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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10月2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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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05日訊】(紐約訊)拒絕發布簡易裁決妨礙言論自由

紐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New York Progress and Protection PAC,簡稱NYPPP)是紐約一個非官方的、獨立的政治委員會,NYPPP指控紐約州和紐約市選舉官員、選舉委員會,因為他們執行紐約州選舉法的14-114(8)款和14-126(2)款,其中14-114(8)規定紐約州任何人一年的政治獻金總和不能超過15萬元,而14-126(2)則將任何違反選舉法的行為定為輕罪。

這一法律條文實際上限制了NYPPP從每個捐款人那裡接受超過15萬元的獻金。在紐約市長初選之前,有一位捐款人想要捐款20萬元,但根據選舉法14-126(2)款NYPPP無法接受這筆獻金。紐約初選在2013年9月10日舉行,兩周以后NYPPP提起訴訟,第二天NYPPP要求發布快速禁令,並在10月11日提交了表示事態緊急的信函,因為11月5日市長正式選舉就要進行。這一要求被南區法院拒絕,NYPPP上訴到第二巡回法庭,認為南區法院拒絕發布快速禁令妨礙了言論自由,是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行為。

第二巡回法庭同意NYPPP的上訴,推翻了南區法院拒絕發布快速禁令的做法,要求南區法院對NYPPP適用選舉法14-114(8)和14-126條款的問題進行快速裁決,同時,二法院也要求南區法院在裁決時考慮到NYPPP是一家獨立政治委員會、不為某一特定候選人服務這一事實。

案件名:紐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訴瓦爾胥(New York Progress and Protection PAC v. Walsh, et al.)
案件編號: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0月24日裁決。

霸王仲裁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查瓦妮亞在申請拉弗爾雜貨店的工作時,填寫了一份就業申請,她在雜貨店工作了大概6個月的時間后離職,和其他類似員工提起集體訴訟,指控拉弗爾雜貨店違反了《加州勞工法》和《加州商業與職業法》,拉弗爾要求進行仲裁,因為根據就業申請表中的條款,員工和公司出現爭端時,必須選擇仲裁這種形式。

拉弗爾雜貨店的“仲裁條款”內容包括:1)當出現爭端時,要選擇退休的州或聯邦法官作為仲裁員,條款中含糊地排除了使用美國仲裁協會(AAA)或司法仲裁和調解服務(JAMS)的仲裁員。2)爭端雙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費或仲裁費。3)員工隻要繼續在拉費爾工作,就表示接受任何對條款的修改。這一條是在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下,拉費爾公司自己加進條款中的。

地區法庭判查瓦妮亞等人勝訴,因為強制仲裁條款不符合加州法律。第九巡回法庭認為,仲裁作為合約的一部分,是受《聯邦仲裁法》的保護的。但是拉弗爾雜貨公司的仲裁條款中,公司和員工明顯處於不平衡的地位,因此仲裁條款是無效的。

案件名:查瓦妮亞等訴拉爾弗雜貨店(Zenia Chavarria v. Ralphs Grocery Company)
案件編號:11-56673,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0月28日裁決

當事人有權驗証政府提交的証據

邦達倫科是俄羅斯公民,2002年6月22日入美,並在2003年3月提交了政治庇護申請。在申請中,他表示自己因為反對車臣的戰爭被俄羅斯警察抓,並被警察打,他的頭部被撞受傷導致住院,因此申請政治庇護。移民法官認為邦達倫科不可信,主要是根據對邦達倫科提供的醫療報告的調查,政府調查結果顯示,邦達倫科住院的証明是假的(醫療報告隻是日期和邦達倫科的証詞一致,上面沒有他的名字,報告下方的章也隻是看似官方的章),這項調查事先沒有知會邦達倫科。邦達倫科要求政府告知調查報告是如何出台的,並要求向調查醫療報告的人提問。移民法官拒絕了這一請求,認為邦達倫科已經有機會提供真實的醫療報告但他沒有這樣做,BIA同意移民法官的裁決。邦達倫科將案件上訴到第九巡回法庭。

