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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教育不適 殘障孩子轉私立

法院裁定公立學區付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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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綜合報道)10月9日,紐約南區法院對A.R.訴紐約市教育局一案作出裁決(A.R. v. NYCDOE,12 Civ. 4493),裁定公立學區需要支付A.R.安置殘障孩子到私立學校的費用。根據《殘障人士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IDEA),如果公立學校無法提供適當教育或者家長對提供的教育不滿意,殘障孩子可轉學到私立學校,公立學區要支付孩子上私立學校的學費。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家長是否能負擔得起私立學校學費不影響法律的執行,同時,家長在考慮公立教育的同時,選擇了私立教育,不影響執行公立學校要支付學費的規定。

公立學區需支付殘障孩子學費

在A.R.訴紐約市教育局一案中,家長A.R.認為學區沒有為自己的殘障孩子提供適當的免費公共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所以把孩子轉到私立學校上學,家長提起訴訟要求學區支付孩子在私立學校的學費。

公立學校學區認為:1)A.R.根本無法支付學費,自從孩子轉到私立學校以後,家長就沒有支付過學費,而且私立學校並沒有要求支付學費。2)學區認為,因為私立學校沒有執行入學合同,所以無權再要求支付學費,而且入學合同本身就是假的。3)學區認為A.R.根本就沒有考慮將孩子送到公立學校上學。

針對以上三點,紐約南區法院一一進行了反駁:第一,根據此前的判例,家長沒有能力支付私立學校的費用,不代表殘障孩子接受FAPE的權力被剝奪。第二,家長相信自己可以告贏教育局,並不表示家長就確信自己沒有義務按合同支付學費。因此,合同並不是假的。第三,南區法院認為,學區關於A.R.「沒有考慮把孩子送到公立學校」的說法,象是在用讀心術。更重要的是,法庭認為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考慮公立學校的同時,希望孩子上私立學校,與完全不考慮就送到私立學校是不同的。最後,南區法院支持了A.R.的起訴,裁定公立學區要支付A.R.把殘障孩子安置到私立學校的費用。

殘障孩子受教育的規定

《殘障人士教育法案》(IDEA)於1990年10月30日由喬治·布什總統簽署,是全美範圍內殘障兒童教育的基本依據。

根據IDEA的規定,如果學校能夠提供FAPE,家長將孩子安置到私立學校時,法律不要求學校支付私立學校費用。但如果學校無法提供FAPE,或者是家長不滿意學校提供的FAPE,則學校有可能要支付私立學校費用。具體而言,有以下情況:1)公立學校認定其本身無法提供適當的免費公共教育時,必須選定私立學校代為提供此項服務,並支付服務費用,家長不需付費。2)家長可以隨時安排孩子從公立學校轉到私立學校就讀。某些情況下,家長可以要求學校機構支付私立學校安置補償費用。家長有幾個選擇,一是向個人化教育課程(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小組表達不同意所提供的IEP和安置方式,並希望由學校機構支付補償費用。二是在孩子從公立學校轉出的十天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學校自己不同意IEP和安置方式,希望學校補償私立學校的學費。如果公立學校要求在這十天之內對孩子進行評估,但家長拒絕,則學校可能拒絕補償。如果家長希望學校支付全部補償被拒絕,則需要舉行公證。三是學長家長選擇讓孩子自費就讀私立學校,則不再享有特殊教育服務的權利,但學校機構可能可以提供部分服務。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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