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治平:評共產黨對法律的附體與利用

齊治平

人氣 18

【大紀元2011年06月07日訊】法律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也是普世價值的重要體現。千百年來,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共同規範著人類的行為準則,共同維護著社會的正常秩序。

一百多年前,共產邪靈在歐洲出現,它從出世之日起就大肆入侵並附體到人類文明和人類社會機體之上,並對法律大行附體、操控和侵蝕、變異之能事。時至今日,共產黨已經把「法律」的本質、功能與運用方式,搞的面目皆非。

共產黨不講法律,可是它又一再宣稱要「依法治國」;共產黨對法輪功從來不講什麼法律,可是它又一再濫用「刑法第三百條」枉判法輪功學員。這一切只能說明共產黨是成熟的政治流氓,它只是在「以」法「制」國,而不是「依」法治國,它只是在玩弄法律以方便推行其暴政。

今天,自由和法治已成為全人類的普世價值,因此,認清共產黨與法律的關係,分辨共產黨在法律體系中的附體因素並徹底加以清除,還法律以本來面目,奠定法律在人類未來歷史中的位置,已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責任。

本文將深入分析共產黨對法律的根本態度,剖析共產黨在法律方面的歪理邪說,透視共產邪靈附體於法律之上的種種形式,揭示共產黨對法律造成的嚴重變異和深遠危害,幫助人們認清並自覺擺脫法律之上的「黨附體」,恢復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使法官成為真正獨立的法官,使警察成為維護治安的警察,使公民成為自由平等的公民。

本文目錄
一、共產黨決不會尊重法律而只會利用法律 1
二、共產黨只用法律來約束別人而決不用法律來約束自己 3
三、共產黨決不會用法律來維護人民的權利 4
四、共產黨只把法律當作統治工具 6
五、共產黨附體於法律並變異了法律 7
六、清除附體,歸正法律 11

一、共產黨決不會尊重法律而只會利用法律

共產黨講不講法律?對於這麼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不容易簡單的回答。

從表面上看,共產黨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它有「憲法」,有「法律」(如所謂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還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它加入了眾多的國際公約,承諾遵守國際法;它甚至宣稱在香港和澳門實行「一國兩制」,還搞出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它建立了龐大的司法機構,制定了複雜的司法制度,看起來其「法制」非常「完備」……於是,國內外有些人就在想:假以時日,共產黨也會步入法治社會。

那麼,共產黨會不會通過自身的「改革」最終走向法治呢?共產黨與法律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

要真正看清共產黨與法律的關係,我們必須首先區分二個概念,即「尊重法律」和「利用法律」二者之間是有根本區別的。

如果區分了這二個概念,你就會看到:共產黨從來沒有真正尊重過法律,它只是在一味利用法律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中共「第一代領導核心」毛澤東曾說:「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

事實確是這樣,當毛澤東決定要打倒劉少奇並操縱紅衛兵對劉進行毒打和迫害時,即使身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手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保護不了自己。在共產黨眼裡,如果法律不能被用於「階級統治」,那就是一紙空文。

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在被問及一個曾參加「六四」運動而被流放到農村的女大學生被強姦時回答說:「我不知道你說的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也是她罪有應得。」作為中共黨魁,毫無法律意識,面對這樣一個問題,首先想到的不是要根據法律追究強姦者的責任,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第一個反應卻是:她反對共產黨,因此她被強姦是「罪有應得」的。

黨魁尚且如此,黨官自然校尤。在1999年以來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中,中共自上而下制定並實施了「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對法輪功怎麼都不過分」等踐踏法律的迫害政策,成立了凌駕於公檢法之上的「610」非法組織專門迫害法輪功,上下一致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說:「對法輪功不講法律」。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當時68歲),因為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她家人為她請了律師。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過程中,遭到執法部門層層阻擾,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8年、張立芹和邵連榮7年半、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7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

法官對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事,那麼按照什麼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蘇州法院判法輪功學員路通4年徒刑,路通的女兒為父親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審,當地法院一位名叫顧迎慶的法官說:「你不要寄希望於法律是超脫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

