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輝:從公民到現代公民

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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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9日訊】甚麼叫公民?按照大家公認的定義來說,公民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但是,這僅僅是傳統理論對公民的定義,隨著當代社會的發展,對公民的這一定義無論在內涵上和還是在外沿上都不足以界定現代公民,因為傳統的民主社會已經開始向公民社會跨越。

公民社會是甚麼?公民社會是民主社會在此前發展成果的總和。以憲法約束政治,用政治建設法治,以法治尋求公正,為公正捍衛民主,以民主保障權利,由權利抵達自由,這就是從憲政到自由之間的脈絡,這樣的脈絡就是公民社會的脈絡。也就是說,自由、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總和,就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以平等公民權利為基點,以自治和開放為要點建設多元化社會。

在公民社會時代,統治的概念將淡化,治理的概念將成為主流。公民社會的政治並非由傳統的職業政治家來壟斷專行,而是由全體公民一起分享,政治家參與其中,合力治理。在公民社會中,公民政治的主體首先是公民,然後才是職業政治家,正緣於此,一個公民僅僅有權利和義務是不夠的,他還必須有權力和責任。那麼,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將由四大元素構成:權利、義務、權力、責任。以下談談現代公民的四大元素及其相互關係。

(一)權利

權利,首先是指自然權利,然後才是社會權利。自然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或信仰來賦予,它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是理論上存在的權利。自然權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個體都可對蒂屬對像或其他物種或社會所要求的重要利益。但是,人不可能是一種徹底孤立的物種,他不僅要在自然世界遵循自然法則,也要在人類社會遵循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內的各種行為規則,然後才能持續生存,所以自然權利最終都要通過社會權利來實現。

社會權利是主要是法律規範賦予的,也有些是道德規範賦予的,所以,「權利」一詞在大部份情況下都與「義務」相對應,是現代政治學和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也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如果說某個人具有某項權利,就是說法律許可他獲得某項收益。比如法律規定你可以競選議員,或者國家元首,就是說你可以通過相應的努力獲得這份職業,以及它帶來的各種利益。

人是甚麼?人當然首先是自然人。自然人來源於自然,是老天爺用泥土造就的。就人的最原始最自然的本性來說,人的存在表現攫取更多的利益,所以人應該是完全自由的,但人不是孤立的存在,這就確定了人必須要接受自然法則和各種行為規範,這就決定了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這樣一來,人就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必須把自由切割開來,分成權利和義務,通過義務的付出,以求得合情、合理、合法權利之實現。

(二)義務

甚麼是義務?一般說來,法學上的義務是一個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說某人享有或擁有某種利益、主張、資格、權力或自由,是說別人對其享有或擁有之物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若無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便沒有意義。故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說權利表示的是以「要求」、「獲取」或「做」為表現形式的「得」,那麼,義務所表示的就是相應的以「提供」、「讓與」或「不做」為表現形式的「予」。

權利是原生概念,義務是次生概念。就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的關係而言,權利是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相應的權利,卻被迫承擔諸多義務,這好不合乎情、理、法。當然,這裡的法,講的是自然法。任何人如果沒有享受公民權利的機會,就可以理所當然地質疑所承擔義務的合法性。比如交稅就是義務,交稅的本質是人們財產權讓渡給國家和社會,但這種讓渡並不等於對這部份財產權的徹底放棄,所以人們必須有投票權,有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這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沒有這種對等,就等於人們的財產被掠奪,就等於人們被奴役了。因為享受權利才應該去承擔相應的義務,而承擔義務也只是為了享受權利,這是人性決定的。如果人們承擔著對國家和他人的義務,而不能享受權利,那不是公民,而是奴隸。當然,這種奴隸有時候被稱為老百姓,有時候被稱為人民,有時候被稱為屁民。

