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I-751必須在規定時間申請,處理完後,新美國公民配偶才能為你提出新移民申請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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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9日訊】問題:我第一位先生是個美國公民。我們在中國相識,結婚。但因為性格不合,在不到兩年時間裹,我們就分居了。我拿到了我的第一張臨時綠卡,之後我遇到了我現在的丈夫,我與前夫辦理了離婚。我與現在的丈夫生活很美滿,並育一子。我現在的丈夫也是美國公民,他幫我申請了I-485 和I-130,我願意放棄以前的兩年的臨時綠卡,移民官通知我們去面試,但結果卻是要進一步審理我的案子。我真不知還要等多久? 還有我應該怎麼辦? 還是只能無限期等下去?
  
解答: 在拿到「有條件綠卡」後,要在Window Period 申請I-751來把條件拿掉。在Window 之前就離婚了,離婚判決下來後就要立即申請I-751,I-751最早可以在決定辦離婚時就可以申請。這時因為只有你一個人簽字,你申請變成了是要求豁免(Waiver)的申請。如果批准了,你可提前拿到永久綠卡,而不受Window Period的限制。但最晚不能晚於Window Period 的最後一天提出申請。這些要求在第一次面試時拿「有條件綠卡」時,移民官必須向你說明,並讓你在一個文件上簽字,保證移民局已經告訴了你要做I-751的事。如果你根本就沒有申請,那你就是可逐境的了(Removable)。因為你的「有條件綠卡,」 在Window 過後就作廢了。
  
很有可能你和你第二個先生在你Window以前或Window後申請了I-130/I-485, 移民局官誤
  
收了這個申請,而且進行了面試。在面試中發現你曾被給予了一個有條件的綠卡,沒有任何I-751在你的檔案中。移民局並不關注每一個有條件的綠卡的到期日,提前警告他們該申請I-751了,或者Window Period 過了,仍不見I-751而開始逐境過程。你就處在這個奇怪的情形裹,面試官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交到上司去處理,那麼什麼時候得出結果是沒有任何期限的。
  
按照INA Section 216 (C) (2) (A),未能在Windwo Period申請I-751或未能出席面試,移民局將終止有條件綠卡身份。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豁免沒有按時申請。但移民局可以接受一個晚了的申請,一旦他們接受了這個申請,就是算「按時申請」案對待。Flores-Salgado v. Caplinger, 872 F. Supp. 1521 (E.D. La, 1995),換句話說,移民局可以攢這個空子接受你的I-751申請,然後拒絕I-751,然後考慮第二個丈夫的I-130 申請。但由於第二個I-130/I-485 已經申請了,移民局很可能由於技術原因要Reject I-130/I-485,要求你們重新申請I-130/I-485。因為他們的申請日期必須在I-751拒絕之後。 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免去I-751的申請的,所以讀者一定要注意I-751一定要申請的,共同或單獨的申請。

在拿到「有條件綠卡」之後離婚可不一定就拿不到永久綠卡。即使I-751拒絕了,如果已經同第二個公民配偶結婚,當然可以申請I-130/I-485,但必須在I-751的書面決定做出之後,在這一程序中,我遇到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在面試I-751時,移民官說讓我的客戶回去等待書面決定。客戶同時收到兩個通知。一個是拒絕I-751的通知,另一個是開始逐境的通知。也就是移民局不想給她一個間隙從而使第二個公民配偶申請I-130/I-485。而另一個客戶而收到拒絕通知. 當天下午就將第二個I-130/I-485報了上去了, 後來也沒有接到逐境通知。
我的感覺在你的案子中,如果移民局認為你第二個婚姻是真實的,而且第一個也是真實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按時申請I-751,你的I-751也會獲批准的,移民局也許會幫助解決未報 I-751 申請而造成的困境。故我的想法是,立即交I-751,附上所有支持文件和申請費。並附上我所述案子以使移民局官員知道這案子的存在,看看移民局怎麼處理。
  
如果兩個申請都是拒絕,移民局會開始逐境過程,然後你們可以在逐境過程重新報上I-130/I-485的申請。在我開場白中,我說到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最好雇個律師;如果雇不起,可以花點諮詢費,把該知道的重要的搞清楚,不發生這樣的簡單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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