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荒誕的判決:一條人命=1,17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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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29日訊】筆者手裡有一份荒誕的判決書:一個花季少年的人命只值1,178.60元。事情發生在十一年前。2001年5月21日,浙江省安吉縣遞鋪中學初一(九)班學生李競前在一場籃球比賽中倒地死去。李競前生於1987年12月29日,死時還不到十四歲。他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父母在將他送進學校時特別關照過,要求學校不要讓他參加體育活動,特別是比賽之類的劇烈的運動。但是學校置若罔聞,不僅沒有阻止他參加體育活動,而且還讓他參加球賽。更有甚者,李競前倒地後,學校沒有及時將他送醫院搶救,而是送到校醫務室磨蹭了半個多小時,導致其不治身亡。

浙江省安吉縣遞鋪中學初一(九)班學生李競前在一場籃球比賽中倒地死亡。(作者提供)

事故發生後,李競前的父母李新發、夏樹理認為遞鋪中學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但學校「補償」2.5萬元後就不再理他們了。2002年5月20日,李新發、夏樹理起訴到安吉縣法院,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賠償13萬元。當時,浙江省尚無類似的法規,教育部已經制定並頒布了將於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條文內容基本上相同,所以參照《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未嘗不可。安吉縣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承認遞鋪中學對李競前的死亡有責任,但認為《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不適合浙江,於是判決遞鋪鎮中學賠償李競前父母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共8,288.80元,比學校原先賠償的還少16,711.20元(判決書稱學校未在庭審中提出返還,可視為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法院還判決死者父母承擔本案訴訟費7,110元,並限於判決生效後五天內繳納。這樣一來,李競前的死亡補償費和喪葬費8,288.80元減去訴訟費7,110元後,只剩下1,178.80元了。安吉縣法院的判決書是2002年8月19日打印的,李競前父母收到是十多天後了。

但12天後生效的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七)項就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應承擔責任。李競前父母在李競前入學時不但口頭告知而且書面告知李競有先天性心臟病,所以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中國的法院總是千方百計為強勢方說話,並與強勢方聯合起來欺負、壓迫弱勢方。為甚麼會這樣?

李競前父母的起訴狀(作者提供)

法院判決書(作者提供)

因為中國的法官有一種思維定勢:強勢者得罪不起,巴結強勢者,今後可以作交易,好處會大大地有。在這種思維定勢的支配下,才會出現安吉縣法院近乎天方夜譚的判決。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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