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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航機墜機案 駕駛家屬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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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3日電)2年多前發生的屏東高樹鄉輕航機墜機2死案,吳姓女乘客和胡姓男駕駛都死亡。吳女家人請求損害賠償,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胡男家屬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新台幣150萬元。

雄院判決指出,民國98年1月間,吳女前往屏東高樹鄉一處輕航機起降場,搭乘胡男所駕駛的動力輕航機升空,飛繞高樹鄉上空。

判決書表示,這架輕航機飛航到高樹鄉南華大橋旁上空,墜落在距離起降場約500公尺處的南瓜田,2人經送醫急救不治。

判決書說,吳女家人主張,因胡姓駕駛操作不當及機械故障,導致發生事故,請求繼承胡男遺產的家屬賠償;胡男家屬主張,胡男與吳女為舊識,事發當天勉為其難接受吳女請託搭載飛行,不能排除吳女於飛行途中,因懼怕而不當拉扯操縱桿或抱住駕駛,或者因氣流瞬間變化而肇事的可能,要胡男負起全責有欠公允。

雄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這架輕航機未經檢驗合格,並依飛安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胡男操作失當及無合格操作證,並在未經申請核可的活動場地及空域進行活動,已違法民用航空法,判決家屬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1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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