吉林省農安縣「610」辦公室馬主任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共產黨哪裡講什麼法律?共產黨只是在利用法律施行暴政而已。

二、共產黨只用法律來約束別人而決不用法律來約束自己

共產黨的法律永遠是用來約束別人的,而決不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中共在自編自造的「憲法」中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乍一看,好像中共很講法律,可是細看之下,人們就會明白:原來中共「憲法」中規定的「各政黨」是指別的政黨,而不包括中共自身的;原來中共「憲法」中規定的「全國各族人民」,是不包括「中共黨員」的。

中共作為一個「政黨」,卻從來沒有在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註冊登記過,更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中共可以超越於一切國家機關之上發號施令、頤指氣使,卻無需負任何責任;中共可以任意動用國家財政,卻無需提供任何會計帳目;任何人,包括中共領導人都可能犯錯,而作為整體的「黨」卻永遠不會犯錯,「黨」永遠是「偉大、光榮、正確」的。「文革」結束後,中共可以利用法律對「四人幫」進行判刑,但是「文革」中的一切罪行,根源在於共產黨本身,一切罪行都出自於中共中央的各種決議、決定和政策,可是中共卻決不允許公布這些「黨」的文件,更不允許任何人討論「黨」的錯誤,不允許任何人把「黨」本身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大家知道,一個企業、一個組織如果對社會犯下了罪行,那麼,其成員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法人代表」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此之外,整個企業、整個組織,也要被相應的處罰,例如,德國納粹黨,因其罪行嚴重就被依法取締。

中共在數十年中犯下了累累罪行,可是每次它都是拿黨內的個別人當替罪羊,而整體的「黨」卻沒承擔過任何責任,甚至連向社會道歉也沒有一句。相反,黨媒還一而再、再而三的播出什麼「輝煌六十年」、「九十年的光輝歷程」之類的造假歌功節目,連中共高層都反感,萬里就說過:難道「文革」十年也算是「輝煌」嗎?

共產黨在任何時候都不願意接受任何約束,共產黨在任何時候都不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共產黨無論做了多少壞事、錯事,都是「別人」做的,共產黨永遠不會承認自己犯錯誤。

《九評共產黨》已經深刻指出:共產邪靈的本性是極端自私、狂妄自大、為所欲為。你信佛教,共產黨就要成為「佛祖的佛祖」;你信基督教,共產黨就要成為「上帝的上帝」;你信伊斯蘭教,共產黨就要成為「真主的真主」;你信西藏佛教,共產黨就要「指定活佛」。共產黨打倒了一切「救世主」,而把自己樹立為至高無上的「大救星」。共產黨鼓勵人們「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就是不允許「與黨鬥」。

共產黨把自己確立為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釋者,任何人都可能會違反法律,而「黨」本身卻永遠不會。無論共產黨怎麼做,它都永遠不會「違法」,永遠是「偉大、光榮、正確」的。

三、共產黨決不會用法律來維護人民的權利

2011年3月3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姜瑜主持例行記者會,記者問:「你能明確告訴我們違反了中國哪項法律的哪個條款嗎?」姜瑜回答說:「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問題的實質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亂,想在中國鬧事。對於抱有這種動機的人,我想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在中共發言人看來,只要誰被中共認定為具有「唯恐天下不亂」的「動機」,即便是外國記者,「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在正常的社會裡,是否應被認定為具有「唯恐天下不亂」「動機」的「鬧事」者,應當按法律來判定。而在中共統治的社會裡,一旦被中共認定為「階級敵人」,馬上成為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另類」和賤民,「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姜瑜沒有說錯,中共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確實是這樣做的——
人們一旦被中共認定為「階級敵人」、「地主」、「資本家」、「右派」、「反革命」、「自由化份子」、「動亂份子」、「法輪功學員」……中共就不會再跟他講法律,對這些人「怎麼做都不過分」,「打死白打」,被強姦算是「罪有應得」,講法律也沒用,「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一旦中共要強拆你的房子,你上訴、上訪都沒有用,「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中共要「和諧」,要禁止上訪,那麼無論你有多大冤屈也不能上訪,上訪就是對抗政府,就是「與人民為敵」,那麼截訪警察怎麼對待你都「不過分」,「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中共要鎮壓法輪功,那麼無論法輪功如何利國利民,也不能上訪、申冤,中共決不會跟法輪功講法律,「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

