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孫文廣:山大選舉違法求索人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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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20日訊】山東大學2011年區人大代表選舉,存在很多違憲違法的行為。為了真相大白,彰顯正義提出訴訟,本人求索人證物證和相關線索。

(一)憲法第三條規定,在人民代表選舉中,公民「不分民族、宗教、種族、性別、職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精神是公民平等,不能歧視。但是山東大學的選舉,卻存在嚴重歧視現象。在新校(中心校區)提名候選人時,校方規定在男性代表必須是中共黨員。在此,多數男公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這是違憲的。

(二)大量違法現象

選舉法三十三條規定「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在這個選區,沒有一個代表候選人出來與選民見面,回答問題。

選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代表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但是在這個選區,沒有一個投票點,設有秘密寫票處,這違背了選舉法。

選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投票日(|12月12日)獨立參選人孫文廣,從早晨7點,被數十公安國保堵在家中,十餘小時不准進入投票點投票直到選舉結束。(有視頻)
選舉法第四十條規定「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個選民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但是在新校選區,很多選民的「投票權」被他人代表,既沒有「書面委託」,也「超過三人」。有的單位,選民進入投票點時,被告知,你們的選票已經「被代表」投了。有的班長可以代表很多同學去投票。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選舉人民代表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東大學新校選區,存在著太多的暴力和威脅現象,有的同學,只是因為要了獨立參選人的名片和介紹材料,就被書記叫到辦公室進行威脅,如:能否畢業、能否保研,有的還被要求寫保證書,保證以後不再和獨立參選人聯繫,有的只是因為聽了獨立參選人的演講,拿了他的名片,也受到了輔導員和書記的威脅恐嚇。這些事實,既違背了選舉法,也違背了刑法。

獨立參選人孫文廣,宣佈參選後,受到了山大公安處的日夜監控。11月26日孫文廣當眾宣佈,選前每天中午在餐廳前會見選民。此後每天中午都會被公安、國保以暴力阻止在校門之外,不讓進入校區。

本人貼出了競選海報,都一一被撕,有的貼出幾分鐘就被撕掉。幾乎沒有一份選舉海報在佈告欄上能堅持兩個小時,很多是公安處下令撕掉。

(三)違法必須揭露 正義應該彰顯

山大新校這次選舉中,某些人利用職權,採取違法手段,威脅、欺騙年輕純樸的大學生,在他們的心靈中製造恐懼和傷害,有的學生膽小退縮,部份學生僅有的一點政治熱情,也被他們撲滅。

山大選舉中,存在違法憲行為,必須進行廣泛的調查和收集,公佈出真相。通過法院,或者其他渠道,使違法者得到懲戒,以平選民,特別是大學生的憤怒,以加強選民的公民意識,以使官員多知道些法律常識,也為建設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做出貢獻。

我勸山大的學生選民們,堅強一些,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把山大這次選舉中的違法現象、和自己受到的非法傷害,用各種形式,揭露出來 ,讓醜事、讓邪惡見見陽光。

如果大學生信任我,我會傾聽你們的心聲,並極力為您保密,可以發短信,可以來家談,近期每天早晨8點左右我會去一樓西餐廳,願意和你餐敘,共進早餐。

2011年12月18日星期日於山東大學
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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