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定 人人必遵

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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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肅宗至德年間(紀元759—757年),將軍王去榮,依仗兵權在握,為發洩私怨,殺死了富平縣令杜徽,犯了死罪。由於在平定安史之亂中,王去榮立有戰功,肅宗憐惜他的功勞和才幹,下令免除死刑,判處流放之刑,以示寬宥。

中書舍人(官名)賈至見到詔旨,認為執法不公,上言諫勸說:「聖明的君王治理國家,鎮壓叛逆,首先必須嚴肅法紀,尊崇信義。現在王去榮,身為軍隊將領,不能自作表率,反而挾私報復,擅殺官員,實在是罪責重大,雖死亦不足以抵罪。如果說因為他立有戰功應該寬免,我認為不對。因為為國效力、功勳顯赫的將領很多,倘若功臣犯罪,可以免於死刑,那麼必定會縱容有功的人,目無國法,為所欲為,導致國家無法制止。如果這次寬赦王去榮,將來有人犯罪卻予誅殺,那就明顯表示法令不一,會引起群忿;如果憐惜一個王去榮,而使大量的人去玩忽法律,終至不得不嚴加懲處,那損失之大,就無法估量了!對於這樣一個犯罪的將領,怎麼能夠不從大局著眼,按照法律判處、而法外開恩呢?法律是先王制定,世代相襲的,陛下千萬不能發一時憐憫之心,而違背法制。」

肅宗讓群臣討論賈至的意見。幾個大臣都說:「法律既定,人人必遵,雖是帝王也不能違背。以王去榮案為例,如果皇帝不殺他,而縱容他去殺別人,將把法律置於何地?把皇帝的威嚴信譽,置於何地?以前各位帝王當政時,沒有官吏敢擅自殺人,是尊重朝廷;現在出現了王去榮這樣的事情,他是藐視國家。先王奠定基業,陛下承襲治理,王去榮不是您陛下一人的罪人,是整個國家的罪人;先王制定的法律,不允許寬免他,陛下怎麼能輕易改變呢?」

肅宗聽後,恍然大悟,下令按法律規定,處決了王去榮。

正是:
法如水去東海,
依道據理而行;
行遵大勢所趨,
趨向不可改頻;
頻改法律屈私,
私必亂法失平;
平為執法之本!
皇帝亦須謹循!

(事據《新唐書.賈曾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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