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判決前的猜想與思考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的這一規定對中國移動等是否有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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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25日訊】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儘管這是一件小事,但是,它卻能涉及到很多地方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近來很多朋友不斷地追問我:你起訴移動公司一案有結果嗎?我回答道:誰敢判決他們利用「全球通wap套餐」欺詐消費者啊!如果您需要究其原因,就請您看看以下我身心疲憊的維權過程。

(一)簽署未註明情況的手機上網的「全球通wap套餐」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註: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移動公司)的業務員,在2007年5月17日(國際電信日),向我出示了「業務受理單」,其上有新附加資費:「全球通wap套餐」。他只在口頭上告訴我該手機上網的套餐是「資費標準為5元,月租20元包月、不限流量、全球通可以上網看股票信息等、服務期限至2050年1月1日止;並可撥打10086證實。」(以下簡稱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我簽署該受理單時很看好「全球通」這個品牌,還由於我一直很信任他們,又從未發現過甚麼問題,況且我用158*****645號碼手機上網少、用量小、只看股票信息又不玩遊戲,因此,我從未查詢過這個號碼的流量費用。直到2011年11月13日以後,我才發現在該號碼的話單上,居然出現了cmnet(即net)的流量、時長和收費記錄。而在此之前,他們從未告知過我這個情況,否則他們應該有相關的記錄。為此,我開始維權。(附件1)

2011年11月25日下午,10086工作人員答覆、處理我投訴的大意是:1、申明他們沒有違約,wap套餐對我這個用戶還是零計費;2、強調即使我在使用手機上網選擇網絡設置是wap的前提下,因所選擇的遊戲或進入的網站等會自動默認net這個方式,那麼產生net的費用就不可避免。這是否是「嘴巴兩張皮,隨意忽悠你」呢?

請各位朋友注意——中國移動GPRS資費(即通信費)類型之一的wap套餐有3個:全球通wap套餐、神州行wap套餐和動感wap套餐。其中的「全球通wap套餐」的資費標準是20元月租,並有說明——僅針對CMWAP流量;超出部份的CMNET流量按0.01元/KB計費(以下簡稱註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雖然它與我簽署的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同名,但是,它們的資費標準和服務內容不同,它們是不同的套餐。

2011年12月6日,我再向綿陽市消協投訴了此事。沒有解決問題的關鍵是,2011年12月15日,移動公司在口頭上、以及在給綿陽市消協《關於客戶158*****645機主手機上網問題的處理意見回覆函》(法人蓋章)中,隻字不談其是否有違約責任,更不承認其有欺詐行為,但承認其「沒有完全告知」與我簽署「業務受理單」上面的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實質上就是註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即「手機上網wap流量的包月套餐」;承認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是他們於2007年6月1日起就停止辦理的手機上網的老版套餐;承認其在後來推出CMWAP(wap)與CMNET(net)流量不區分計費的套餐時,沒能及時做好對我這樣的老客戶的告知簽轉工作,對此,「我公司感到非常抱歉」。由於該老版套餐在計費上確實無法包含手機上網產生的CMNET流量,建議我轉入不區分CMWAP與CMNET上網流量的「移動數據流量5元套餐」等;並承諾將安排一對一的外呼服務,向目前仍然在使用該老版套餐的客戶解釋說明其使用限制。同時,他們還剝奪了我的知情權,拒絕提交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該號碼的話單、賬單和發票,因此無法清算他們欺詐了我多少費用;他們還認為不應當退還我簽約至今每月的5元月租和2元包月費用,這純粹是強詞奪理,我是絕對不能接受的!當然,我應該支付給他們自簽約以來每月5元包含30M國內流量的費用。

不僅如此,移動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激化矛盾。2011年12月,我在綿陽市消協辦公室就已經告訴過他們,如果暫且不談欺詐問題,即使他們不履約,但可以選擇兩種違約方式:一、自簽約之日起就不告知我,並強行把我不作為簽約用戶來對待,並按0.01元/KB收取流量費用;二、從2007年6月1日起,就在暗中直接把我轉成「5-200元包國內流量的套餐」中5元套餐用戶來對待的話,我至今都不會發現!因為我平均每月消費不足1個M的流量。為了調查研究該號碼話單上怎樣出現wap和net的相關情況,證實真相,我用該號碼手機上網做實驗也就不會再產生超出5元套餐(包30M國內流量)以外的流量費用。但出人預料的是,2012年1月至2月,他們繼續扣除5元月租20元包月費用以外,還強行另外收取的流量費用(流量M)分別是:101.13元(即9.8760M)、54.25元(即5.2979M)。這種強勢霸道的行為確實讓人無法忍受,迫使我於2012年2月15日投訴到中國商報。(附件2)

