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名省部級及以上貪官和他們的情婦(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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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25日訊】今年2月6日王立軍、薄熙來事件的爆發,曝光了中共高層的又一起大醜聞和統治黑幕,中共的合法性受到普遍質疑。從2000年以來,象王立軍、薄熙來這樣的省部級官員已有70人落馬,遍及軍政各部門,各地區。中國民衆普遍認爲,不抛棄中共這個根本下手,任何反腐的舉措都難見成效。

1、王守業: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中將軍銜

王守業,1943年出生於河南省葉縣鄧李鄉廟李村的一個貧寒的農民家庭。1964年,21歲的王守業以河南省高考總分第六名的成績被天津大學錄取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1968年,解放軍總政治部從一些高等院校選拔優秀畢業生入伍,王守業由此進入陸軍第38集團軍。先後歷任師後勤部幹事、北京軍區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工程師、總後基建營房部副部長、部長、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1994年7月晉陞少將軍銜;2002年7月晉陞海軍中將軍銜。2005年12月23日上午,王守業到海軍司令部參加海軍司令員張定發主持的每日例會時,總參保衛部奉命將其逮捕。

王守業當時還故作鎮定,問主持會議的張定發:「發生甚麼問題了?不會搞錯吧!」張定發說:「不會搞錯。你的政治生命已經結束了。」會上,當中央軍紀委張樹田宣佈「因涉嫌經濟犯罪和嚴重腐化墮落,經中央軍委檢察院批准逮捕」時,王守業當即拉開公文包,取出手槍要自殺,但當即被總參保衛部特警迅速奪下他的槍,並給他戴上了手銬。經檢查,王守業隨身公文包中有兩枝德國制消聲手槍,都已上了子彈,這說明王守業已預感到他的末日要來臨了。王守業被逮捕後,在其北京、南京兩處寓所的雙門雪櫃、微波爐、西門子洗衣機中,查抄到匿藏的人民幣現金五千二百萬,美元現鈔二百五十萬。在其辦公室私設小金庫賬號內,有存款五千餘萬元。王守業交代,是以福利為名,給同僚分發近二千餘萬。共貪污人民幣一千六百萬元。

新華社2006年6月29日消息: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因道德敗壞、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王守業可以說是軍內的腐敗淫棍,先後花了一千二百多萬元,包養了五個情婦,長達十餘年。王守業的五名情婦,分別來自南京軍區文工團、總政文工團、北京軍區文工團、陸軍軍事學院黨委機要員、總後勤部一辦機要員。其中相對固定、時間最長的是蔣雯。蔣雯原係某大軍區的文工團演員,被王守業相中後,便相互勾搭在一起。王憑著他的少將基建部長的權勢地位,輕易便將她調至北京,從此包養起來,過起了地下夫妻生活。當年二十多歲、現已三十多歲的蔣雯,還為王守業生下一個兒子,令王守業高興得不得了。

2001年,王守業晉陞為海軍中將副司令員後,蔣雯提出要與王結婚。而王最終未能答應,於是,蔣提出分手,另擇夫而嫁,否則再拖下去成了黃臉婆一個,終將耽誤青春,悔恨一生。王守業也同意分手,但他最看中的是與蔣生的那個兒子,因此提出要將兒子交給他養。蔣表示可以出讓兒子的監護權,但必須給她500萬元的青春損失費。王守業當然沒有同意,兩人討價還價好幾年,都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蔣決定串聯王守業的另兩名情婦向中央軍委領導舉報王守業的醜行。開始,王守業把蔣的話當作威脅,沒想到她步步緊逼,而且付諸行動,將王守業的受賄行為和包養多名情婦告到中央軍委,最終,不僅隱藏多年的私情終於被暴露了,而且告倒了王守業。

2006年4月,軍事法庭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王守業死刑,緩期2年執行。

2、韓桂芝:黑龍江政協主席

韓桂芝,1943年2月出生黑龍江哈爾濱。1960年考入東北林學院機械製造系林業機械專業,1965年大學畢業。2004 年2月20日,中紀委工作人員將正在哈爾濱住院治療的韓桂芝帶走了。緊接著,她的兩個兒子、兒媳,以及她的妹妹紛紛被拘留。2004年6月,在黑龍江省政協九屆七次常委會上,通過了免去韓桂芝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同年7月,政協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撤消韓桂芝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格。11月,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給予韓桂芝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韓桂芝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常委、部長、省委副書記等 職務便利,為馬德等人在職務晉陞、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3、劉志華:北京市副市長