人不能孤立地存在,他們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相互之間形成了各種社會關係,按維繫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親戚關係、朋友關係與同事關係,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經濟關係、政治關係和文化關係,而所有社會關係的核心內容都是利益關係,而利益關係正是人類全部社會關係的本質。人的本性中有雙重特質,一重特質叫為我性,另一重特質叫為他性,為我性是原生概念,為他性是次生概念,為他性的根源在於為我性。人權的全部內容無外乎人們對自由的需要,公民權利是人權的社會構成和社會延伸。當「人」延伸為「公民」,為我性就延伸成了權利,為他性就延伸成了義務。就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言,權利是最終目的,義務是主動性的手段,或者被動性的手段。公民首先是自然人,他們是一些以「我」為特徵的人,他們只是為了「我」,才與眾多的「他」建立一定的社會關係。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這樣的自然人偏離了「我」,是變相的奴隸;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樣的自然人無視「他」的尊嚴,是變相的奴隸主。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聯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例如根據合同法規定,成立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人組成社會,就是為了利益交換。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任何人一方面應該進行一定的價值付出,另一方面又應該得到一定的價值回報。權利: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義務: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主要是剛性的付出,其背後是政府強力力所支撐;道德上應盡的義務主要是柔性的付出,其背後是輿論說教所支撐。有付出有回報,有權利有義務,這是從自然法則中演變出來的社會法則。從權利前設推導相應的義務,再從義務回歸到權利,這是現代權利話語的一般邏輯。當然,人們得到的回報和付出的往往並不匹配,這是另一個問題。

(三)權力

公民,把自己的權利讓渡一些給政府,形成了公權。這時,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公權之間必須形成一種契約,相互之間界限分明,權利和義務明確,大家都遵守這樣的契約做事情,以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和利益,這個就是法治。在法治的框架內,公權力以政府立場行使職權,以政府的形式服務於公民,但是為了維護法治的嚴肅性,公權力還經常依照法治的原則剝奪部份人的部份公民權,比如囚犯。公民的權利讓渡一部份給政府,形成公權,留給自己的公民權利如果不能正確地行使和享受,一旦超越了法治的框架,還要被公權繼續合法地剝奪。

做為自然人的公民,他們把自己的自由分割成權利和義務,以形成社會,他們這樣做只是為了更好地享受權利。但是這還不夠,公民還必須把自己的權利讓渡一些給政府,以形成公權力,並且他們還要公權承擔必要的責任,以確保自己承擔義務後必然能享受相應的權利。公民願意接受公權力的約束,同時也有資格和能力來制約公權力。在現代文明中,公權力只能來源於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公民把自己的權利讓渡一些給集體和政府,才能形成公共權力。政府的權力和集體的權力,統稱公共權力。是不是說,人民之個體就只能有權利而不能有權力了呢?非也,人民之個體也應該具有權力。單純的權利約束不了公共權力,單純的義務也約束不了公共權力,甚至也不是權利和義務的組合,它們約束不了公共權力。能夠約束公共權力的只能是公民的權力。

公民權利在讓渡之後可以形成公共權力,這本身就說明公民權利之中必然包含著一種權力,就是公民權力。公民權利和公民權力是一個硬幣的兩面,都是一個現代公民所應該具備的。如果公民沒有權力,他就不能約束公權力,如果公民不能制約公權力,那麼公權力就成了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假定公民權利中不包含公民權力,那麼公民權利就是假定的權利,它就不是天賦人權,而只是統治者賜予的人權。小鳥們僅僅有在天空中自由飛翔的權利並不夠,因為獵人的槍口在尋覓它的身影,小鳥們要想持續地自由飛翔,它就必須有制衡獵人的權力。如果小鳥們沒有制衡獵人的權力,那麼它飛翔的權利並不是安全的權利,而且它落地歸巢的時候也可能面臨著暴力拆遷。賜予的東西可以隨時被賜予者奪走,這已經被無數的歷史事實所證明。

「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又譯為「人民主權」或「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天賦人權」在理論上的延伸,其理論要點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來自廣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如果變成損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權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美國《獨立宣言》提出,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政府應服從人民意志,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權利而存在。《獨立宣言》以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理論為基礎,又指出:既然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職責,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權起來革命來改變或推翻它。這裡講的就不僅僅是人民的權利,而是人民的權力。

