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金蓮:如此打擊報復我,這個社會還有公平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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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13日訊】我叫靳金蓮,現住太原市杏花嶺區五一路,2008年8月我因經常進京上訪控告太原市古交公、檢、法製造冤假錯案,要求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而被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把已經發生法律效率6年的案件,提起了再審,並把我弟靳永平抓回看守所,而事隔兩年多了,至今仍然無判決結果,我弟現仍在古交看守所羈押。

事情的經過

1996年11月8日其弟靳永平(以下簡稱靳某)與張根明(以下簡稱張某),二人均是小巴客運售票員,因拉客人發生爭折,繼而兩人廝打起來,後在同行們的勸阻下,停止了打架,11月11日,靳某哥哥和姐姐去張某家探望張某時,其家人說,要求去醫院看病,靳某哥哥當即帶張某去山西省人民醫院,大夫說需住院治療,又隨即辦理了住院手續,次日,靳某哥哥去醫院補交押金時,醫院稱張某已在住院的當日下午辦理了出院手續。之後,靳某哥哥再不管張某了。

採信張某提供的虛假證據判靳某四年徒刑

事隔四年之後的2000年6月,張某以靳某將其眼部打壞為由通過古交公安、檢察、公訴到太原古交人民法院,古交公、檢,法均採用虛假證據,從拘留到逮捕最後判靳某四年徒刑。虛假證據有:塗改過的出院證(複印件但還有紅色的印章)、無蓋有公章的法醫鑑定書(也無專家簽字)、山西省人民醫院醫務科的證明(描述經醫生回憶的內容且無醫院的印證的資料)等。見附件

不服判決 上訴改判無罪 獲得國家賠償

靳某不服判決就上訴到太原中級人民法院,從2000年6月到2002年11月間古交人民法院和太原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下判3個判決書和3個裁定書,最終於2002年11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我弟靳某無罪,我弟也得到了國家賠償。

古交公、檢、法製造冤假錯案 控告無果反被再審

天生有著講公道、執著、認真性格的我,要為我弟靳某在看守所受到兩年的痛苦和傷害感到非常難過,心想執法機關不作為製造了冤假錯案,還由國家出錢賠償,而相關辦案人員卻平安無事,未受到任何的處罰,古交檢察院還收取靳某家四千元對張某傷害進行鑑定,但無鑑定相關材料,這樣不公平。因此,就從2002年11月起分別向太原市檢察院、太原市政法委、太原市信訪局等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控告太原古交市公、檢、法辦案人員不作為、亂作為,要求錯案追究,控告一年後無任何結果,我就開始走向進京上訪的道路,沒想到上訪6年後,不僅沒得到合理解決,反而在2008年8月被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發現新的原始證據對我弟的案子提起再審,將我弟逮捕。

古交法院仍然以虛假證據充當證據判我弟靳永平有罪

1、本案從始判——改判往返經歷過十次審判,最終2003年8月11日古交人民法院(2003)古刑重初字第八號判決書,以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根明的傷情程度及是否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靳永平所致,公訴人指控靳永平犯故意傷害罪罪名不能成立,法庭調查認定「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根明沒有任何醫院的住院病歷檔案及相關相應的資料,只有2000年11月3日山西省眼科醫院的診療手冊與塗改過的出院證。沒有住院病歷檔案,鑑定(無公章)結論難以採信」況且開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已當庭承認並宣佈這個出院證是假的,本案所有證據、證人、證言都無法形成一個合理的證據鏈,更無法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所有證人都沒有出庭參加法庭質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中最重要的住院情況被法庭查明「張根明沒有在任何醫院住過院」出院證法庭也查明是塗改過的,公訴方也曾當庭承認並宣佈這個出院證是假的,沒有住過院,哪來的出院證?醫院鑑定唯一的證據是病人的住院病歷檔案,沒有病歷檔案,那份鑑定(無公章)結論,純屬偽造!故古交法院認定靳永平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判靳永平無罪,張根明所有的費用都與靳永平無關。

張根明向法庭出示假證、偽證,其目的是要靳永平受刑事追究,張根明的行為已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司法工作,同時張根明的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305條之規定,我們要求依法追究張根明作偽證的刑事責任。

2004年10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04)並法委賠字第3號,給予賠償請求人靳永平國家賠償、恢復名譽等。由於我們堅持錯案追究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最終激怒了官員,他們才又已發現新證據為由把早已獲得國家賠償六年之久的靳永平再次以同樣的理由抓入大牢。