劉志華,1949年4月生,遼寧盤錦人。1977年恢 復高考,劉志華考入北京經濟學院勞動經濟系,1981年畢業。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中紀委「雙規」。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對其立案審查。經查,劉 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生活腐化墮落,包養情婦並濫用職權 為其情婦承攬工程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劉志華的違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中受賄等問題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9年01月2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一案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劉志華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死緩判決。

4、王昭耀:原中共安徽省委副書記

王昭耀,1945年2月17日出生,山東省梁山縣人,1963年8月考入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水利系,1968年8月畢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第十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代表。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鑒於王昭耀嚴重違紀,其行為已涉嫌犯罪,根據有關規定,罷免王昭耀 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05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王昭耀立案偵查,2005年9月29日批准逮捕。

2007年1月1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安徽省原副書記王昭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王昭耀在擔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和 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44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4萬餘元。王昭耀另有折合人民幣近650萬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 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王昭耀生活腐化墮落,包養情婦,一個是裝修公司的女老闆,另一個是貿易公司的總經理。

5、李嘉廷:雲南省省長

李嘉廷,1944年4月出生雲南石屏,1964年考入 清華大學電機工程系電機與電器製造專業畢業,1968年畢業。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2001年9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中央第六次 全體會議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嘉廷問題的審查報告》,全會決定:撤銷李嘉廷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 鑒於李嘉廷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移交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10月10日,被批准逮捕。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子李勃(另案處理)或單獨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38萬元、港幣649萬元、美元9.1萬元、日元2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 計1810•5323萬元。

2003 年6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 嘉廷上訴,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判決。

6、王華元: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王華元,1948年12月出生安徽宣城。1968年3 月參軍,歷任空軍戰士、沙堤場站導航台台長、政治處保衛幹事、警衛連指導員、沙堤場站政治處主任,副政委,政委、空軍航空兵團政委、師政治部主任、師政 委、南京軍區空軍航空兵訓練基地政委。1995年轉業地方,任廣東省文化廳副廳長、紀檢組組長、任廣東省紀委副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紀委書記、廣東省委副 書記、紀委書記。2006年1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紀委書記。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紀委委員。2009年4月16日,王華元涉嫌嚴重違紀,中央紀委對其 「雙規」。2009年8月,中共中央紀委對王華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開除黨籍公職。

2010年9月9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華元犯受賄罪,判 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中國新年至2009年3月,王華元利用擔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兼省紀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 委、省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陞遷、案件處理、逃避抓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1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7、陳紹基:廣東省政協主席

陳紹基,1945年9月出生廣東中山。1963年考入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1967年畢業。廣東省第九屆、十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中共十四、十五大、十七大代表,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

2009 年4月16日,中央紀委對陳紹基涉嫌嚴重違紀實行「雙規」。中央紀委對陳紹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陳紹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 利益,收受巨額錢款;生活腐化,包養情婦,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2009年8月27日,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 給予陳紹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陳紹基被「雙規」後,作為陳紹基鐵心情婦的廣東電視台美女主播李泳,意識到「大難臨頭」,李泳在北京手持外國護照逃往香港時被北京警方帶走,「協助調查」。後因受賄一台一百多萬的陸虎豪華轎車,李詠被逮捕,在重慶市中院受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8、叢福奎: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叢福奎,1942年9月出生於農民家庭,1966年8月畢業於瀋陽輕工學院發酵工程專業畢業。中共十五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2001年4月18日, 中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河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開除叢福奎黨籍、公職,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01年4月19日,叢福 奎因涉嫌受賄罪被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刑事拘留,10天後,他被依法逮捕。

2003年4月29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叢福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0年6月,叢福奎利用擔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 計人民幣723.8243萬元、美金26.3萬元(折合人民幣212.31669萬元),共計人民幣936.14099萬元。

叢福奎生活腐化墮落,養有情人殷鳳珍,專為情人在北京買一套房,組建辦公司。

9、王武龍:江蘇省人大副主任

王武龍,1942年2月出生江 蘇淮陰。1967年畢業於南京林學院林化系。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公告,王武龍因嚴重違紀,收受賄賂,並干擾紀檢部門門辦案,已涉嫌 犯罪,依法罷免了王武龍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06年12月6日,中央紀委公佈了王武龍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報經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開 除王武龍的黨籍和公職,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8年1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武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合肥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6年6月,王武龍利用其先後擔任南京市市長、南京市委書記、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江蘇省人大 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683萬餘元。案發後,王武龍親屬退繳贓款人民幣130萬 元,偵查機關扣押其用贓款購買的轎車一輛。

