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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12/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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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20日訊】(紐約編譯報導)隱瞞婚姻狀況並提供假文件 印度人被拒絕入籍 料被遞解

印度人因傑娣在第一次婚約沒有解除時,就結了第二次婚。她在申請綠卡時沒有如實填寫第一次婚姻的信息,在移民局發現她有一次婚約沒有如實填寫時,她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虛假的死亡證明,以證明她的第一任丈夫已死、婚約不復有效。不幸的是,有一個自稱是她女兒的朋友的人舉報了她。最後,移民局和印度官方確認了這份死亡證明是假的,因此以隱瞞第一次婚姻和提交虛假文件為基礎,裁定她非法獲得綠卡,並不允許她入籍。因傑娣和她的家人面臨的可能不只是不能入籍,而是遞解出境。

當事人因傑娣(Lakshmi Injeti)是印度人,1991年持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2001年獲准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2006年因傑娣申請入籍時,移民局發現她在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時做假。她在申請永久居民時已經結婚兩次,但是在申請表中她申請自己沒有任何的「前夫」,而且移民局還發現她遞交了第一任丈夫拉巨羅(Rajurao Injeti)的死亡證明,但這份證明是假的。根據這些情況,移民局拒絕了她的入籍申請。

因傑娣入境美國以後,在一個美國家庭當保姆,對方為她申請了就業簽證,她以就業簽證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2001年,移民局批准了因傑娣的綠卡申請,她的兩個孩子和第二任丈夫沙克哈(Shaikh)也因此成為永久居民。在為沙克哈的孩子申請綠卡時,移民局發現沙克哈提交了前妻的死亡證明是假的,他的前妻還活著(他是重婚)。所以移民局在2005年6月開始遞解沙克哈、因傑娣和她的兩個孩子。2006年4月,沙克哈和前妻離婚,然後再和因傑娣結婚。與此同時,因傑娣提交了拉巨羅的死亡證明,根據這些文件,移民法官終止了遞解程序,認為沙克哈沒有如實報告自己和前妻沒有離婚,是他自己的錯誤。

2006年5月11日,因傑娣提交了入籍申請,在申請中她再次把和拉巨羅的婚姻不計在內,在回答「你曾經有過幾次婚姻」這一問題時,她回答了「1」。這一次她的代理律師又表示是律師的錯,因為這個表格是電腦生成的。在處理因傑娣的入籍申請時,移民局收到一封來自安頓(Anton)的信,信中安頓說自己是因傑娣的女兒蘇瓦娜(Suvarna)的朋友,信中舉報拉巨羅的死亡證明是假的,後者仍然活著,人在印度。信中還說,因傑娣和沙克哈威脅蘇瓦娜,不准她把實情告訴移民法官。事後,移民法官找因傑娣面談,並和印度官方取得聯繫,證實拉巨羅的死亡證明是假的,因為死亡證明的序列號對應的是另外一個印度人。

移民法官認為,一是因傑娣在申請綠卡時隱瞞了自己此前的婚約沒有解除(屬於重婚),二是她提交了虛假的死亡證明。所以她是非法獲得綠卡,因此沒有資格入籍。因傑娣上訴到聯邦馬里蘭地區法庭,地區法庭法官裁定:1)因傑娣非法獲得綠卡,所以不能入籍。2)她沒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因傑娣將案件上訴到聯邦第四巡迴法庭,四法院認為,因傑娣非法獲得綠卡,所以沒有資格入籍。但是,她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是在入籍時考慮的,因為她不能入籍,所以地區法庭的這一裁定與案件無關,第四巡迴法庭駁回了地區法庭裁決中的第二部份。

案件名:因傑娣訴移民局(Injeti v. USCIS)
案件編號:No. 12-1167,聯邦第四巡迴法庭2013年12月11日裁定

當年360元 現值兩千萬 家族三代人追索祖先藏品

一件印象派作品在納粹大屠殺期間被納粹以360元的價格收繳,現在價值兩千萬。收藏家族三代尋找這一畫作,直到2000年才首次發現。不過,他在發現以後5年才提起訴訟。第九巡迴法庭裁定,加州民事程序法關於「首次發現後6年可追討」的規定合憲,意味著收藏家族追回這件畫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本案爭議的畫作名為《聖奧諾雷街午後雨中(Rue Saint-Honore, Apres-Midi, Effet de Pluie)》(下稱「畫作」),由卡米耶.畢沙羅(Camille Pissarro)創作於1897年,據稱現在值2千萬。朱利亞斯.卡西雷爾(Julius Cassirer)於1898年買下了這幅畫。卡西雷爾是非常有名望的猶太家族,在德國的經濟和文化中舉足輕重。朱利亞斯.卡西雷爾去世以後,他的兒子弗立茲(Fritz)和兒媳莉莉(Lilly)繼承了這幅畫作。