(二)因消費欺詐起訴到法院及關鍵證據的舉證質證

由於以上投訴未果,2012年3月15日,在雙方信息嚴重失衡、移動公司一言堂的情況下,我仍將他們告上了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以討一個說法;3月23日,我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4月17日,我收到傳票;5月16日,該案在城郊法庭按照簡易程序庭審了一天。在法庭上,我拒絕調解;原告被告雙方舉證質證彼此否認。

我盼望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能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的判決。

特別注意的是:(A)我用158*****645等號碼做實驗的數據證明——在我該號碼話單上出現的wap流量、時長、零計費的記錄,是被告計費系統的與net相伴出現的、或自動隨機產生的記錄。被告利用技術上的這一特點,來證明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對我用該號碼手機上網還是零計費,這是個「障眼法」。(附件3)

(B)在開庭前幾天,我才看見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並自稱是2006年9月印發的「四川風采」宣傳單(以下簡稱宣傳單),其正面寫明「MO手機上網」,其背面有註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的介紹,但是沒有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的記錄。

(C)這不是一件小事——因為在5年前與我簽署同樣虛假的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的全國消費者可能有近幾十萬、幾百萬……全部都落入了被告同樣的欺詐陷阱。從2007年6月1日開始,中國移動沒有公告,並在全國範圍內,未經用戶許可、單方面逐步強制取消了這個雙方用合同約定的該套餐,其行為本身就說明該套餐存在嚴重問題;其行為受到當年所有知道這件事情的用戶的強烈抗議。例如:起訴前我查找到作者「飛磚在天」,於2007年5月25日,在「天涯雜談」發表了《悲哀!!全國WAP無限流量包月年內全部強行關閉!!!》的文章等等。

但是,在法庭上,被告為了掩蓋其「欺詐」之實,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不願公開解釋並賠禮道歉,在法庭上不顧基本事實,張冠李戴,想方設法用真實的註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等等,來證明虛假的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是真實存在的,沒有違約、服務至今,並且對我還是零計費。在絞盡腦汁也拿不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咬定其業務員,在2007年5月17日與我簽約時就出示過宣傳單等資料,還向我演示過net的方式上網;咬定我在簽約14天後的6月初就查詢過,並因此判定我「知道或應當知道」我在這14天裡,用該號碼手機上網產生了0.01元的流量費用,而我沒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了行權期限並請求法院駁回起訴及訴訟請求等等。

尊敬的各位朋友,如果被告的業務員在與我簽約時就出示過宣傳單等資料,那麼,假如您是當時的該業務員,為了推售該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您將如何面對消費者的質疑來解釋該套餐,為甚麼要故意隱瞞真實內容、而沒有像宣傳單上、對同名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有註明情況呢?這顯然會讓消費者誤認為前者更優惠、不再區分wap與net流量、就不會再產生額外的手機上網的流量費用。

尊敬的各位朋友,在通常沒有發現問題的情況下,誰會想到在剛剛開通手機號碼14天後就去查詢總共消費0.01元的上網流量費用呢?產生這個費用的原因,很可能是被告的技術員在幫我下載「國信證券」網址時的費用。還有,其業務員與我簽約的目的,是想把該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推售給我,他絕不會給我演示net的方式上網,否則,當場就會敗露其欺詐行為了。

我推測著法院駁回我起訴的可能性有多大,理由是甚麼呢?

在法庭上,被告公然自我否定其法人給綿陽市消協的處理意見回覆函(蓋法人章)、以及呂某代表其公司的簽字表態。綿陽市消協派員參加該庭審旁聽後,在給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反映函中這樣寫道:「……用事實說明綿陽移動在當天庭審中歪曲消委會客觀調解糾紛的事實……」。(註:原件存綿陽市消協)

在法庭上,被告還拿出來了他們在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另外強行收取我用158*****645號碼手機上網的流量費用的記錄,但是,前面的中國商報記者董勁松和敬忠瑜,對被告進行調查採訪時,被告的段副主任說我在這期間的通話資料早就被刪除掉了,那麼,這個記錄是從哪裏來的呢?

在法庭上,被告始終都不能出示關於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開通和關閉必須具備的「信產部」的審批文件;在出示的所有證據材料上,均沒有該套餐的介紹說明。該套餐實質上就是,中國移動把「手機上網wap流量的包月套餐」轉變為「CMWAP與CMNET流量不區分計費的套餐」時的、虛假的乘渾水摸魚的過渡套餐。

(三)以下情況(現象)隱藏著甚麼樣的問題呢?!