姜瑜的這一「高論」 被網民戲稱為「最高指示」,並有妙文揭露共產黨的「法律觀」——

姜瑜義婦,不愧天朝聖女,面對蠻邦記者接連轟炸,毫不退縮,誓死捍衛我人民民主專政偉大政權核心利益,於是乎,一句偉大名言「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橫空出世了……

要理解此最高指示的核心在於,法律不能和大局相對抗。法之用途在於對敵人專政為人民服務,故有利於專政服務之大局,應堅決用法,不利於專政服務之大局,則應變通之,適時而為,便宜行事。此方可保我天朝安寧,江山永固,萬世不易。

具體而言,各州郡牧守,皆要樹立大局意識,構建和諧不忘發展,全民共富不忘鬥爭。若有膽敢阻擾發展、變天朝法統之屁民者,要堅決與之鬥爭。雖手持朝之律典,然居心不良,人神共憤,於此等賊人,律典自然無效。

於是乎,我天朝諸地,為征地以謀發展,建設以謀繁榮,然有刁民意圖阻擾者,雖持物權法,然牧守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時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諸長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於是乎,我天朝諸地,為繁榮本地,令勞工超時勞作,然有無賴欲以怠工要挾漲薪者,雖持勞動法,然牧守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時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諸長官可便宜行事,於是乎,我天朝有司,為獲證據,以究罪案,不得已刑訊頑囚,然有小人以網布之天下,欲毀我天朝清譽者,雖手持憲法,然有司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時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諸長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於是乎,我天朝百官,為謀天朝大業,不得已收受金銀,賣官鬻爵,然有惡徒傳之四海,欲敗我朝官聲者,雖手持刑法,然百官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時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諸長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然天朝百官,乃萬民表率,理應帶頭樹立大局意識,若州郡牧守六部九卿之身體乃至性命,能為我朝牢固江山傳之萬事所用,則應主動伏誅,以此為幸。若欲以手持律典,主張權利,則當知其悖最高指示,自然立時無效,然後悔屍骨不全,家人蒙辱,晚矣!

願此指示,佑我天朝,江山永固,萬世不易……

四、共產黨只把法律當作統治工具

按有神論的法律觀念,法律是天上的法則在人間這一層次的體現,法律的最終衡量標準是神的啟示,而神的啟示主要體現為傳統社會中的道德準則。因此,在傳統社會中,人們無不把宗教經典和道德準則作為法律的根本依據和評判標準。千百年來,人們普遍認為,法律的本質功能是維護正義、抑制邪惡,人間制定的法律不能違背神的規定,不能背離道德與正義。如果法律與道義相悖,則被稱為「惡法」。

按自然法的觀念,法律精神不能違背天地自然的規律,不能違反人性。按社會契約論的法律觀念,法律是公民通過協商而達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公共規則,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尊重和遵守,「主權在民」,「人人平等」,沒有某個人或某群人擁有超越於「社會契約」之上的特權。

共產黨信奉無神論,因此徹底否定了「君權神授」的法律觀念;共產黨編造了「階級論」,因而把「自然法理論」、「社會契約論」和「主權在民」等自由民主學說通通打成了「資產階級理論」。總之,共產黨徹底否定了關於法律的一切正統學說和正常觀念。「破」而後「立」,共產黨要把自己關於法律的一整套歪理邪說樹立到至高無上的位置。

共產黨公開宣稱: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法律屬於「為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上層建築」,「監獄、警察」和「軍隊」都是統治階級實行統治的「暴力機器」。

