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 領養親戚的孩子,但沒經過領養程序?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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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11日訊】問題 13: 我是2007年6月從大陸持B-2 來美國,在2008年6月份獲准庇護,今年6月份我可以申請綠卡。我單身,按鄉下習俗姑娘不嫁人便將自己的子侄認領作契仔。所以我就把自己一個子侄領做契仔,雖沒辦公證,但我一直在照顧這個侄仔,他自3 歲同我一起生活, 親戚朋友鄰居可證明,大陸有戶口簿,他的戶口也是跟我的。特別是契仔生母病逝後,更是全由我照顧。 鑒於我的情況,請問:
  
(1) 我申請綠卡填表時,要附上體檢表嗎?
  
(2) 庇護批准前我領的社安卡上面寫有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INS Authorization. 我看見別人的社安卡都無這些字樣,是否應到社安局更換一張沒有這些字樣的社安卡。
  
(3) 是否每年都要更換工作卡, 要換到什麼時間。
  
(4) 應通過什麼方法申請契仔來美國 ,讓他繼續在我身邊生活。他現在大陸。 今年6月我申領綠卡填表時,是否應同時填寫我契仔名字,是否我可以申請他來美國, 他今年十二月滿18歲。
  
解答: 1。用附體檢表,I-693;
  
2。現在改也行, 等有了綠卡再改也行;
  
3。是的。手頭的卡作廢前的四個月申請新卡,換到綠卡拿到後為止;
  
4。按照美國法律傳統,你並沒有經過領養手續,但按照中國的法律傳統,你們的母子關係已經得到承認,因為他已經上了你的戶口。但又沒有經過領養的法律程序。讓中國政府補辦一個領養認可或判決,說在他 3 歲時就由你領養,可以說比登天還難。
  
如果公證處根據戶口本,可以出具小孩的出生公證說你是他的媽媽,誰是他的爸爸是未知的, 如果你在I-589表上填他是你的兒子,未提領養的問題。那麼一個這樣的出生公證就可以解決問題。
  
如果你填表時註明他是你的領養兒子,那麼一個出生公證書就不能使他成為 I-730表的受益人,還必須有在他超過16歲前就領養的法律文件;如果辦不了,現在再辦領養手續就太晚了,因為他已經超過 16 歲了。 ◇

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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