視民權的法規,諸多法律都為警察的行為鳴鑼開道,但仍有大量的警察僭越本來就對民眾不公的條律,大量的警民衝突如因拆遷、上訪、徵地等而產生的暴力事件蓋源於此。顯然,修改「查驗公民身份證」範圍是為了強化對公民的控制。但值得追問的是:為甚麼要絞盡腦汁地控制百姓?

中國是中共一黨專政的國家,一切都必須服從中共的絕對領導,警察也不例外。為了維護「一黨專政」的地位永不動搖,中共設計了一套完整的管束系統,對警察的控制主要是通過政法委來施行。政法委具有絕對的權力,中央的政法委書記是政治局常委,各省、市的政法委書記一般兼任省、市委副書記及省、市委常委;隸屬於警察系統的公安機關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工作,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司法機關都服從於政法委的管制,對重大案件法院無權審判,是否抓捕某人,特別是某個要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這些都要由政法委來定奪。

中國的公安機關有一個特殊的警種是國保,也叫政保。在毛澤東時代,這個警種是針對所謂的階級敵人和四類份子的主要打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後,著重對付民運人士以及各種持不同政見者,甚至直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辦公室就是以「國保」人員為基礎而成立的一個凌駕於一切公、檢、法之上的相當於蓋世太保的機構,他們對任何一個法輪功修煉者想抓就抓,想判就判,勿需經過任何程序。譬如,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的自由,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因上訪、發放真相資料和神韻晚會的演出光盤而被判重刑。如果要與警察理論法律,他就會說,上面要我抓你,我就必須抓你,「領導的嘴巴說出來的就是法律。」

雖然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但實際上警察執法不是以法律為準,不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中共的黨派利益。因此,中共的所謂「人民警察」其實不是人民警察,不是國家警察,而是共產黨的「黨警」;警察不是執法,而是執行中共的一黨意志。

雖然警察和公民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但由於中共為維護自己的政權而提出「穩定壓倒一切」,因此濫用警力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警察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要管空氣」,完全超出警察的職權範圍。警察不是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是被當作國家的一個暴力機器來操縱。不管遇到甚麼事件,中共政府首先就是動用警察來強壓式平息事態。

《居民身份證法》的修改,以「需要查明」的籠統理由而使無障礙查驗公民身份證合法化,這是對百姓的愚弄,是對公民權利和尊嚴的踐踏。那麼,「需要查明」的正當理由是甚麼呢?難道是因國人越來越覺醒、越來越維權而給中共造成的不安嗎?倘若沒有正當理由,公民是不是應當擁有拒絕查驗的權利?而一旦有人因警察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驗,是否又會產生新的暴力和抗暴?而新的暴力和抗暴一定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局面。果真如此,那又該責罰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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