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36計(四十七)

王維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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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效益?

那麼三峽工程對於上面類型的大洪水有什麼樣的防洪效益呢?

首先,對於一九八一年的洪水是雪上加霜。

一九八一年長江上游的洪水為歷史罕見,受災地區位於三峽大壩壩址上游。三峽工程的建立,對於防止這一類型的洪水無任何作用,反倒使洪水位抬高,洩洪速度減慢,加重上游洪水災情,雪上加霜。如果像一九八一年型的洪水,在三峽工程運行一百年後發生,則將對上游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危害更大。由於三峽工程的建立,河床的抬高,邊灘的淤積,百年之後的洪水水位要比一九八一年的洪水高出許多,重慶市許多市區將被洪水淹沒。

其次,對於一九九一年的洪水,亦是毫無作用。

三峽工程的建立,對一九九一年淮河流域和長江下游太湖流域這一類型的洪水,沒有任何防洪意義,即使三峽水庫能將幹流的水量都蓄起來,也不會減輕淮河流域和長江下游太湖流域的洪水災害。
第三,對於一九三一年和一九三五年的洪水是力所不及。

一九三一年和一九三五年的洪水是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長江洪水。據統計,僅一九三五年洪水,就造成十四萬人死亡。這兩年三峽上游的洪水來量均不大,小於一九八一年的洪峰流量。而引起洪水災害的主要原因,則是支流的特大洪水,如漢江、沅水、澧水的特大洪水。一九三五年的十四萬死亡人數中,八萬多人死於長江支流漢江的潰堤,三萬多人死於長江支流澧水的潰堤。三峽工程只能有限地控制幹流的洪水流量,對於死於長江支流洪水的人,是鞭長莫及。
第四,對於一八六○年和一八七○年的洪水是有利有弊。

一八六○年和一八七○年的洪水原因為長江上游的特大暴雨(一八六○年還加清江洪水)。受災地區分別在三峽大壩的上游和下游。對於這一類型洪水,三峽工程的防洪作用可分為正作用和負作用:對下游,三峽水庫可削減一部份洪峰,蓄一部分洪水,起到減輕下游洪水災害的作用;而對上游,三峽工程阻礙上游洩洪,抬高上游洪水水位,加重上游洪水災害。這就是大壩工程將下游洪水轉移到上游的作用。

第五,對於一九五四年洪水,作用十分有限。

一九五四年的洪水是百年罕見的全流域性特大洪水。當時上游洪水不是最大,而是洞庭水系湘資沅澧四水的洪水特別大,武漢頭頂上的漢江洪水也不小。七、八兩個月,長江幹支流的洪水總量為四千五百八十七億立方米,超過長江宣洩能力的超額洪水量達一千億立方米。此類型洪水的時間長,受害面積大。三峽工程的防洪庫容有限,主要又用於削減上游將可能出現的洪峰,所以控制幹流水量的作用也有限。此次洪水時間長,江堤在江水中浸泡的時間長,所以特別容易決口和潰堤。三峽水庫的作用是削減洪峰,而不是長時間的蓄水,洪峰過後,必須放水,而在減少江堤於江水中浸泡時間方面,也沒有大的幫助。一九五四年洪水損失的很大一部份,是來自洪水造成的澇災,三峽水庫對減輕澇災也無大的用處。

最後要指出的是,按常規,長江的洪水期多在六月到九月,三峽工程也是按照這個規律安排水庫的運行計畫。六月到九月將水庫蓄水位控制在低水位(海拔一百四十五米),留出防洪庫容;十月到次年五月,將水庫蓄水位控制於高水位(海拔一百七十五米)。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長江到了十一月份,也會發洪水。一八六○年發了半年的洪水後,到了十一月份又再來一次大洪水,損失十分嚴重。史書記載,洪水「漲勢迅速,遷避不暇,時值冬令,居民皆料不及,損失更大」(綏江縣誌)。如果未來出現此類洪水,三峽工程將是束手無策,在自然洪水之上,再迭加一個人為蓄高的洪水位,後果是不堪設想。

因此,三峽工程論證,只一味強調三峽工程所謂的防洪效益,其目的在於誤導民眾,讓他們相信,三峽建壩,可以卡住長江洪水,畢千功於一役,從此即可高枕無憂。

生態工程?

渾水摸魚的第二個案例是:聲稱三峽工程為生態工程。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三峽辦主任汪嘯風說,三峽工程本身就是一個生態工程,因為它提供的是清潔的能源。而且,按照與火力發電的對比分析,如果建設同樣裝機容量的火電機組,每年要多消耗五千萬噸煤炭,要向大氣排放一億噸的二氧化碳。汪嘯風還說,三峽工程是中國回應《京都議定書》的重大工程措施。

生態學(ecology)一詞,最早由德國的海克爾(E..Haeckel)在一八六六年提出,是一門研究生物與環境相互關係的科學。美國的奧德母(H. . T. . Odum)在一九六二年提出生態工程(ecological.engineering)的概念,「生態工程被視為,運用來自自然的資源,以居主導地位的方式,操控環境系統。」一九七九年生態學家馬世駿,在中國引進生態工程概念,一九八四年馬世駿給出如下定義:「生態工程是應用生態系統中物種共生與物質迴圈再生原理,結構與功能協調原則,結合系統分析的最優化方法,設計促進分層多級利用物質的生產工藝系統。」中國現在多採用馬世駿先生的定義。

汪嘯風以三峽工程提供清潔能源為由,將三峽工程定義為生態工程,然此生態工程既不符合美國奧德母的定義,也不符合中國馬世駿的定義。當年馬世駿親自參加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並且擔任生態環境組組長。如果三峽工程真是生態工程的話,那麼馬世駿將會在可行性論證中,給三峽工程一個「生態工程」的皇冠。但以馬世駿為組長的生態環境組,關於三峽工程對於生態環境影響,所給的結論則是:弊大於利。

而一個工程對於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還是利大,端看這個工程對於恢復生態環境、自然調節能力的作用。有利於自然調節能力的恢復,就是利大於弊,反之則是弊大於利。三峽工程建設破壞、摧毀生態環境的自然調節能力,使建成之後的生態環境距離原始狀態更遠,因此結論只能是弊大於利。參加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生態環境組工作的陳國階所長,就曾經撰文與接受採訪,證實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生態環境組的結論是弊大於利。

然而,為了避免和領導正面衝突,馬世駿卻在結論的後面加了一句話:但是許多弊病是可以通過人為措施加以限制。

博大出版社授權(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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