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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降立委声请释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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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6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降低立委声请释宪门槛,且完备总统弹劾案件审查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自民国82年修正公布施行至今,94年宪法增修条文增订大法官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的职权,但相关审理程序尚未明定,且现行法规定较为概略,运作偶有窒碍之处。

初审通过条文降低立法委员声请违宪判决的门槛,从现有立委总额1/3以上降为1/4以上,使立委更能为民众发声;且大法官审理案件更为透明,明定裁判应经言词辩论,但法庭认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应于裁判叙明理由,且言词辩论应于公开法庭执行,必要得视讯直播。

有关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初审通过条文增订相关审理程序,明定案件应于6个月内为判决期限,且判决应本于言词辩论为之,弹劾成立应立即解除职务且5年内不得担任公职。

至于宪法法庭审理案件范畴,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认为应扩及国家公权力行为的违宪案件、民进党籍立委尤美女则认为应包含确定判决导致人民基本权利受侵害的违宪审查案件,但司法院认为不宜,条文保留待协商。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说,依司法院释字第553号解释,释宪审查不及于具体处分行为违宪或违法;若确定判决案件可声请释宪,恐导致宪法法庭沦为第四审,且国家公权力涵盖行政、立法,导致权力分立混乱,也可能有违宪疑虑,依目前大法官人力,若扩大审查范围也可能导致审查延宕。

此外,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拟建立诉讼即时救济制度,民众不用等到案件判决确定,就可对裁判适用法律违宪向宪法法庭声请违宪判决,但条文也未获共识,保留协商。

有关违宪判决通过门槛,立委提案版本认为应有参与评议大法官1/2以上同意,未达同意人数者应为不违宪;但司法院认为门槛过低,同样保留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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