共產黨宣稱,「無產階級」是「最先進」的階級,又宣稱自己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組織」,那麼,這就等於是說:共產黨最有資格統治全社會。既然共產黨最有資格統治全社會,既然法律只不過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一種工具,那麼,這就等於是說:只有共產黨最有資格制定法律,或者說,共產黨本身就是法律,共產黨是法律對錯與否的最終衡量標準;共產黨能制約法律,而任何法律都不能制約共產黨。

在實踐中,共產黨確確實實是這樣做的。

別國有憲法,中共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憲法。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話:「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身和子孫後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共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洋洋灑灑近二千字,通篇講的是中國共產黨的至高無上和要求人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憲法的本質就這樣被共產黨變異了,成了共產黨對全民實施統治的「總章程」。

共產黨系統篡改了「法學」理論,建立了一整套所謂的「社會主義法學」,從「法哲學」、「法學基礎」到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部門法理論,全被加進了共產黨的「階級論」和「無產階級專政」等內容,並且以系統教育的方式,從小學開始即灌輸給全體中國人,對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員則更是強化洗腦。許多法官、檢察官、警察經過一再洗腦之後,都自願或無奈的成為共產黨的統治工具和政治打手。

在內蒙古赤峰市610的幕後指使下,2010年11月16日上午9點左右,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布仁和一個徐姓的等多名(國保)警察,在九中小區二路站點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崔月秋(女),隨後抄家,搶走私人財物。不久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崔月秋秘密開庭,非法判刑3年半,把她非法關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所謂的「攻堅組」遭受迫害。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檢法司等相關部門說明真相,並告之妻子因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事實,他質問一公安人員:「她(崔月秋)不就是煉法輪功嗎,並沒有做違法的事情,你們為什麼這樣做(關押她)?」該人低頭說他們也沒有辦法。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員對王先生說:「對法輪功案件的處理並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只是依照一個內部文件,而這個文件我們不能給你看。」

為什麼這些法官明知道「沒有法律依據」還要根據不敢見人的「內部文件」枉判法輪功學員呢?就是甘願成為共產黨的打人凶手。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面對學員和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法官和檢察官往往啞口無言,但是,他們卻會說:「你們不要跟我說這些,法律本來就是統治階級手中的工具,法律歷來只能有利於統治階級,共產黨的法律當然就要為共產黨服務。」

五、共產黨附體於法律並變異了法律

《九評共產黨》指出:共產黨依靠暴力推行其統治,又靠謊言來充當暴政的潤滑劑。法律是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共產黨當然不會放過利用法律欺騙世人、推行暴政的機會,所以共產黨從一出世便極力附體於法律之上,並把自己宣傳成「享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國家。

但是,無論共產黨如何裝扮自己,都無法掩蓋其「附體」的特徵。《九評共產黨》從總體上論述了共產黨「邪靈附體的特徵」,並指出:「附體,需要絕對控制被附體者的精神以獲得維持自身存在的能量」,「中共這一附體對社會的嚴密控制,可以說是古今中外無出其右者。」

中共對整個法律和司法體系的附體、控制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讓我們對此做出剖析:

1、在法學和法律觀念上:

中共繼承了馬列主義的邪皮,並「與時俱進」的加以「創新」,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流氓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其中就包括所謂的「社會主義法學體系」,對法律的本質、功能、起源、歷史,對立法、司法、監督等各方面都大加篡改,並塞進自家的「私貨」,寫出了不計其數的專著、詞典、教科書和論文,又「總結」了中共數十年的法律「實踐」,收集、編寫了大量的「案例」,時至今日,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學」看起來蔚然可觀,似乎可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相媲美了。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學」,借用近現代法學的基本概念,而對又其內涵大肆篡改;基本保留近現代法學體系的框架和外觀,而又用「階級統治工具論」置換其理論基礎和內在精神,或不倫不類的把馬列主義理論內空生硬的摻於其中,讓人既笑其不雅,又歎其「用心良苦」。

2、在立法和法律體系上:

共產黨以「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上層建築」為指導思想,借用近現代法治國家的立法形式和法律體系,置換其內在的法律精神,塞進大量的有利於共產黨統治的法律條文,從而把整個法律體系真的變成了共產黨統治的工具。

