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位科技巨頭上書反對美國網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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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美國之音報導) 今年美國國會提出兩項保障網上內容知識產權的法案,受到維權組織批評,指出此法案有違反言論自由之嫌。各大網絡公司主管聯名上書給國會議員,要求停止這些法案,不要讓美國成為中國。

保障知識產權不能作為侵犯言論自由藉口

簡稱SOPA的《停止網上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是今年10月26日由共和黨眾議員拉馬爾.史密斯(Lamar Smith)提出,並得到幾位共和黨與民主黨眾議員的支持。雖然本意是要保護知識產權,但法案內容也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爭議。

爭議點包括該法案可能將把許多讓中國網民得以翻牆的代理伺服器(Proxy)成為非法,還將要求網絡業者監視用戶上傳的內容。

法案中有些內容甚至將賦予美國政府類似於中國政府,可以屏蔽外國網站的權力。此外,這法案也將讓美國政府有權,在懷疑某些網站與盜版有關的時候,不需經過審判或聽證會,就關閉那些網站。

如谷歌等網絡公司,就曾經在中國被控盜版。而當艾未未在今年四月被中國當局逮捕時,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也發表文章說艾未未在德國展出的藝術作品是抄襲另一位藝術家岳路平的作品。不過岳路平之後在新浪微博發表聲明,題目是「請新華社別濫用我的名字」。

包括美國國會眾議院前議長民主黨籍的佩洛西(Nancy Pelosi),「記者無國界」、「人權觀察」等維權組織,以及網路業者如谷歌、Facebook、推特等等,都對這項法案表示反對,他們認為保障知識產權不能作為侵犯言論自由藉口。

12月15號,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針對這項法案舉辦了聽證會。民主黨籍的眾議員洛夫格倫(Zoe Lofgren)認為,美國網絡業者在打擊盜版方面已經負起責任,實在不用大作文章另訂這個可能損害網絡自由的法案。

她舉出數據說谷歌光在今年就回應了5百萬次的侵權要求,而六個小時之內谷歌就清除了當中75%的侵權內容。她說:「影射或者暗示主要的互聯網公司,對於網上盜版袖手旁觀,根本是錯的。說六個小時之內回應了5百萬個要求的做法,是鬆懈、是不在乎,我認為是錯誤的想法。這是不正確的,也不瞭解已經進行的努力。」

參議院版本PIPA,將關閉外國網站

在參議院,有另外一個與SOPA同樣有爭議的法案,是民主黨參議員帕特里克.萊希(Pat Leahy)在今年5月12號提出的《保障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簡稱PIPA,包括共和黨參議員麥凱恩(John McCain)。雖然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了這項法案,但民主黨籍的參議員羅恩.維登(Ron Wyden)利用程序阻撓讓這項法案無法進入院會討論。

這項《保障知識產權法案》將讓美國司法部有權在不經過審判或聽證會的情況之下,關閉它們認為「侵權」的外國網站。目前美國政府只有權關閉國內網站,並且必須要在準備審訊,同時法官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網站有犯罪用途的時候才可以。

PIPA將讓美國司法部只需要說服法官該外國網站是「主要以侵權為目的」,而法官也不需要聽該外國網站的辯護說辭,就可以加以關閉。

反對這項法案的維登參議員在聲明當中表示出他的擔憂:「互聯網代表的是21世紀的運輸線,對於美國經濟利益來說越來越重要,要確保互聯網是美國創新和商業的可行手段,是能夠造福全世界的我們理念的進展。《保障知識產權法案》通過私人訴訟而將互聯網控制權割讓給大企業,以及並未足夠瞭解互聯網價值的政府機關,這法案代表的是對我們經濟未來以及我們國際目標的威脅。」

美國科技業希望美國不要成為中國

17位美國主要科技公司與網絡公司的主管及創辦人在12月14號發出聯名信,刊登在《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美國主流大報,要求國會議員不要通過《停止網上盜版法案》以及《保障知識產權法案》。

這些科技業者包括谷歌共同創辦人布林(Sergey Brin)、雅虎共同創辦人楊致遠、推特共同創辦人多爾西(Jack Dorsey)、YouTube共同創辦人赫爾利(Chad Hurley)、維基百科(Wikipedia)的創辦人威爾斯(Jimmy Wales)等等。

聯名信當中,他們表示了四點主要的擔憂,包括這兩項法案將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監督用戶的鏈結以及上傳的內容,這將造成對創新的寒蟬效應,也將讓網站擁有者喪失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同時,這種做法也將給予美國政府類似於中國、馬來西亞以及伊朗,審查網絡的權力以及技術—也就是屏蔽那些網站的域名系統(DNS)。而此舉將改變互聯網的基本架構,而讓網絡安全遭到破壞。

由於美國商會支持PIPA與SOPA這兩項法案,雅虎公司還更因此退出了美國商會。

民主黨籍的眾議員洛夫格倫(Zoe Lofgren)在15號的聽證會當中說:「這世界上沒有任何其他一個國家,也進行著我們正在對互聯網所做的事情。一個都沒有。事實上,直得注意的是,歐洲正在朝我們的反方向前進。感恩節之前的那個星期,他們(歐洲法院)才介入,說你不可以這樣做,因為這侵犯了互聯網用戶的隱私權。而我們在說的卻是,我們將要實行世界上最超級、最嚴厲的強迫機制。」

2004年比利時作家協會(SABAM)向當地法院要求,將網絡供應商Scarlet的用戶間有版權檔案的傳送,完全封鎖。今年11月24號,歐洲法院判決,強迫網絡供應商監察並且審查其用戶的通訊,是違反歐盟法律的,尤其是違反通訊自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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