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I-485 申請 180 天後更換雇主引用AC21 法律的情形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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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8日訊】問題 :我在等待 I-485 申請 180 天後更換雇主的話,是否一定還要書面通知美國移 民局?如果不通知移民局的話,是否會影響到今後移民局在安排I-485 面談時出現疑問。
 
 解答: 首先, 僱傭類的 I-485 一般沒有面試, 除非個別的情形才送到當地移民局經面試後做出決定。那麼往往是案子出現了問題。
  
在移民局運作部代理主任 威廉 – 葉茨的2003年8月4日備忘錄中提到新雇主應該寫信核實新的工作 Offer 和外國僱員以前的雇主的 Offer 是同樣或相似的,並且郵寄到 I-485 等待的移民局辦公室。但是,這個要求並不是一個統一的要求,因為是葉茨在談到老雇主撤回 I-140 申請的情況下談到的這一責任的。如果移民局沒有收到新雇主的信, 他們就會寄給你一個要拒絕 I-485 的信. (Intent to deny) 如果你在信中規定的時間內將該信寄給 移民局, 並證明新的工作 Offer 和你以前的雇主的 Offer 是同樣或相似的, I-485 是照樣批准的。所以在換雇主後, 新雇主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上繳這封信。
  
事實上, 既使你的新雇主上繳了這封信,它也不一定被放到您的檔案裡, 因為不是移民局索要的, 故沒有工藝流程紙(Colored Routing Sheet) 。我總要求我的客戶在換工作時讓雇主發這樣的信。目前仍然有僱傭類 I-485 在等待近3年後,一次性的批准了,未經要求補交證據。但有更多的人在I-485預審過程中收到了補交證據請求 (Request for Evidence, or RFE),到那時,再交那封信也不晚。I-485預審過程是移民局在I-485沒有名額時就開始了預審,目的就是將絕對不合格的I-485拒掉。合格的就將案子放到一起,等到有名額時,就可以簽發批准通知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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