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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1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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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13日訊】(紐約訊) ●警察「緊追」嫌犯闖民宅 沒有獲得搜查令未必違憲

2008年5月27日凌晨1點,警員斯坦頓(Mike Stanton)接到電話,說是加州拉梅沙(La Mesa)附近有人用網球拍制造噪音。因為斯坦頓知道「這個地方常有暴力事件發生」,她馬上和其他警員一起到了現場。他們在現場看到三個人,其中兩個跑入公寓之中,另外一個人(派克,Nicholas Patrick)則進入了另外一個住宅。斯坦頓沒有看到派克手中有網球拍,也不知道派克進入的是否派克自己的住宅。事實上,派克進入的是西蒙斯(Drendolyn Sims)的住宅。斯坦頓認為派克的行為可疑,決定拘捕他進行調查,所以下車命令派克停下,派克沒有停下來,而是直視斯坦頓,然后進入了西蒙斯家的前院,六盡高的籬笆擋住了斯坦頓的視線。斯坦頓認為派克沒有聽從她的命令,根據加州刑法,已經犯下了輕罪,可以判坐牢。斯坦頓踢開西蒙斯家的門追派克,不幸的是,西蒙斯本人正站在門背后,踢開的門撞上了她,劃開了她的前額,傷到了她的肩膀。

西蒙斯將斯坦頓告上法庭,認為斯坦頓沒有獲得搜查令就搜查她的家,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聯邦地區法庭做出有利於斯坦頓的裁決,認為:1)因為可能會出現危險,所以斯坦頓進入西蒙斯的住宅是合法的。2)即使斯坦頓的行為是違憲的,她也有權獲得豁免,因為並沒有很清楚的法律指令她的行為違憲。西蒙斯將案件上訴到第九巡回法庭,第九巡回法庭認為斯坦頓違憲,因為西蒙斯擁有隱私權,而且並沒有証據表明有直接的危險,派克隻是沒有服從警察要求停下的命令。而且,九法院認為,根據現有法律,在追派克的過程中,斯坦頓不可以未獲搜查令進入西蒙斯的家。

斯坦頓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並沒有斷言斯坦頓的行為是否違憲。但提示第九法院幾點:1)如果沒有違反明文規定,政府官員(警察)可獲得豁免,這是為了避免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因為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時出現混亂。2)第九巡回法庭所引用的判例中,並沒有涉及到「緊追」(hot pursuit)的情況,而且聯邦和州法庭對於追捕過程中未獲准的搜查看法不同。比如,加州有判例認為緊追的情況下,沒有獲得搜查令也可以進入。所以,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並不能斷言斯坦頓沒有違憲,但第九巡回法庭所引用的憲法條文是否正確,「並不是一點討論余地都沒有」。第九巡回法庭的裁決被推翻,案件發回重審。

案件名:麥克·斯坦頓訴吉恩多林·西蒙斯(Mike Stanton v. Drendolyn Sims)
案件編號:No.12-1217,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11月4日裁決。

●警察使用GPS跟蹤需搜查令 否則屬違憲 所得証據無效

政府在卡特金(Harry Katzin)的小貨車上安裝了GPS,來跟蹤小貨車的行蹤,卡特金和他的兩個兄弟馬克和麥克提起上訴,認為沒有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安裝GPS設備是違反第四修正案的做法。政府認為:1)安排GPS設備不需要獲得搜查令;2)即使需要搜查令,警察在沒有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安裝了GPS屬於善意例外(in good faith);3)卡特金三兄弟無權獲得從GPS上獲得的証據。

地區法庭作出不利於政府的裁決,政府將案件上訴到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同意地區法庭的裁決,認為:1)安裝GPS設備需要事先獲得搜查令,沒有獲得搜查令就安裝GPS是違反第四修正案的;2)警察不可以「善意例外」為由獲得豁免;3)卡特金三兄弟有權要求不採証非法從小貨車上獲得的証據。

