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香港無綫電視一定違反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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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3日訊】對於有興趣閱讀本欄過去八星期介紹歐盟多件反競爭案例的讀者而言,應知道當一兩年後競爭法正式實施之後,香港的營商環境,就算不馬上有翻天覆地的改變,也一定要引入新的文化及價值觀;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無綫被裁定有反競爭行為,用合約不平等地妨礙競爭及欺壓藝員,這些行為存在了數十年,今天因為有法例,所以被挑戰,其它不良的反競爭營商手法,日後將會陸續受到制裁。

雖然《競爭法》尚未實施,但其實在《競爭條例》中兩大主要違反競爭行為,即違反第一季第二行為守則的行為,亦即本欄多次介紹的有害競爭的協議,及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早在數年之前經修改法例寫在《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之中,電訊業及廣播業理論上早受法例的監管,只是在欠缺守則的情況下,只靠法律原則定罪,容易引起爭拗及訴訟,政府一直不敢貿然行事,今天肯先對付無綫電視,應是為《競爭法》的出台打響頭炮。

通訊事務管理局據說經過三年調查(其實不應用上三年之久,先待競爭法出台的用心很明顯),裁定無綫電視與藝員的合約條款,包括對全職或非全職歌手藝人的限制,均屬反競爭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一) 單方面延長藝人的合約期;
(二) 獨家合約載有苛刻不合理條款;
(三) 要求合約藝人獨家為無綫電視服務;
(四) 禁止無綫合約藝人、歌手,在其它電視台使用廣東話;
(五) 禁止合約藝人在其它電視台宣傳;
(六) 禁止其它電視台播放無綫藝人節目時,使用藝人的原聲帶;
(七) 禁止藝人在有份參與的內地製作劇集在港舉行的宣傳活動;
(八) 禁止在無綫電視簽訂部頭合約的藝人為其它電視台宣傳其有份參演的製作;
(九) 安排同為四川地震籌款的節目於同一時間播映;
(十) 於2008年奧運會取得某運動員的優先訪問權;
(十一) 不公平的廣告推銷手法。

廣管局除就事實進行調查以外,並委託政府經濟顧問界定相關的市場和衡量無綫電視的市場力量,並訂立一套經濟分析架構,以評估無綫電視的行為所帶來的效果,這是比較有創意的做法。結論是裁定無綫的行為違反了《廣播條例》第十三及十四條。這些條文與《競爭法》之中相關規管第一季第二行為守則的條文相若。

這類妨礙對手的行為,導致競爭對手提供的節目質素下降,對作為最終消費者的電視觀眾,已造成並可能繼續造成極大損失。所謂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令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說法,是基本競爭法律套語,在本欄過去介紹過的八件歐盟大案中重複出現,相信本欄讀者已不陌生。

廣管局除依法罰款90萬外(留意這是現時法例的上限,但未來競爭法的罰款是更高的一千萬及企業過去一年利潤的十分之一,阻嚇力更大),並據法例授權指示無綫電視即時停止相關的行為並採取行動移除歌手藝人的合約之內的不合理條款。理論上無綫電視可以藉上訴到法庭以延續行為,但反競爭行為隨法例的出現進入被管制,是大勢所在了。◇

(責任編輯:楊家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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