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海豐違規電桿害人喪命 家屬求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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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16日訊】事情緣由:

朱家榮(漢族,男,57歲,海豐縣陶河鎮新溝村人),於2012年6月3號下午4:20左右,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港口至陶河公路駐軍農場段拐彎處,由於視線和車速問題躲閃不及,頭部撞上08陶河/港口035-1電信專用桿,導致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29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十一條規定,朱家榮的死亡和該條電信專用桿的違規建築有因果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電信局應當承擔因過錯造成朱家榮死亡的法律責任(非主要責任)。(註:在該電信專用桿樹立位置僅距離公路邊緣60厘米,且在公路急彎處,完全沒有安全警示等提示。之前曾有一條電信專用桿被手扶拖拉機撞斷,08陶河/港口035-1電信專用桿後又被原位替上。之後又曾發生過幾次撞桿車禍,雖然沒有人員死亡,但足以證明此位置設立電信專用桿已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儘管如此,仍舊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這是對百姓生命的極大漠視)-

死者朱家榮,在國家低保扶持下勉強得以養家餬口。但家裏尚有89歲的老母臥病不起,需要贍養。以及兩個有輕度智障的兒子,可憐的是家中沒有妻子照顧兩孤兒,生活極度困難,難以為繼。死者死後至今無法安葬,屍體仍停放於殯儀館,依靠親戚朋友接濟。

6月5日死者家屬將以上情況向陶河鎮電信和海豐縣電信局反映,懇請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朱家榮死後的相關事項,以及和死者有關的撫養贍養關係人給予合理適當地賠償,希望能夠使死去的人去得安心瞑目,但幾次都遭到冷漠推脫。電信部門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一口咬定為死者單方面責任,與電信局無關。

6月7日死者村人到陶河鎮電信上訪,該部份負責人說要到縣電信局開會研究,6月11日給予答覆。

6月13日,電信部門一味推卸責任,沒有給以答覆。死者家屬無奈到縣電信局上訪。

當天上午,海豐縣電信局局長答應賠償,但說要開會研究。把死者家屬騙了回去。兩天過去了,電信部門還是沒有答覆,連個電話都沒有。盡顯無賴!更為驚人的是,海豐縣公安局還放風威脅死者家屬,再上訪就要抓人。令人費解的是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報告中,隻字未提該違規的電信桿,也沒有提到死者是頭部撞到電線桿。

死者家屬生活困難,無法上訴法院,訴求無門,跪求能得到媒體的幫助!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佈
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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