試舉數例:中共在「憲法」《序言》中硬是塞進了「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大段論述,而遍觀各國憲法,沒有哪個法治國家在憲法中規定哪個政黨永遠是執政黨的。中共在「刑法」中先是加進了一大類「反革命罪」,後為了欺騙世界又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世界上的法治國家,根本就沒有反政府的罪名,誰都可以反對政府,因為政府本來就是民眾選舉產生的。

中共為了達到其為所欲為的目的,常常在正規法律之外加入許多「決定」、「解釋」、「通知」之類的(中共稱之為「其他法律」或「法規」),中共有意把法律體系搞的很複雜,讓老百姓搞不清楚,中共於是混水摸魚,為所欲為。例如,中共迫害法輪功,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可是中共通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施壓,硬是搞出了一個不倫不類的「反邪惡決定」,儘管這個「決定」連「法輪功」三個字都沒提到,中共還是以此作為鎮壓法輪功的武器,再加上什麼「刑法第三百條」、「兩高司法解釋」、「公安部六條」、「民政部取締決定」、「勞動教養條例」等,在全國範圍內把數以十萬計以上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勞教、拘留和關押於洗腦班迫害。

3、在組織和人事上

共產黨最善於搞「組織工作」,《九評共產黨》指出:「在中國,黨組織無所不在,無所不管……無論是中央政府一直到農村的村委會,行政官員永遠低於黨的官員,政府聽命於同級黨組織……這個黨組織,就像一個巨大的邪靈附體,如影隨形般附著在中國社會的每一個單元細胞上,以它細緻入微的吸血管道,深入社會的每一條毛細血管和每一個單元細胞,控制和操縱著社會。」

這個「黨組織」,同樣附體並控制著從立法到司法各環節的每一個單元細胞。每一級黨委都設立一個「政法委」,專管與法律有關的一切事務、一切機構、一切人事,具體來說是主管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局、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中共政法委的長官(書記),在中共中央一級,過去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資格才能擔任,近幾年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從這種資格要求的提高中,可以看出中共對法律控制是更為重視了。中共的地方政法委書記多數由公安局長兼任,這一點也表明中共的統治是「警察政治」,公安的權力要遠大於檢察院、法院和司法局。中國大陸的每個企事業單位裡面幾乎都有「黨委」或「黨支部」,雖然這些黨組織裡面不一定設立「政法委」,但這些單位往往都有一個「保衛部門」,本來保衛部門的職責是保衛本單位的安全,可是在中共治下卻要淪為中共暴力統治的工具,所以這個「保衛部門」統屬於各級政法委領導,成為中共政法系統伸入社會單元細胞的神經末稍。

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中共還嫌「政法委」不夠力,於是成立了一個凌駕於公檢法司和國家機關之上的「610領導小組」,在有些地方,它與「政法委」一而二、二而一,而在有些地方,它的權力甚至超過「政法委」,例如,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的時候,中共中央一級的「610領導小組」的頭子是時任「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第一副總理的李嵐清擔任,而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還只是個「政治局委員」。在迫害法輪功的11年中,所有迫害罪行都是由這個「610」幹出來的,或者是在它操縱之下發生的。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已有政法委這個「領導」在管了,可是對中共來說還不夠,所以這些司法機構裡面還要設立「黨委」或「黨組」來控制一切。最典型的是法院,中共表面上聲稱法官是「獨立辦案」,可是中共在法院內設立了「審判委員會」,每個重要案件都要由這個不為外界所知的「審判委員會」做決定,而開庭審理和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法官卻不一定能真正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之類的「專政機關」裡,中共當然不會「忘記」要設立「黨委」和「610」,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大量的酷刑和虐殺,都是由中共在這些黑窩裡的分支機構指使下幹出來的。

儘管整個軍隊、武警和警察隊伍都在共產黨的控制之中,可是中共還嫌不夠方便,於是在公安系統中專門設立了「國內保衛局(處、科)」,簡稱「國保」,過去叫「政保」,直接用於鎮壓異議人士,這些年則主要用於迫害法輪功學員。它美其名曰「國保」,其實是中共鎮壓異己的「專業打手」。

