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院實例:

離婚後再婚不得減少付給前妻的撫養費

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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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08日訊】二月十一日星期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決(案件號:1 BvR 918/10),離婚時的生活條件決定贍養費金額的多少,當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時,其付給以前配偶的贍養費將不得相應減少。這一決定有回溯效力,預計將有不少以前判決的離婚案例會提出修改上訴,要求重新計算贍養費,並補上以前少支付的贍養費。

2008年,德國政府進行了贍養費改革,在過去的三年裡,聯邦最高法院根據這一改革的精神,在離婚訴訟中,判決當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為男方)再婚時,其付給前妻的贍養費將相應減少,因為男方要同時負擔新建立家庭的費用。現在憲法法院指出,男方再婚時,女方當時的生活水平和質量必須得到保障,不能下降,而聯邦法院的判決完全忽視了這一點。同時憲法法院批評已執行三年了的贍養費改革制度的計算方法只會讓領取贍養金一方吃虧,並且受害的大多數是扮演傳統角色的家庭婦女。

舉個具體案例,原告(女方)和被告(男方)結婚24年後離婚,女方每月得到618歐元的贍養費。男方再婚後,按照贍養費改革後的計算方法,女方因為前夫再婚,每月就只能得到488歐元的贍養費。憲法法院指出,這個計算方面沒有顧及到婚齡長短,立法者應該對婚齡長的離異夫婦區別對待,不應和短期婚姻一視同仁。

聯邦憲法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回溯力,這意味著,過去幾年來數千離異家庭的贍養費必須重新計算,因為贍養費的金額計算不再考慮付贍養費的離異一方是否再婚這一因素。預計法院將會接到不少修改上訴,即以前判決的離婚案例中贍養費過低,現在接受贍養費的一方將提出彌補上之前少付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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