10、何閩旭:安徽省副省長

何閩旭1955年出生福建邵武,1971年入伍。1991年起先後任浙江省勞動廳副廳長,浙江省麗水地委副書記、地委書記,安徽省池州地(市)委書記,安 徽省副省長等職。2006年6月因涉嫌腐敗被「雙規」,2006年8月25日,何閩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免去安徽省副省長職務。因涉嫌受賄犯罪,2006 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2007年12月28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間,何閩 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41萬餘元。在大肆索賄的背後,何閩旭也有自己的「苦衷」。記者從辦案人員那裏 得到證實,何閩旭先後有多名情婦,並常常喜新厭舊,而為了擺脫情婦們的糾纏,何閩旭需要支付情婦們索要的高價「青春損失費」,只能不斷地向下面的人開口要 錢。

11、王有傑:河南省人大副主任

王有傑,1941年5月出生河南獲嘉。1967年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空軍工程系畢業。2005 年3月28日,中紀委對王有傑實行「雙規」, 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終止王有傑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2005年9月14日,中央紀委常委會委審議認為,王有傑嚴重違 紀,並涉嫌受賄犯罪,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有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王有傑涉嫌受賄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0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9月17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8日批准逮捕。

2007 年1月19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 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 產。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王有傑在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 記、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54次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4•48萬元。但鑒於 王有傑具有坦白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其受賄罪大部份罪行、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此外,王有傑另有890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 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有傑受賄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款、違紀款三項合計2157.88余萬元。

12、慕綏新:遼寧省副省長、瀋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慕綏新,1943年10月出生在陝西吳堡,1965年考入清華大學電子工程系電機製造專業,1970年畢業。

2001年3月22日,中紀委對慕綏新實行「雙規」,正式立案調查。2001年6月1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並報經黨中央、國 務院批准,給予慕綏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已依法分別罷免其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及遼寧省瀋陽市人大 代表職務。

2001年10月1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慕綏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3 年4月至2000年12月,慕綏新任遼寧省副省長、瀋陽市市委副書 記、市長期中,受賄價值人民幣661.4萬餘元的財物,並有人民幣269.5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鑒於慕綏新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幣 320餘萬元的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並積極退清了全部贓款贓物,法院做出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

2001年11月13日,遼寧省高級法院對慕綏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開庭審理,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量 刑適當,駁回慕綏新上訴,維持一審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2年3月2日,慕綏新因癌症病死。

13、米鳳君:吉林省人大副主任

米鳳君,1942年8月出生吉林長春。1967年吉林工業大學機械鑄造專業畢業。十屆全國人大代表。2008 年4月28日,中紀委辦案人員找米鳳君談話,他避而不見。中紀委和吉林省反貪局聯合辦案人員利用其好色特點,採取技術偵查手段,監控定位手機,在長春市吉 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內,將他和兩名賣淫女當場抓獲,隨即被帶離長春,實行「雙規」,五一節後,在小範圍通報了米鳳君涉嫌受賄、違規批地及包養情婦,腐化墮落 問題被「雙規」的消息。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終止了米鳳君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2009年3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並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給予米鳳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10年4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鳳君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市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 記、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8萬餘元。案發後, 大部份贓款贓物已退繳。

14、宋勇: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宋勇,1955年1月出生在遼 寧盤山縣。1972年成為盤山縣古城子鄉知青、團委副書記。1980年後,宋勇先後在共青團遼寧省委、朝陽市、盤錦市、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任職。2002 年,宋勇擔任朝陽市市委副書記、朝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2003年成為朝陽市市長,2004年任朝陽市市委書記。2008年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9年10月被中紀委「雙規」調查。

2011年1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 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陞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先後 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15、黃瑤:貴州省政協主席

黃瑤,布依族,1948年4月出生在貴州開陽。1978年4月考入貴陽師範學院歷史系,1982年畢業。貴州省委副書記、省政協黨組書記、貴州省第九、十 屆政協主席、第十四、十五、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2009年10月2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中央紀委對其實行「雙規」。 2010 年2月25日,,中共中央紀委對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黃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特定關係人收受 巨額賄賂;生活腐化,包養情婦。黃瑤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 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成都中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9年中國新年,黃瑤擔任中共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書 記、中共貴州省委常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調整土地規劃、職務陞遷、案件審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 後多次收受有關人員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4萬餘元。