中共對「人民代表大會」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同級的「黨組織」來進行,例如,全國人大委員長本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他必須無條件執行「政治局」的決定,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同意,才能進行立法、修改法律或廢除法律,或通過財政預算案等等。

中共對社會、對法律事務的組織控制,真是「古今中外無出其右者」。

4、在制度和程序上

中共還制定了一套嚴格的制度和流程來保證其對法律、司法事務的控制不出偏差。例如,所有提交「人大」立法的法案必須先經過「政治局」或「黨委」審議通過,或者乾脆就是「政治局」或「黨委」提出來的法案。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政法委」或「黨組」或「610」的意見下判決。例如,許多法輪功學員和家屬都聽到法官們說過這樣的話:「法輪功的案件我們做不了主,我們只是按610的指令辦。」

5、中共自身的「紀委」

中共的「紀委」,實際上也是附體在中國司法系統機體上的毒瘤。

從表面上看,中共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好像是對自身很注重「自律」和「自我監督」,可是,這個「紀委」根本上就不是為了限制黨官的腐敗和對人民負責的機構,而是共產黨對內部實施控制的機構,同時也是保證共產黨員在法律上擁有特權的機構。

為什麼說這個機構實際上賦予了共產黨擁有某種「司法特權」呢?例如,一個貪官,不管他貪污了多少錢,如果他沒有被「紀委」處罰(如「雙規」、「開除黨籍」等),那麼司法機關就不能對其立案追查。也就是說,「黨」除了嚴密控制著整個司法領域之外,還自留了一塊獨立的「司法領地」,在其中它可以更加為所欲為。據悉,中共紀委的「雙規」, 其刑訊逼供之慘烈,讓很多中共官員聞之色變,有的黨官寧可選擇自殺,也不想面對「雙規」。在正常的法治國家中,根本就不允許正常司法程序之外的非法拘禁存在,可是中共卻不覺得在「雙規」中限制人身自由是超越法律之舉。

6、共產黨的「政策」

共產黨附體於法律系統的再一個「特色事物」是它的「政策」。在正常的法治國家,議會、法院、警察、監獄只依照正式的法律來辦事,而中共控制下的公檢法司等司法機構,卻要把法律放在第二位,而要把中共的「政策」放在第一位。

2009年初,海外媒體曝光了山東青島和遼寧瀋陽兩地「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加強打壓法輪功的秘密文件。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下發的秘密文件還暴露出中共被迫調整的司法新底線:「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這種見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內部文件代替法律繼續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再一次暴露出中國的司法黑暗。

2005年、06年間,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恆益律師所的朱宇飆律師曾分別為3名被非法庭審的法輪功學員辯護,在為法輪功學員高煥蓮做無罪辯護後,法庭出現了戲劇性的場面:審判官、法官等個個啞口無言,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愣了,他們都知道朱律師的辯護是以中國現行相關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是最正確的辯護,沒有反駁的理由,因此誰都不知道怎樣應答。半晌,公訴人突然不知所措地說了這樣的話:「覺得好,就在家煉功吧!不要出來。」 在為法輪功學員宋虹鋒做無罪辯護時,法庭同樣出現上述的尷尬,但公訴人無賴地說:「這是政策……」朱律師平靜地說:我想提醒法官,這是法庭,等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再說。

在這個案例中,為很顯,公訴人視「政策」高於法律,而朱律師則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上升為「國家意志——法律」的政策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

可是,中共控制下的法官和檢察官,在實踐中,幾乎沒有人敢於或能夠拋開中共的「政策」,而直接依法律辦案的。由於中共層層下發了「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的「政策」規定,儘管明知對法輪功學員定罪毫無法律依據,明知朱律師的辯護是不可置疑的,法官還是違心的枉判了法輪功案件。

中共對法律和司法系統的附體,通過以上各種形式,深入到了法學、立法、偵查、審判、司法、組織與人事等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可謂無孔不入、無處不在,從而牢固的操控了司法的運作,並嚴重變異了司法的本質和功能,真的使整個法律和司法成了共產黨實施暴政統治的工具。

六、清除附體,歸正法律

我們不能把「法律」拱手讓給中共。

有的人講:既然共產黨不講法律,那麼我們也不要跟它講法律。有的人講:共產黨的法律就是這樣的,在中國講法律沒有什麼用。共產黨就是「以黨代法」,起訴之類的都沒有用。

那麼,我們要不要跟共產黨講法律呢?

