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澳門循序漸進達普選 合理訴求豈稱激

區錦新 澳門立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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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05日訊】這段日子,看到報上不少討論政改的文章,實在喜人。(澳門)特區成立十二年來,甚至再推前至二十年前制訂基本法的時刻開始至今,從未有這麼多人關心澳門的民主進步,更從不見有那麼多人落手為文表達自己的意見。於此可見,基本法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之政制可以修改是有先見之明。因為,也只有經過特區十年的實踐,才會讓澳門人體現澳人治澳的真諦,才會對澳門社會、澳門事多所關心,才會思量為何經濟飛躍下而不少民生問題仍在死胡同之中打轉,因而進一步關心澳門的民主政制這類被視為較高層次的事情。這也證明,過去多年來,我們不斷要求特區政府就政制改革諮詢民意,以配合零九年民主政制的修改與發展是對的。只是,特區政府多年來一直對這個問題都放軟手腳,推諉說社會沒有要求、共識沒有凝聚等,讓澳門錯失了零九年便可啟動政制進步的時機。

普選不等於民主 但沒有普選則一定不是民主

不過在百家爭鳴之際,筆者亦留意到部份人的見解似乎對民主有所誤解,這與澳門社會,特別是澳門教育一直對民主這個層面較少觸及有關。其中有一個很有趣的說法,是竟將普及直選標簽為激烈或激進,這樣的想法實不知應從何說起了。

有人說普選不等於民主,對,即如「白馬非馬」,說白馬不等於馬,無疑是對的。民主的範圍要比普及直選大得多,它既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普選只在政治制度層面,怎可能把民主都包下來。但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普選雖然不等於民主,但普選卻是民主的標誌和最起碼的制度。若有人告訴你,他們的制度很民主,不過就沒有普選,那這樣的民主一定是騙人的。因為民主就應是人民作主,人民以甚麼方式來作主?今天的社會當然不可能像希臘的小城邦那樣,有重要事情便全體公民都聚集到廣場上集體以投票決定。所以,現代人發明了代議政制,而這些代議士以至執政者(如國家元首或地方的行政長官)都是獲得人民以投票方式來授權,所以沒有人民的普及直選投票,不經過人民授權,怎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澳門特色的間選 與民主風馬牛不相及

在澳門,行政長官是由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據說這是一種間接選舉。有人認為,間選也是民主,這不能說是錯,但問題的關鍵是澳門的行政官員選舉並非真正的間選,而是「間間選」。因為若是間選,最少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是由澳門人一人一票選出來的,他們被授權負責選出行政長官,這才是真正的間選,而只有在這樣的間選基礎上,行政長官才獲民意的間接授權,才有民意的基礎。但澳門特區經歷了三屆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如何產生?他們從沒有被澳門市民透過投票選擇,也即從來沒獲人民授權去選舉行政長官。有人說因為我們實行的是社團間選。那更無稽,那是把沒有加入社團的人排除於行政長官選舉之外,但基本法那裏有規定不加入社團會喪失基本權利的?而實事上,即使加入了社團,眾多的基層會員又何嘗有參與選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的機會?若加入的社團屬非自己友的,更根本被排除於外。這樣的「間選」又怎會是民主?怎會符合民主的基本精神?

至於立法會的選舉,在議會中有目共賭,直選議員不論發言、提質詢、提議案,都明顯比非直選議員多得多。是因為直選議員特別有能力嗎?可能,但未必。關鍵在於直選議員要當議員,要連任議員,他們要接受選舉洗禮,要得到市民的支持。若不盡其己責,選民可以以選票來懲罰他們,所以他們只能夙夜匪懈。相反,不論是社團間選或官委,其權力來源都非普羅百姓,前者是來自社團的安排,後者則來自行政長官,他們當然要向其權力來源負責,而非向人民負責。這種間選制度完全有賴於社團的暗箱操作,間選議員之被選擇,社團外的人固然不用說,即使社團的基層亦無從參與和過問。這又怎可能是民主?

澳門並無民主急進訴求 循序漸進是共識

還有一個有趣的說法是澳門的民主政制不能發展過急過激,但綜觀近日不同人士所提意見,除了沒有任何民主進步的直選間選等額增加的所謂主流意見之外,還有只加直選議席(有建議加兩席,有建議加四席)、加直選同時減少非直選議席(有提出加三直選減三委任,也有提出加六直選減三間選三委任),都看不到有任何過急或過激的主張。即使以最大幅度的加六減六來說,在二十九個議席將會變成直選十八席,間選七席和官委四席,也看不到急到那裏去。況且,即使如此,還是符合人大常委決議規定,即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的組成須維持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份組成之規定。

當然,不少團體及年青人都主張澳門應循序漸進最終達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並要求制訂時間表和路線圖。但很清晰,他們的主張都認同要循序漸進,而不是立即,那可能要再花上十年八年才能達致,那又何急之有?

民主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實踐。有人認為澳門人公民意識不足,所以必須等公民意識成熟了才能實現民主。但公民意識足不足,甚麼時候算足,從來沒有指標。用官場最流行那句正確的廢話來說,叫做「永遠有改善的空間」。為甚麼官員還有「改善空間」時,你要讓他當官,而不是等至臻完善才可當官?而澳門市民卻被要求達到一個沒有標準的公民意識水平才可享有民主制度?況且,人是要在水中才能學識游泳,若要人先有一個極高的公民意識才可獲民主制度,猶如要一個人先學識了游水才能落水一般,同樣荒謬。民主實踐也如習泳一樣,循序漸進,先從淺水中學,方能成長為「民主海洋」中的「浪裏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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