16、徐國健:江蘇省委常委、組織部長

徐國健,1944年11月生於江蘇阜寧,歷任江蘇省糧食局局長、省政府副秘書長、江蘇省揚州市、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省委組織部長、省委常委,組織部 長,2004年6月免職,2004年11月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國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04年12月20日,因其涉嫌受 賄犯罪,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2005年11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國健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至2004年期間,徐國健利用先後擔任中共江蘇省鹽城市委書記、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部長、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等職務便利,賣官鬻爵,為章俊元擔任 江蘇省交通廳廳長職務及推薦其為省級後備幹部事項提供了幫助。徐國健收受章俊元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並承諾在其職務晉陞方面繼續提供幫助;徐國健應江 蘇某集團董事長張某某的請求,多次為張某某本人及他人在職務升、企業經營、子女升學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徐國健先後15次收受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41萬 元;徐國健為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某某在解決職級待遇、任職、收購股權、辦理貸款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徐國健先後11次收受胡某某給予的人民幣 110萬元、美元1.1萬元;應江蘇省某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姚某某的請求,為姚某某的親友在工作調動及任職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徐國健先後3次收受 姚某某給予的人民幣70萬元。徐國健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共計631萬元和美元1.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40.1萬元。

2006年2月16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覆核並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國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17、皮黔生: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

皮黔生,1951年10月出生河南寧陵,1978年恢復高考考入南開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 專業畢業,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世界經濟專業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授予經濟學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2008年12月23日,中紀委對皮黔生「雙 規」。皮黔生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2009年6月17日,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皮黔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8月13日,瀋陽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皮黔生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 查明,1995年至2005年間,皮黔生利用擔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 收受時任天津星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曉華的請托,索取、收受吳曉華財務共折合人民幣7551924.47元,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5萬餘元, 案發後部份贓款贓物已追繳。1996年至1998年2月,皮黔生在擔任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人民幣2.2億元的 損失。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一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量刑準確,對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皮黔生的二審裁定,仍維持一審判決。

18、許宗衡:深圳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副省級)

許宗衡,1955年7月出生於湖南省衡陽市。湘潭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美國國際東西方大學工商管理研究生,授 予雙碩士學位。2009年6月8日,被中紀委「雙規」。 2010年8月,中共中央紀委對許宗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許宗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 定,收受巨額禮金禮品,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生活腐化,報經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給予許宗衡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10年5月9日,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 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陞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 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19、李紀周:公安部副部長

李紀周,1942年出生陝西延安,1964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政治經濟學系,1968年畢業參軍,1979年11月轉業到公安部。歷任消防局科長、治安局 副局長、局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1998年12月被中紀委「雙規」,2001年2月27日,中紀委給予了李 紀周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 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 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1997年8月,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職務之便,為賴昌星等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 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份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一百萬元、美元五十萬元、港幣三萬元,並受賴 昌星請托,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一副。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一 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激光瞄準器提供便利。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為其情婦廣州市公安局女民警李沙娜走私逃避打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 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2001年11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紀周受賄、玩忽職守案一審判決。

20、李寶金: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

李寶金,1942年出生山東章丘,1961年7月進入 天津警界工作,歷任天津市公安局二處辦公室副主任、副處長、處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天津市檢察院檢 察長。2006年6月12日,李寶金,因涉嫌經濟問題和包養情婦等問題,被中紀委宣佈「雙規」。 2006年8月27日十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表決,批准免去李寶金的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2006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紀委嚴肅 查處了李寶金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李寶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李寶金開除公職處 分。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法院以索賄、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寶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所犯 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二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間,李寶金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62萬餘元。其 中,李寶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單位人民幣共計317萬餘元;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榮程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和海潤達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劉某人民 幣共計229萬餘元、美元1.8萬元、港幣1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寶金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先後8次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的公款共計人民幣1400萬元,挪給天津市德祥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該款案發前已歸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李寶金倒了,李寶金曉譽天津、多次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婦王小毛,也被押上審判台,判刑10年。

21、吳振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吳振漢,1940年11月出生於湖南安鄉縣城美鎮一個貧苦家庭。1960年7月考入湖南大學中文系,1964年畢業。