幾年前,有個法輪功學員對一個中共官員指出中共鎮壓法輪功完全是錯誤的,那個官員竟無賴的說:「共產黨的天下就是這樣,你有不滿可以出國啊!」當時,這個法輪功學員被噎住了,甚至真的想不如出國算了。後來,他想明白了:中國這個「天下」不是中共的,而是被中共強占的,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中國是中國人的家園,我們沒有必要因為這裡有強盜就拋棄家園,我們有權利維護和改善自己的家園,我們有權利要求公共管理者約束自己,我們有權利趕走強盜,恢復家園的秩序與安寧。他認識到原來自己想出國的想法是消極的,那等於是承認了「中國是中共的」,他認識到這種消極的想法其實是對邪惡的一種助長。

同理,法律也不是屬於中共的,法律只是被中共強行附體、操控而已。我們同樣有權利恢復法律的純正和尊嚴,有權利清除法律和司法機關上面的「黨附體」,讓法律真正服從於正義,讓法律真正服務於人民,同時也讓受「黨附體」操控的「人大代表」(議員)、法官、檢察官和警察等恢復自己的人格、獨立和尊嚴。

因此,雖然中共不講法律,但是我們要講法律。我們不能消極的把法律輕易的全部「讓給」中共,任由中共憑藉著對法律的附體而操控法律為所欲為、迫害人民。

因此,我們講法律,實際上是在抑制中共利用法律實施迫害。我們正用法律、選擇法律中那些正的成份、那些屬於人類社會正常法律理念的成份,實際上也是清除法律中的黨附體的過程。

我們講的不是被中共變異了的法律,我們講的是符合人類普世價值的法律。儘管中共是出於欺騙世人和裝門面的目的,而在其所推出的法律體系中保留、包含了大量的正常的法律內容,我們還是可以運用這些法律內容,因為這些法律成果不是屬於中共的,而是人類文明的寶貴成果。

我們當然不能承認或運用屬於中共「黨附體」的那些法律內容,例如,我們不會承認中共關於法律本質的歪理邪說,我們不會承認憲法「序言」中那些中共用於鼓吹自己「偉光正」的論述,我們不會選擇中共的迫害「政策」或關於迫害的「內部文件」來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我們不會承認那個「反邪教決定」與法輪功有關,我們不會承認「兩高司法解釋」有什麼法律效力,我們不會承認中共「610」所做出的任何司法決定……因為這些都不屬於正常的法律內容,即使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精神,這些東西也都是不合法的,是中共不倫不類的強加上去的,其本質是共產邪靈附體於法律之上造成的。

我們要用正義的法律爭取自身的正當權利,我們要用正義的法律恢復我們的家園,我們要用正義的法律幫助人們擺脫邪惡的黨附體從而獲得自由,我們還要用正義的法律解體中共,並追究那些中共首惡的滔天罪行。

我們要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對歷史負責,對未來負責,也要對那些深受「黨附體」操控所害的警察、法官、檢察官和黨員個人負責,因此,我們有義務清除「黨附體」,有責任運用好法律,讓法律為人類造福。

我們正用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歸正法律的過程。因為法律是人類文化的寶貴遺產,理應為人類做出他的貢獻。法律在過去的歷史中發揮過巨大的作用,在未來的歷史中也應當有他的位置。

(成文於2011年5月30日)@

相關新聞
齊治平:「鳳凰衛視」赤膊上陣突顯中共國內媒體全部破產
存中劍:共產黨才是敵基督(六)
【新紀元】毀滅與再生 日本災民領略法輪功奇效
張君偉:共產黨非常缺德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