案件名:美國訴哈利·卡特金、麥克·卡特金和馬克·路易斯·卡特金(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ppellant v. Harry Katzin; Michael Katzin; Mark Louis Katzin, SR.)
案件編號:No. 12-2548,第三巡回法庭2013年10月22日裁決。

●未成年孩子隨父母獲國籍 不論父母是否擁有撫養權

當事人於1976年1月29日在牙買加出生,父母是牙買加公民。1981年12月14日,當事人以永久居民身份進入美國。當事人的母親在1988年4月13日入籍,並在1990年7月25日與當事人的父親離婚。當事人在1994年滿18歲。根據2000年移民法,小孩的父母符合以下幾種情況的話,小孩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1)父母雙方均入籍;2)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去世,另外一方入籍;3)父母離婚的話,合法獲得撫養權一方入籍,或者婚外生育孩子的母親入籍(孩子的父親沒有通過法律確定的情況下);4)以上入籍發生時,孩子不足18歲。

移民法官在2013年1月15日裁定,當事人不能因為他的母親入籍而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移民法官還判定當事人應當被遞解回牙買加。移民上訴局在裁決中表示,滿足2000年移民法321(a)款的孩子,不管父母是否獲得撫養權,孩子都自動獲得美國國籍。

案件名:關於科南·瓦爾多·道格拉斯的裁決(Matter of Konan Waldo DOUGLAS, Respondent)
案件編號:26 I&N Dec. 197(BIA 2013),移民上訴局2013年10月17日裁決。

●綠卡非法持彈藥 將遞解出境

當事人奧裴迪沙諾是意大利公民,1973年9月9日獲美國永久居民身份。2012年1月6日,聯邦紐約東區法庭判當事人非法持有彈藥,並判處當事人5年徒刑、罰款1.5萬元。2013年3月18日,移民法官判定當事人非法持有彈藥的行為屬於移民法規定的惡性重罪,因此應當遞解出境。當事人對這一裁決提起上訴,移民上訴局裁定,非法持有彈藥屬於惡性重罪,根據移民法應當遞解出境,所以否決的當事人的上訴。

案件名:關於羅科·奧裴迪沙諾的裁決(Matter of Rocco OPPEDISANO, Respondent)
案件編號:26 I&N Dec. 202(BIA 2013),移民上訴局2013年10月25日裁決。

●《紐約每日新聞》引述失實遭告 因被告非故意所為 法庭判撤訴

本判例涉及到《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的一篇報道。報道涉及到一個被父親打死的3歲女孩。《紐約每日新聞》在報道時,引述了原告(受害人的鄰居)的一段描述,報道中稱原告說過以下內容:看到孩子的繼母帶著小孩和童車出去,小孩裹在一個毯子裡,原告說這很奇怪,因為孩子的繼母轉過了童車,好象是不讓她看到小孩一樣。原告將《紐約每日新聞》告上法庭,她否認自己說了這些話,並說因為報道發表出來以后,街區的流氓(孩子的父親和他的兄弟是成員)常來騷擾和威脅她,最后,原告因為擔心自己的安全已經搬了好幾次家了。

2012年3月15日,紐約郡高級法院拒絕被告提出解除上訴的動議,並認為應當給原告機會,以証明被告是否明知故犯,故意傷害她。紐約州上訴庭一分部認為:1)原告的上訴中沒有辦法証明,《紐約每日新聞》發表這篇報道是有意給她制造精神壓力。2)原告也沒有能夠聲明自己的具體損失,原告說自己的搬家支出超過1.5萬元,但這種粗略的數字沒有辦法說明原告受到的損失。因此,上訴庭一分部認為投訴應當解除,也不同意高級法庭讓原告「証明被告是否明知故犯,故意傷害她」的看法。

案件名:塞維亞·菲利普斯訴紐約每日新聞(Sylvia Phillips, Plaintiff-Respondent v. New York Daily News, et al., Defendants-Appellants)
案件編號:10970 114886/10,紐約州上訴庭一分部2013年11月7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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