2004年11月18日,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吳振漢開除黨籍處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關程序給予吳振漢開除公職處分;將吳振漢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振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間,吳振漢直接或通過其子吳劍雄、其妻李芝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 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賄賂57萬餘元,對吳劍雄、李芝先後多次收受他人錢款550萬元事後知曉並接受,共計折合人民幣607萬 余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大部份退繳。

22、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

鄭少東,1958年11月出生廣東潮陽。1975年8 月考入廣東省社會科學院中國近代史專業。2009年1月12日,中央紀委將鄭少東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賄實施「雙規」審查。2009年12月31日,中共 中央紀委對鄭少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鄭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腐化墮落,其親屬收受他人巨額錢款。經中 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鄭少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1年8月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少東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鄭少東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 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查處、職務晉陞、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 部退繳。

23、 陳同海:中石化董事長

陳同海:1948年9月出生山東省惠民,其父系原中共 天津市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陳偉達。1976年8月,陳同海畢業於東北石油學院采油工程專業,教授級高級經濟師。2007年6月22日,經中共中 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對陳同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實施「雙規」。經查,陳同海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兼任中國石油 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巨大;利用職權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陳同海的行 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2008年1月,經中共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研究並報國務院 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陳同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 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 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70萬元、歐元30萬元、美元156萬餘元、港幣1.78億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案發 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4、王益: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

王益,1956年4月1日出生雲南龍陵,1978年考入北京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1984年畢業,分別獲學士和碩士學位;1994.年考入西南財經大 學,攻讀經濟學博士,並獲博士學位。在中央顧問委員會辦公廳、國務院證券委辦公室任職副主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2001年4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餘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25、張春江:中國移動集團黨組書記兼副總經理

張春江,1958年7月出生山東煙台,1982年7月畢業於北京郵電大學。2011年7月22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滄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張春江先後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 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北京陽光加信廣 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此前,2010年9月,中紀委稱「張春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收受禮金,生活腐化」 包養多位情婦。張在信息產業部副部長任上時,就曾與女下屬王暉保持情人關係,王暉後與在財政部工作的丈夫離婚,張將王暉調至網通財務部共享中心任副總經 理。中紀委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並開除黨籍和公職。

媒體爆料稱,一名叫王暉的女性曾是張春江的老部下兼情婦。據悉,在張春江擔任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主任時,王暉即為其下屬,後來王暉被安排到網通財務部共享中心任副總。

26、孫善武:河南省政協副主席

孫善武,1947年10月出生湖北新洲縣。1979年 考入洛陽師範學院物理專業。2008年1月下旬,孫善武被中紀委有關人員帶走調查,經中紀委調查,孫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陽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 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生活腐化,保養多個情婦。 2008年9月28日,中紀委、監察部決定開除孫善武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2月10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孫善武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善武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孫善武利用擔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洛陽中泰集團公司董事長李義超等9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9萬元。案發後部份贓款、贓物已追繳。

2010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孫善武受賄案開庭審理,一審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準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7、陳良宇: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

陳良宇, 1946年10月出生於浙江寧波,1963年8月考入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系結構專業。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今天審議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央紀委自2006年9月起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經查,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長、 市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期間,濫用職權,支持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貸給不法企業主和有關公司巨額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為不法企業主收購國 有公司股權提供幫助,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利用職權在項目審批、資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規劃、職務陞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 巨大;以權謀私,幫助親屬在經營活動中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道德敗壞,利用職權玩弄多名女性,其中三名成為了他的長期情婦,更有一人曾3次墮胎,搞權色交 易;包庇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身邊工作人員。陳良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給黨的形象帶來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極其惡 劣。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25、26日 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中共上海市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依法公開審理後,經合議庭合議,4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陳良宇犯受賄罪,判 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庭審理認定: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 上海新黃埔集團、上海申花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39萬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2002年,陳良宇擅自決定將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限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億余元。2002年至 2003年,陳良宇為其弟陳良軍違規獲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41萬餘元。2004年,陳良宇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 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良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判處無期徒刑省部級高官(14人)

1、杜世成: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

杜世成,1950年3月出生山東省黃縣,39歲升任煙台市委副書記、市長,成為中國14個沿海開放城市最年輕的市長,45歲由煙台市委副書記、市長升任山東 省副省長,分管外經貿、兼任青島市市長、山東省委常委、青島市委書記、市長、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執掌中國經濟第二大省最重要的經濟城市。