長期以來,公民不是中國社會的基本單元,中國人民的人權被統治者非法剝奪了太多,他們只能長期做一個「草民」、「螺絲釘」、或者「老百姓」,時至今日,公民意識雖然在中國社會逐漸成長,但確實有待更多培養和推廣。公民意識的培養當然包括公民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的培養,但是並不僅僅如此,公民意識的培養還應該包括公民權力意識和責任意識的培養。人們連自己的權利都談不上,就難以談到自己的權力了,所以在當下社會現實中,人們談到的更多是公民權利,而非公民權力。

中共奪取大陸政權之後,曾經在1952年至1956年給農民發放過為期四年的「土地權利」,這期間,土地歸農民所有,發放過土地權證。如果你以為這樣一來中國農民真的就有了土地權利了?那就錯了。因為中共把持了一切權力,中國農民根本沒有權力可言,所以他們的「土地權利」是一種沒有權力做支撐的權利,是一種浮在表面的虛假權利。果不其然,這樣的虛假權利很快就被一場所謂的「合作化」和「大躍進」吞噬了,隨著「合作化」和「大躍進」的深入,中國的農民們曾經連鍋碗瓢盆都失去了,連生命都被饑荒奪去了。這就是只有虛假公民權利而沒有實際公民權力的嚴重後果。

公共權力是為維護和增進公益而設的權力。它來源於私權力,是私權力實現的手段與保障,同時權力也具有其內在局限和異化特質。只有在一個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公共權力才有利於保障私權力的實現並促進社會的進步。公民權力是一種支配的力量,它是一種對公權力進行制衡的基礎力量,是整個權力制衡的基礎所在。當然,它不僅是一種制衡的力量,也是一種合理反抗公權力的力量,比如,持槍的權利中就包含著反抗的權力,這就是權利和權力的關係。如果制衡理論只是公權力的相互制衡,這是不全面的。看民主制度不能只看其毛,而無視其皮。通常看來,選舉權和罷免權都是公民權利,但是,選舉權中也有任命的權力,罷免權中也有權力,這就說明,權利和權力應該是想通的。如果把權利和權力斷然隔開,那麼權利和權力都會異化為自己的對立物。

(四)責任

人類要想生存或更好的生存,就得組成社會,而社會需要秩序,它不能在無政府狀態下運行,於是權力存在的合理性就奠定了。權力是人們加諸他人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通過道德的或者法律的強迫使得人們對他人負起責任。比如,官員要對選民負起責任,丈夫要對妻子負起責任,父親要對孩子負起責任,等等,反過來也一樣。公民是有權利和義務的,當公民權利包含著權力的時候,公民權利就是完整的權利,當公民義務包含著責任的時候,公民義務才是完整的義務。何謂公民責任?如果實現公民權利的時候是被動地承擔公民義務,這個義務就表現為一種外來的負擔,如果實現公民權利的時候是主動地承擔公民義務,這個義務就表現為公民責任。當公民主動地、愉悅地面對他應有義務的時候,義務將以責任的面目表現出來,形成這個社會中高尚的一格風景。

凡是存在權力的地方,責任也是存在的,凡是存在責任的地方,也必然有權力的影子,而權力與責任的相互匹配正是社會和諧與否的關鍵所在。無論一個人,還是一個政黨,如果享有充分的權力卻不能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這種權力的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受到挑戰;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或者一個政黨肩負諸多責任卻沒有相應的權力,那麼責任就難以承擔起來,這時候,人或者政黨都會浮躁不安。比如一個家庭中,如果丈夫橫行霸道、權力無邊,又不能負起家庭責任,而妻子卻連愁眉以對的表情都不敢流露,那麼雙方就會離心離德,同床異夢。社會也是這樣,執政者自以為可以代表一切,而民眾只能道路以目,那麼社會就會分裂,就會離心離德,就會同床異夢。當今的中國社會為甚麼浮躁不安?為甚麼眾人缺少責任心?就是因為政治被壟斷了,而眾人缺少必要的權力。