2、法院聲稱新發現的所謂新證據就是在過去法院十次審判時所有複印件的原件,這只能證明複印件的原件是存在的,只能證明複印件的內容與原件的內容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別無它用,這些原件本該在過去十次審判時出示的,他們沒有出示,這次出示只能是對他們以往十次審判過程失職的一次補救而已,不能證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3)並刑終字第259號裁定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更不能當新證據使用,新證據是指「足以推翻本案原判決的證據」如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古交人民法院將複印件的原件充當本案新證據使用,實乃中國法院「一大特色」,複印件的原件不是新證據,更不能當新證據使用,因此上訴人靳永平依然是無罪的。

2010年10月9日古交人民法院因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為由第二次以相同的理由開庭,其目的很明顯,就是為了達到保護涉案人員違法犯罪免受法律制裁,本案再次開庭完全體現了肖揚的「犧牲個案公正,維護法院權威」的歪理邪說。

3、本案在複印件的原件發現之前上訴人靳永平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無罪,那麼現在複印件的原件出現同樣改變不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因為複印件的內容與原件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次開庭審查的內容仍然是前十次審查的內容,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張根明的傷情程度不是上訴人靳永平所致,法庭已有肯定結論,即「張根明沒有在任何醫院住院病歷檔案,鑑定(無公章)結論難以採信」。這次在同樣的指控內容及同樣的證據內容且都是前十次審判中被一一否決的所有指控,卻判上訴人靳永平有罪,並承擔部份賠償,其中貓膩令人深思。

綜上所述,本案雖發現複印件的原件,但原件只能證明複印件內容與原件內容一致,並不能證明上訴人靳永平無罪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複印件的原件不是新證據,更不能起到新證據的作用,本案仍處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古交法院以複印件原件充當新證據並判上訴人靳永平有罪已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文規定。為此,上訴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貴院合議庭在合議時慎重考慮,複印件原件能否當新證據使用,能否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無病歷檔案作出的鑑定(無公章)結論是否合法。向法庭提供偽證的張根明應承擔甚麼法律責任?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依法撤銷古交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古刑再重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並要求公開審理!要求本案全部證人出庭質證!要求上網發佈判決書!要求依法宣判上訴人靳永平無罪!

再審案子審判有無期限還是在故意拖延時間

自2008年8月我弟靳某被逮捕再審後,古交人民法院對張某事隔13年的傷情進行活體鑑定,鑑定報告結論,述張某傷害的時間無法確定,古交人民法院2009年1月15日下判靳某四年徒刑,我弟不服上訴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0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才下達裁定,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發回古交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發回古交法院至今還沒判決結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難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古交人民法院此種審判程序不違法嗎?2009年1月19日我弟靳某對古交人民法院判決不服,上訴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近一年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於2009年12月10日下裁定,再者2008年8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弟靳永平案提起再審至今已有兩年多了還沒判決結果,我們就不明白,一個很普通的再審案子近兩年了也判不下來,這說明了甚麼?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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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0日,靳女士與同事李某在去北京全國人大信訪辦反映問題的路途中,被北京公安查身份證後,北京公安得知靳某等二人是上訪人員,便用車送至派出所,後又讓太原住京辦工作人員來接回,第二天,太原巨輪街辦兩位負責人以杏花嶺區副區長要接待為由,將靳某騙回太原,沒想到靳某一下火車,等待她的卻是警車,接著送到巨輪派出所,從晚7點半一直等到11點多沒人過問,她便問看守人員:「你們到底要幹啥」,還是沒人理,靳某便拿起背包就要走,這時田隊長帶的5個人拽住她的頭髮就打,打的靳某當場尿了一褲子,隨後又給她帶上了手銬,田隊長拿出拘留人員名單說:「上級領導讓拘留的」,並強行拘留10天,期滿後巨輪派出所接上靳某送到「588」(軟禁上訪人員的地方),大約2小時後,「588」的負責人又把靳某押送至太原陽曲縣上安村租用村民房進行軟禁長達25天,還派兩人24小時專門看守,靳女士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幾次想自殺都被看守人員及時發現阻攔未成,此次的軟禁,靳女士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擊,身心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給靳女士後半生的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

靳女士在上訪的12年時間裏,不僅被太原官方多次軟禁,而且被太原市政法委指令相關部門對其非法拘留三次,(兩次10天、一次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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