2008年2月5日,廈門市中院依法對杜世成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西宮情人鍾燕群,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對外合作交流辦公 室黨組書記、2010年世博會專職副主任,享受副部級的上海市外交部長、對外聯絡的最高掌門人。從此陳良宇出門必帶鍾燕群。2005年9月,陳良宇帶鍾燕 群參加日本「愛知世博會」上海周開周儀式,結束後雙雙消失在日本,過了幾天難得的銷魂日子,數天之後才和代表團其他的人員匯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1月,杜世成先後擔任山東省副省長、青島市市長、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期間生活腐化,夥同情婦梁巧雲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6萬餘元。

杜世成不僅包養李薇、梁巧雲,還有高學歷的大學講師劉暢,外企部門經理碩士研究生28歲的李萌萌。

2、田鳳山:中央委員國土資源部部長

田鳳山,1940年10月出生於黑龍江省肇源縣,1964年解放軍西安第二炮兵技術學院自動控制專業畢業。歷任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副專員、地委副書記、 專員、市委書記、黑龍江省副省長、黑龍江省省委副書記、省長、國土資源部部部長、黨組書記。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 檢查委員會關於田鳳山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田鳳山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給於其開除黨籍處分。

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田鳳山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3年,田鳳山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省長、國土資源部部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98.13萬元。

3、潘廣田:山東省政協原副主席

2003 年4月23日,濟南市 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潘廣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法庭審理查明,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間,潘廣田利用擔任 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商業信貸處處長、工商信貸處處長、計劃處處長、副行長以及山東省工商聯合會會長、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 解決貸款規模、審批貸款項目、推薦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31次共非法收受11個個人和單位送的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53.9萬餘元。

4、劉方仁:貴州省委書記

劉方仁,1936年1月出生陝西武功,瀋陽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硅酸鹽專業畢業畢業。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方仁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審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劉方仁在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第九屆人大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 同其兒媳婦易陽非法收受陳林等人給予的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00元,折合人民幣16•478萬元,合計人民幣677•4780萬元。

2004年8月4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5、朱志剛:人大常委會預算委原主任

朱志剛,1950年5月生於北京市,中國科技大學管理科學系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司長、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2011年5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宣佈一審判決,認定朱志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剛利用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餘元。

6、陳少勇:福建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陳少勇,1955年生於福建漳州龍海,畢業於福建師範大學歷史系歷史專業。

2010年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書長陳少勇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少勇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11月至2008年5月,陳少勇利用其擔任中共福建省寧德市委書記、福建省委常委、秘書長等職務便利,為福建森 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十一個單位和薛世平等十五名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和收受有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9萬餘 元。案發後,陳少勇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2007年9月14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原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荊福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被告人荊福生先後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 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陞、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66.75萬 元。

8、李堂堂: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

2011年4月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堂堂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市第 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9年,李堂堂擔任陝西省寶雞市委副書記、寶雞市副市長、陝西省咸陽市委副書記、書記、咸陽市市長、陝西省政 府秘書長、陝西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陝西寶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陝西新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十四個單位或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地審 批、承攬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為此,李堂堂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68萬餘元。案發後,部份贓款已追繳。

9、金德琴:中信公司副董事長、中行行長

金德琴,1921年出生,畢業於浙江大學政治經濟系。193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新中國成立以後歷任中國銀行總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局長。1986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收購香港嘉華銀行時,金德琴出任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兼嘉華銀行董事長,赴港接管並重組嘉華銀行。

2000年6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受賄、挪用巨額公款罪,被判處中信公司副董事長、原中國銀行行長金德琴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國務院從國家外匯儲備中拿出3000萬美元,委託中國銀行借給中信公司,作為嘉華銀行增資的備用貸款資金。1990年至1995年,金德琴利用職務之便,從中先後侵吞3932萬港元和159萬美元。

10、 康日新: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兼總經理

康日新,1953年8月出生山西大同,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中央委員。1978年8月,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反應堆工程專業,2005年1月,畢業於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管理專業。2005年6月畢業於清華大學EMBA。

2011年10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對被業內稱為「核掌門」的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康日新剛剛履新一年,就開始了自己的撈錢之旅。從2004年到2009年間,他利用自己擔任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兼秦山第三核電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660萬餘元,為他人謀取私利。

11、黃松有:最高法院原副院長

黃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山東汕頭一個貧苦家庭,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博士,二級大法官。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法官學院兼職教授。至今,教過他的老師都說他在學校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黃松有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法院系統因貪腐而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老師們為他讚 美過,歎息過。

