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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鉴赏期 台四大公协会吁修法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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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报导)前备受争议的App7天鉴赏期的退费问题,台湾数位出版联盟等4大公协会在今(19)日力挺Google并表示,数位内容商品如电子书、软体等,应有不同鉴赏方式,像外国在遇到相同情况时,数位商品业者在退款比例高达30%的情况下,就将定价提高30%,让善意的付费使用者受到钻漏洞的消费者影响权益,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为避免此情形在台湾上演,呼吁政府修改不合时宜的法令。

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台湾数位出版联盟、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和中华动漫出版同业协进会,在19日共同举办对消保法第19条“7日鉴赏可无条件退费”立场说明记者会。

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俞国定表示,数位内容产品在性质上与实体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消保法第19条则是以实体商品为基准订定,7天的鉴赏期对数位商品而言,都可能超过一般的完整使用期,他举例,像周刊7天出1本,新一期出刊后,旧的刚好看完退货,这样就会使得业者权益受损。

他指出,外国数位商品业者在受到消费者退款比例高达30%的情况下,就将定价提高30%,让善意的付费使用者受到钻漏洞的消费者影响权益,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为避免此情形在台湾上演,政府应修改不合时宜的法令。

因此协会们建议,政府应以产品特性来分类管理,并要求业者提供适当鉴赏方式,如电子书可提供试阅第一章、电子杂志提供试读部分单元或提供游戏第一关试玩等方法。

另外,要完善的数位内容产品交易机制,就要有完善的产品试用制度和退款系统,让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能有管道申诉并获得补偿,同时业者也要自律,提供适当鉴赏期和良好的产品品质,如此一来,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对于4大公协会表达的立场,北市消保官也强调,出数位化商品的贩售适用消保法,透过网路销售的数位化商品,应该给予消费者合理的检视机会,适用消保法第19条“邮购买卖”。

至于怕因苹果和Google个案一旦成立,业者必须无条件7日内退费,恐会冲击到台湾数位业者,北市政府官员也回应,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需给予消费者7日鉴赏期规定,目前已给Google2周期限,要求提供解决方案,但Google坚持以15分 钟试用期为限。

他也强调,基于消费者立场,15分钟时间时在太短,但他们未必会坚持“无条件退费”的底线,也期望双方能达成共识,以降低对相关产业的冲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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