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發起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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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14日訊】近期發生在湖南上訪母親「唐慧被勞教案」,引起了中國各界關注。廢除勞教惡法的呼聲再度高漲。杭州律師王成,8月10日在網上發起「公民大聯署廢除勞教聯署」活動。此次征簽活動令中共當局為之緊張。廢除勞教聯署發起人肖勇日前遭到中共國保騷擾,威脅他停止簽名活動。

勞教制度,是源自前蘇聯的野蠻制度,它賦予當局在不經司法審判的情形下,可對任何公民隨意收監。尤其是近期發生在湖南上訪母親「唐慧被勞教案」,引起了各界關注。廢除勞教惡法的呼聲再度高漲。

一年前曾致函中國人大要求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杭州律師王成,8月10日又將他與肖勇等同事共同撰寫的公民權利主張書貼在微博上,短短的兩三天時間內已經贏得五千多人的簽字。廢除勞教聯署發起人之一的肖勇日前遭到中共國保騷擾,威脅他停止簽名活動。

湖南維權人士肖勇4日對希望之聲記者表示:「簽名人有各個層次的,包括律師啊,法學專家啊,普通的維權上訪人士啊,還有普通的學生啊,還有商人啊,甚至有公務員啊,各種各樣的人,都包括的。」

肖勇表示,即使當局給他施加壓力,他也要繼續為廢除勞教制度而努力。「因為一個公平社會他是需要一個健全法律制度的,但這個勞動教養制度呢,它不是這個法律範圍之內的,而且從我個人來說,我也是這個制度的受害者,因為我本身就是一個異見人士。希望能夠廢除這個不合理的,也可以說是非法的(勞動教養)制度。」

北京律師、廢除勞教聯署發起人之一的謝燕益表示,當局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勞教制度等違法的政策所謂的合法化,這正是國家沒有法制的體現。「廢除勞教啊,得把它作為一個爭議的焦點,把它甚至作為一個中國是否能夠建立一個法制國家的一個試金石。當權者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主要掌握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力,相當一部份他是掌握這個權力,掌握這個權力的話,他為了維護他的既得利益,那麼他就採取拖延,採取對一些違法違憲的政策,不僅不去正面的回應民間的呼聲,進行改革,反而變本加厲,還有把這個違法政策制度化,長期化,甚至合法化。」

廢除勞教主張書中提到,中共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行政法規完全違反《憲法》,違反《立法法》,根本就是無效的,應該立即廢除。

謝燕益表示,廢除勞教制度是一個焦點,更引發了人們進一步質疑中共的體制問題。「這次勞教的集體簽名,包括我們一些學者律師原來做的一些努力,都是一個來觸發社會啟蒙,覺醒,大家來倡導廢除勞教,不單單是廢除勞教這一項制度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制的,一個體制的問題,我想,通過這些事件來凝聚社會力量,來凝聚社會共識。越來越能夠引起共鳴。」

早在10年前法學界人士就一次次試圖推動廢除遠比收容審查更為惡劣的勞動教養制度,卻進展寥寥。2007年,經濟學家茅于軾、律師李方平等69位學者和法律界人士發表公開信,呼籲廢除勞教制度。

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籲廢除勞教。同年,學者范亞峰在互聯網發表公開信。

2010年,學者於建嶸主持研討推動修法。近年來,中國社會目睹了「方竹筍案」等一系列勞教案件,卻無法推進實質性的變革。新近曝光的「唐慧案」,以其駭人聽聞的遭遇,激起了公眾的廣泛同情,再次將勞教制度的合法性推向風口浪尖。反對者期待,「唐慧案」能夠成為廢除勞教制度新的契機。

郭老學徒在鳳凰博客發文表示,必須廢除勞教制度的十個理由:

1、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

2、勞教制度違反了《立法法》

3、勞教制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4、勞教制度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5、勞教制度剝奪了公民權利,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6、勞教制度是現代奴隸制度

7、勞教制度冤案多

8、勞教制度為地方官員作惡保駕護航

9、勞教制度為勒索提供方便

10、勞教制度破壞社會穩定

鑒於以上10個理由,必須廢除勞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1、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勞教制度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踐踏人權,不經過檢察院和法院環節,由勞教委員會決定就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還可延至4年。