2011年3月17日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級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原判,黃松有被判無期徒刑。

法庭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5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餘萬元。 關於貪污罪,檢方指控稱,1997年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黃松有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

12、 田鳳岐:遼寧省高院院長

田鳳岐,60年代末畢業於北京政治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1999年,田鳳岐擔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200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

2003年5月1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田鳳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田鳳岐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成立房地產公 司、職務晉陞、承攬法院辦公大樓工程設計、工程裝修等方面牟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0萬餘元。

13、姬勝德:原總參二部部長,少將

姬勝德,姬鵬飛的唯一兒子。姬鵬飛,中共元老,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姬鵬飛和江澤民的繼父江上青是生死與共的戰友。其母許寒冰,革命家、外交家,新四軍老戰士,曾任外交部非洲司、領事司副司長。

1999 年6月,軍紀委書記周子玉、副總參謀長熊光楷代表軍事檢察院對姬勝德宣佈逮捕。1999年8月初,軍事法院對姬勝德案進行審理,認定姬勝德有三項罪:1、 收受犯罪集團人民幣、美金、港幣賄賂,折合人民幣2130多萬元,其中1590萬元被他套匯成外幣,在國外開設了私人賬戶;2、挪用、侵吞軍事用途的資金 975萬元,已揮霍和給家屬在國外置業達900萬元;3、長期隱瞞、欺騙組織其配偶加入外國國籍的事實,隱瞞本人和社會上、香港、外國組織的不正當關係, 並透露了軍方機密等。同時,姬勝德也腐化墮落,包養情婦。這三項罪名的任何一項都足以量判死刑。中央軍委審議意見是死刑,中紀委審議意見也是死刑。中央政 治局審議時,支持軍事法庭的意見:死刑。其父姬鵬飛知道後,求情當時未果,2000年2月10日自殺。其母許寒冰再三求情薄一波,在薄一波的說合下,允許 姬勝德參加了姬鵬飛的追悼會。2001年10月,軍事法院一審報罪判處姬勝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高軍事法院終審改為無期徒刑。

14、張家盟:原浙江省人大副主任

張家盟,1956年7月出生浙江省舟山市,1977年浙江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歷任舟山市普陀區副區長、區委常委副區長、嵊泗縣副縣長、副書記、縣長,舟 山市市委常委、副市長、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2008年1月,當選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0年 4月 ,中央紀委對張家盟實施「雙規」,2011年2月28日,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家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家盟受賄案,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家盟,在1996年至2007年擔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長兼舟山市交通委員會主任、舟山市市長、中共舟山市市委書記 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舟山基礎工程公司、張群力等五個單位或者個人在企業經營、解決項目用地、房地產開發、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 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一審宣判後,張家盟沒有上訴。

三、判處有期徒刑的省部級高官

49年以來第一個由11名「情婦告狀團」 告倒的省部級貪腐高官

1、龐家鈺:原陝西省政協副主席

龐家鈺,1944年4月生於吉林九台市,東北工學院畢業。 2008年6月28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龐家鈺是一個一邊貪腐一邊陞官的典型,他不但貪污受賄,還養有龐大的「娘子軍情婦團」,公開和有夫之 婦媾合。但到頭來,還是他的首席情婦曾倩串聯其她10名情婦聯合告狀,將他扳倒。

陝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利用手中職權,專門霸佔有夫之婦,並縱容情婦「娘子軍」非法聚斂錢財,給國家造成上億元的巨大損失。但龐家鈺貪污腐敗案就是他最信任的11名情婦組成「情婦告狀團」將他「扳倒」。

2、孫瑜: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

1957年生於廣西邕寧,華中師範大學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畢業,獲碩士學位。2009年8月30日,南寧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孫瑜貪污、受賄328萬餘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中紀委通報中指出:孫瑜道德敗壞,包養情婦多人。

3、張宗海:原重慶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1950年3月生於四川省江津市。2005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張宗海受賄300萬元,非法獲利122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宗海還夥同重慶市廣播電視局局長張小川去澳門賭博。

4、劉知炳: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主席

1943年8月生於湖南衡陽。2007年6月24日,南寧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中紀委通報中還稱:劉知炳道德敗壞,長期包養情婦李某等。劉知炳的兒子劉忠也被以行賄、受賄、濫用職權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女兒劉芳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5、石兆彬:原中央候補委員、福建省委副書記、原廈門市委書記

1945年11月生於福建漳州市。2002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6、劉克田:原遼寧省副省長