儘管如此,有的人,在2012年5月24日下午,用號碼為2*****1的座機,撥通了我委託的代理律師吳崇文先生號碼為137*****260的手機,繞過被告是否有欺詐的行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避而不談,建議我把「撤銷」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解除」合同來處理,說是「結果一樣」。當我於5月31日下午在其辦公室反問其為甚麼要這樣做時,該法官卻閃爍其詞,說甚麼:「就這麼判了,你也達到目的了」,為此,我斷然拒絕簽字。當我再次研究《合同法》等相關條款後,至今都想不明白其中的玄機究竟是甚麼呢?

還有這樣的人,因為我撰文譴責中國移動上述欺詐行為,他們在暗中讓天涯關閉了我的博客;在暗中讓「騰訊微博」禁止我發言;在暗中封殺了我QQ日誌裡多篇這些文章;在暗中偷偷修改了我已經發表出去這些文章的鏈條,當讀者點擊後自動跳出其它頁面,那麼,我的言論自由權何在呢?

我準備著尋找下一個說理的地方,包公何時能復活呢?

我經過半年的調查研究發現:2003~2011年,被告連續9年獲得地方「誠信維權十佳」單位榮譽稱號,而被告與我簽訂「業務受理單」的時間卻在2007年5月17日,並持續矇騙我至2011年11月13日才被我發現;再有,前面的中國商報報導:「……近年來,就綿陽全市而言,消費者對通信行業企業投訴情況,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大約有80至90多起……」;還有,我在起訴前發現被告在暗中亂收取我該號碼手機的短信費,並涉嫌價格欺詐我該號碼手機通話費用的問題,為此,我已經委託蔣瓊華律師代理。那麼,被告這樣的「誠信楷模」,我們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呢?

我還查到:2007年4月30日,國家信息產業部的文件【2007】208號就發出「關於開展資費套餐清理和檢查的通知」,至同年10月底結束,但是,被告竟然還敢在2007年5月17日與我簽署虛假的未註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那麼,被告的這種行為是否是頂風作案藐視法律呢?

我還查到:一本維權者的指導手冊《剝移動的皮》(作者陳書偉,中共黨員),竟然讓中國移動恐懼——粵移綜[2006]44號,在發出《關於應對反黑申訴聯盟投訴指南手冊的通知》中指出:「…確保該手冊在報紙、廣播、電視、雜誌、網站上無聲、無圖、無字…」,這是否是促進社會和諧、百姓安定的值得推廣的抓手呢?(附件4)

截止發稿之日,我面臨這樣一種很尷尬的處境:我需要繳費使用該手機號碼,否則被告就讓我停機;但是,只要我續費,被告除自動繼續收取我5元月租20元包月費用以外,還仍然強行另外收取我在2012年3月至6月的流量費用(流量M)分別是:90.55元(即8.8428M)、121.53元(即11.8682M)、41.84元(即4.0859M)和11.95元(即1.167M)。我不知道被告是否決心以大欺小、持續剝奪我享有的平等權、管理支配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權利直到2050年1月1日為止呢?這真是讓我哭笑不得——被告一不承認欺詐,二不履約,三要道歉但又剝奪我的知情權、並迫使我放棄或續費或重新選擇套餐等行為讓我感到很困惑:中國移動利益集團的勢力為甚麼會這樣強大呢?

消費者維權為甚麼如此艱難?我為此感到可憐、可悲又可笑;無情、無奈又無助。我「自不量力、勞命傷財」的消費維權過程,讓我深刻地認識到:「以人為本、以錢為本兩不誤,依法經營、伺機欺詐兩手抓」的理念和措施,是部份行業學習的榜樣;凡不符合中國移動利益集團需要的,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在客觀上,都將被變通改變,以維護他們「暢通網絡,誠信服務」的美好形象。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他們涉嫌利用虛假宣傳、亂收費(吸費);利用專業知識、玩弄專業術語、以內行欺詐外行等奸商行為卻屢見不鮮。雖然這些行為損害了大多數弱勢善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至今竟然沒有受到相關部門依法全面徹底的調查和處理而逍遙法外;其計費系統是否存在問題至今也無人問津,這是為甚麼呢?難道共和國的《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移動公司等就沒有約束力了嗎?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欺詐必將與誠信同行,人治必將與法制聯姻,在我國推行幾十年的「依法治國」的成果將會付諸東流。

(四)期待美好的明天

尊敬的各位朋友,近半年以來,這件小事折射出來的相關問題,在綿陽市、在網絡裡等地至少受到10萬以上消費者的關注和討論;而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面對特殊法人身份的移動公司將如何判決,更值得有識之士的猜想和思考——此案何時又將怎樣了結呢?我只有沉默、忍耐和祈禱,但是,我堅信溫家寶總理說的「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一定會實現。

朽歌呈
2012年7月6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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