勞教制度不是一般的個別事件的違憲行為,而是由政府頒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長達幾十年實行的高烈度的違憲行為,其違憲性質是惡劣而且嚴重的。

2、勞教制度違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通過制定法律。」

勞動教養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依據的卻不是國家法律,而是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個《試行辦法》違反了《立法法》。

3、勞教制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制度被歸類為行政手段,卻越過了行政處罰的界限,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4、勞教制度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條(一)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視為無罪。」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又於1966年制定了《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中國政府已經與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並一直承諾要實施該公約。

勞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不經過法庭審判,剝奪了被勞教者的辯護和上訴權利,違反了上述宣言與公約。

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和常任理事國,理應遵行《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違反該宣言與公約的制度。

5、勞教制度剝奪了公民權利,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檢察院批准就隨意抓人,不經過法院審判就隨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惡劣的是,勞教制度剝奪了被勞教者辯護的權利和上訴的權利。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違反了現代社會文明準則,是野蠻的,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6、勞教制度是現代奴隸制度

勞教制度不僅剝奪了被勞教者的人身自由,還強迫勞動,並且不按照社會薪酬水平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是現代奴隸制度。早期奴隸制度中有定期奴隸,如有些債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隸,猶太人有期限奴隸的年限不超過6年。勞教制度使被勞教者成了沒有自由、被強制勞動、被剝奪勞動成果的定期奴隸。

據勞教制度解釋,被勞教者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關了,強迫勞動,如同定期奴隸,卻輕描淡寫地說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是一種無賴的說法。

7、勞教制度冤案多

由於形成勞教處罰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制約和糾錯,沒有審判,沒有自我辯護和律師辯護,沒有證據的質證過程和非法證據的排除,沒有上訴,一紙通知書就把人抓了關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辦案者抓錯了人,找個藉口送勞教是個台階,不僅掩蓋了錯誤,還有了業績。

8、勞教制度為地方官員作惡保駕護航

許多反抗拆遷人員、上訪人員和網上批評人員成為勞教對象。

上訪人員之所以上訪,往往是由於地方官員貪腐作惡貪贓枉法或者不作為。勞教制度成為地方官員打擊報復上訪人最方便的手段。兩次違規上訪就可以勞教,有此方便手段,貪腐作惡者更加肆無忌憚。有的地方官員則用勞教手段打擊抵抗強拆者和網上批評者。於是,「一元錢」勞教案、「一坨屎」勞教案、一句話跟帖勞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現。

9、勞教制度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輕微案件,雖然當事人未觸犯刑律,但辦案人員常常用送勞教威脅,迫使當事人繳納高額罰款,或私下用錢「擺平」。剝奪人身自由的隨意性和無制約環節,必然為勒索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10、勞教制度破壞社會穩定

一些人把勞教制度視為維穩法寶,其實它恰恰對社會穩定具有極大的破壞力。

勞教對公民權利的隨意性剝奪,對社會矛盾強制性掩蓋,對憲法和法律的踐踏,會擴張性地製造對立面,會擴張性地積累民憤。

勞教會形成恐懼,會殺一儆百。但任何恐懼的形成都是有代價的,恐懼越強烈,憤怒就越強烈,免於恐懼和剷除恐懼源的願望就越強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總是同步和相當的。越使用強制手段——特別是違法的強制手段——維穩,社會就越不穩定。

鑒於以上10個理由,必須廢除勞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唐慧案

6年前,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唐慧的11歲幼女被綁架強迫賣淫,遭到輪姦,染上性病,落下終身不育的疾病。唐慧女士在多次上訪後,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馬龍勞教所。這一消息立即引發了中國民眾的議論和聲討。唐慧則被稱為「史上最悲情的母親」。

在輿論壓力之下,8月10日,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復議撤銷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但這一事件所激發的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熱議並未就此終止。

此次針對唐慧事件,唐慧的代理律師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也認為,在唐慧事件中,勞教決定適用法律錯誤,褻瀆法律、濫用權力,而且,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申請人唐慧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程序違法。

(責任編輯:吳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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