第九巡回法庭認為:1)政府應當允許邦達倫科對政府調查報告進行交叉驗証,法庭上當事人有權就對自己不利的証據進行交叉驗証。2)移民官認為邦達倫科受傷害的程度不夠迫害,這種說法是不對的。3)移民法庭為了驗証邦達倫科的醫療報告,將他的個人信息泄露給了俄羅斯的醫療機構,違反了移民法規定。所以,第九巡回法院將案件駁回BIA重新審理,要求BIA允許邦達倫科對証據進行驗証,並提交新的証據。

案件名:邦達倫科訴司法部長霍德(Igor Bondarenko v. Eric H. Holder, Jr. Attorney General)
案件編號:08-73972,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0月25日判決

性侵未成年 綠卡被遞解

當事人諾奎茲是墨西哥公民、美國永久居民,2005年4月,諾奎茲被控在1992-1997年間對兒童有下流行為,共面臨17項指控。其中的第17項指控是他和一位15歲的女孩有性行為,諾奎茲對此認罪並被判6年監禁。2009年6月,政府給諾奎茲發出了出庭通知,指出根據其所犯罪行,他應當被遞解出境,這一指控獲得了移民法庭的支持。在移民法庭判決后,諾奎茲上訴到BIA,BIA駁回了他的上訴。

最后,諾奎茲上訴到第九巡回法庭,第九巡回法庭認為,諾奎茲所犯罪行(性侵未成年)屬於惡性重罪,應當被遞解出境,因此駁回了諾奎茲的上訴。

案件名:諾奎茲訴司法部長霍德(Hector Martin Rodriguez-Castellon v. Eric H. Holder, Jr. Attorney General)
案件編號:10-73239,第九巡回法庭10月22日裁決

男方更愛家 獲監護權

米歇爾(女方)和布萊登(男方)在2009年結婚,2011年5月開始分手,兩人在2011年12月達成分手協議,其中對孩子的監護協議內容包括:孩子和母親住在一起,每周和父親團聚,在沒有獲得另外一方或法庭同意的情況下,不允許將孩子轉到別的地方。這一協議包括在了2012年1月的離婚裁決中。兩人原來住在紐約州湯普金斯縣伊薩卡市,在達成分手協議后幾個月,女方在2012年2月接受了一份在新澤的工作,但是男方不同意她帶孩子搬離紐約到新澤西,女方因此提起上訴,要求法庭同意她將孩子搬到新州。法庭暫時允許女方將18個月大的孩子搬到新州住,離原來在紐約的住地230邁(4個半小時的車程)。

在此后舉行的聽証會上(2012年5月),女方出庭自辯,所以法庭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男方,女方提出動議,希望法庭再考慮,在被法庭拒絕后,女方上訴到上訴庭。上訴庭討論的焦點,是女方是否可以將孩子搬到新澤西,以及把監護權給男方是否合理。上訴庭指出,在裁決孩子的監護權時,小孩的權利和需求被賦予最大的權重。案件涉及到多個方面,也提到諸多細節,包括男女雙方陪同小孩看醫生的次數都納入考慮之中。最關鍵的一個問題是:女方為什麼要到新州找工作。雖然女方強調那是自己的唯一工作機會,但証據表明,女方根本就沒有在伊薩卡市找過工作,而且其他証據也表明,她故意給男方制造麻煩,以讓對方無法和孩子在一起。上訴庭認為,男方更有心在父母和孩子之間維護良好的親子關系。所以,上訴庭確認:女方無權將孩子搬至新澤西,監護權歸男方所有。

案件名:關於米歇爾訴布萊登的裁決(In the matter of Michelle V. v Brandon V.)
案件編號:516344,紐約州高級法院上訴庭2013年10月24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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