當你肩負權力的時候,責任就是你的。因為責任和權力是相互匹配的,所以人們在爭取人權的時候,也應該負起責任來。如果不能負起責任來,人權就會在觸手可及的一瞬間遠離我們而去。 當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時候,我們做為一個公民該怎麼辦?這時候,我們的首要責任就是爭取自己的權利,要爭取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權利,同時,我們也要為別人爭取權利。當今中國就有這樣一些人,他們不僅為自己爭取權利,也在努力為別人爭取權利,他們把改善中國人權狀態當做自己的責任,他們是人權捍衛者,他們是維權人士。

責任是把該做的事情看做分內的事情,是主動承擔的使命,因而有責任也能擔當責任的人更容易獲得自由,因為他比一般人少了一份被動性。負責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動,除了他的言行以外,再沒有別的東西能夠強迫他,這就是他自由的證據。責任體現了一個人的心態、態度、原則、作風、風格、習慣、思想;責任體現了一個人的心智、格局和胸懷;體現著一個人的使命、生活空間和追求;責任是一個人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體現,是一個人對待人生和生命環境的態度;責任就是擔當,就是付出,但是擔當卻不沉重,付出卻有回報,這是責任者的幸福。

人性有兩重性,為我性和為他性。一個人的幸福最終要歸結到為我性,一個人的尊嚴最終要歸結到為他性。做為一個公民也是類似,最終的幸福要歸結到權利,最終的尊嚴要歸結到責任。世界潮流,浩浩蕩蕩,我們現在沒有跟上潮流,並不等於我們永遠跟不上潮流。像動物一樣的幸福感也許來的並不困難,但是如果有尊嚴而又幸福,這可能需要我們付出努力,這種努力就是做一個負責的公民。

幸福是生活的目的,責任是文明的基石。為了我們個人更幸福,為了我們的兒孫更快樂,為了我們的社會更美好,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承擔起責任。改變中國其實不難,實行憲政其實也不難,難的是我們要學會改變自己。改變自己就是在改變中國,踐行公民權利就是在實施憲政,我們應該堅信這個。對社會的責任,對他人的責任,對自己責任,用這些責任去充實自己的人生,一定是最有價值的人生。為了實現這樣的人生,就需要努力做一個負責的公民。

(五)後記

中國的象形字細細體味起來,很有意思。權利,利是利益的利;權力,力是力量的力,兩個字的細微區別就把兩個詞語的區別擺了出來。權利(right)的實體是公民,對應的是義務;而權力(power)的實體是職位;對應的是責任。權利、權力、義務、責任,四者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很清楚的。如果說權利和義務的一體化構成了公民,那麼也可以說,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的一體化構成了現代公民。一個現代公民,不僅應該具備權利和義務的雙重要素,還應該具備權力和責任的雙重要素。當一個現代公民具備了權力和責任的時候,他面對個人,面對世界,就不會說「我是無能為力的」,因為這時候,他已經是一個現代公民。

人類的政治生活應該包含充分的責任倫理,這是確定無疑的,進而,任何改善社會的事業都應該包含責任倫理,這也應該是確定無疑的。中國社會經過特權集團苦心孤詣的經營,社會是越來越苦了,問題諸多,乏善可陳。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就需要大量的、願意投身社會事業的人把改善這個社會的責任承擔起來。說任何話,做任何事情,你都可以站在個人自由的立場上進行辯白,這無可厚非,但如果因此把責任拋到大西洋裡,那至少是不值得推崇的。甚麼是犬儒?這有各種解釋,但是從根本上來說,逃避責任才是真正的犬儒。

在現代社會,正義最基本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分配不是任意的,權力和責任的擔當也不是任意的,它們要遵循一定的規範和標準,但是任何規範和標準都不能否定普通公民的權力和責任,因為這樣做實際上就等於認可某些人的永久領導權和代表權。其實世界上從來不缺騙子,問題只在於騙子能夠獲得甚麼樣的舞台,有多少人會被他們騙來騙去。術士玩完,但江湖還在,昨天的大師剛剛倒下,明天的大師就會異峰突起。公民形成社會,才能叫公民社會,而現代公民正式公民社會的真正基礎。權利、義務、權力、責任,只有把這四樣東西歸還給最普通的人,他們才能成為現代公民,才能在建立真正意義上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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