1951年1月生於天津寧河。劉克田是從基層一步一步走到副省長位置上的,「慕馬大案」後,遼寧官場大震,他卻在副省長的位置上依然不動,增添了群眾對他的信任和崇敬,但沒想到沒過幾年,他卻步「慕、馬」後塵。2005年2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克田有期徒刑12年。

7、 王鍾麓:原浙江省副省長

1930年出生浙江杭州。 2004年8月,杭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王鍾麓有期徒刑12年。

8、 張國光:原湖北省省委副書記、省長

1945年4月出生遼寧綏中,1963年7月考入北京航空學院飛機發動系高空設備專業,1968年畢業。2004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國光有期徒刑11年。

9、 侯伍傑:原山西省委副書記

1945年9月出生山西省陽泉市盂縣。這是一名帶病提拔的典型,在陽泉市任市委書記時,和情婦陽泉電視台的女台長在北京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回去不久還是提拔為省委宣部長、進常委、提拔省委副書記。2006年9月18日,北京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侯伍傑有期徒刑11年。

10、劉長貴:原貴州省副省長

1946年9月出生山東日照。 2004年4月,遵義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劉長貴有期徒刑11年。

11、丁鑫發:原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

1943年12月出生江西南昌。2006年1月,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丁鑫發受賄216.82萬元,挪用公款110萬元,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丁鑫發有期徒刑17年。

12、麥崇楷:原廣東省高法院長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麥崇楷有期徒刑15年。中紀委通報指出,麥崇楷道德敗壞,生活糜爛,包養情婦。個人受賄174萬餘元;夥同其子麥永成受賄1013萬元。

13、許運鴻:原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市委書

1945年5月出生江蘇高郵,同濟大學畢業。中共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2000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許運鴻有期徒刑10年。

14、李達昌:原四川省副省長

1943年9月生於重慶巴南,中國社科院研究生班畢業,獲碩士學位、西南財大教授。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15、鄭光迪:女:原交通部副部長,中共12屆中央候補委員

1934年生於福建長汀,畢業於蘇聯哈爾科夫汽車公路學院建築與築路機械工程系。2002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光迪有期徒刑5年。

16、 張恩照: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1946年出生山東莒縣,復旦大學金融管理專業畢業。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恩照受賄400餘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17、王樂毅:原海關總署副署長

1942年6月生, 2001年9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18、王雪冰: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1952年9月出生遼寧瀋陽,1976年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畢業。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查明王雪冰受賄115余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朱小華:原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人民銀行副行長

1949年9月出生上海,上海財經學院金融系畢業。 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20、查克明:原華能公司副董事長、電力部副部長

1939年10月出生於江蘇無錫,畢業於山東建築工程學院。2001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外逃貪官:

高嚴:原電力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兼國家電力公司黨組書記

高嚴,1942年11月出生吉林榆樹。吉林大學畢業。1997年8月,55歲的高嚴從雲南省委書記任上奉調電力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兼國家電力公司黨組書記, 突然遠離了在任雲南省委書記任上包養的情婦楊珊,楊姍是雲南電視台主持人,沒有來到北京,他大有魂不守舍的感覺,朝思暮想、心迷神慌,根本無法做到氣定神 閒、坐班理事。為了逃避監督,高嚴在上海設立「行宮」,讓楊珊去上海和他共享驕奢淫逸的生活

1999 年至2001年,高嚴 多次去上海「治病」,為追求享受和私自活動方便,他要求下屬公司為其在高級賓館包租房間,每天食宿費高達1萬元,共花費84萬餘元。2001年起,高嚴還 在上海佔用下屬公司花費300多萬元裝修的一棟佔地558平方米、價值650萬元的高級別墅,並由該公司承擔管理費用。同時,他自己拿出贓款293萬元人 民幣在上海購買了一套豪華住房,4輛高級轎車供楊姍姘居使用,為兩人同居營造安樂窩。身為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的高嚴,就這樣以養病為由,長期居住在上海的 「行宮」裡,經常在床上擁著楊珊,用電話遙控著國家電力公司的日常工作。

2002年9月,高嚴察覺東窗事發,便和楊珊攜帶貪污受賄的巨款,一同出逃澳大利亞,至今依然逍遙國外,過著腐朽糜爛的生活。2003年11月16日,中紀委報經中共中央批准,開除高嚴黨籍,監察部開除高嚴公職。

(責任編輯:郗古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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