1935年德國議會通過《紐倫堡法令》(Nuremberg Laws),這一法令對猶太種族有歧視,也是納粹反對猶太人的法律基礎。法令通過以後,莉莉在1939年決定離開德國。在離開的過程中,莉莉與弗立茲為了獲得離開德國的許可,必須交出他們攜帶的藝術品中的一件給審核官,該審核官由納粹指定。

審核官告訴莉莉她不能將畫作帶出德國,並要求她以900德國馬克(按1939年匯率計算,約360美元)的價格賣給他,莉莉把畫交給了審核官。1943年,畫作被匿名買家購買,莉莉在二戰以後一直想找到畫作的下落但無果而終,但她在德國法庭獲得了損失畫作的補償。1962年,莉莉去世,她指定克勞德.卡西雷爾(Claude Cassirer)為她的唯一繼承人。

1976年,世界知名的私人收藏家提森男爵(Baron Hans-Heinrich Thyssen-Bornemisza)購買了這幅畫。1993年,提森-博內米薩博物館基金會(Thyssen-Bornemisza Collection Foundation)購買了提森的收藏,包括這幅畫。西班牙為提森的收藏提供了一處宮殿,即為提森博物館。

2000年,克勞德第一次發現了這幅畫在提森博物館展出,他於2005年5月對基金會和西班牙提起訴訟。被告提出要求解除訴訟,因為沒有管轄權。地區法庭同意被告的申請,因為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主權國家可以在財產權訴訟中獲得豁免。這一決定得到了第九巡迴法庭的認同。在這一裁決之後,克勞德去世,他的繼承人:兒子大衛、女兒艾娃和聖地亞哥郡猶太聯合會代替克勞德作為原告。此後,原告同意將西班牙從被告中撤出,基金會同意案件不存在管轄權問題,但同時以加州民事程序法相關條款違憲為由,再次要求撤銷訴訟。

●加州關於藝術品追索的規定

根據加州民事程序法(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藝術品原所有人可以在發現藝術品以後3年內提出訴訟。在2009年第九巡迴法庭對馮.薩赫一案件的裁決之後(Von Saher v. Norton Simon Museum of Art at Pasadena, 578 F.3d 1016, 1026-30),加州立法機構對民事程序法進行了修改,把原定的3年時間延長到6年,並規定6年期限的規定對任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發起的訴訟有效(338(c)(3)款)。

除了上面的規定之外,加州在2002年對民事程序法進行修訂時,還加入了一個關於納粹的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凡是被納粹在1929-1945年間奪走的藝術品,原所有人有權從任何博物館或畫廊拿回,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發起了訴訟(354.3款)。

●第九巡迴法庭的討論

聯邦加州中區法庭認為,加州民事程序法354.3款和338(c)(3)款均違憲,並同意了提森博物館基金會撤銷訴訟的請求,原告不服這一裁決,將案件上訴到第九巡迴法庭。

第九巡迴法庭對以下三點進行了討論:(1)加州民事程序法相關條款是否違憲。認為在此前的判例中,第九巡迴法庭已經明確:憲法將外交事務的管理權歸於聯邦政府,這一規則(也稱為「外交事務規則」)對任何侵犯聯邦權力的州法律具有先占。根據聯邦法律,任何對大屠殺時代(Holocaust-era)藝術品的追索,歸聯邦政府管轄,所以加州民事程序法354.3款是違憲的。但是338(c)(3)款並不違憲,因為藝術品追索不屬於外交問題。(2)提森博物館是否履行了正當程序。第九巡迴法庭認為,提森博物館提交的證據不能表明,博物館在收藏這一畫作時履行了正當程序、進行了盡職調查,因為博物館沒有瞭解畫作轉手的歷史,也沒有考察畫作是否曾經報偷。(3)338(c)(3)款是否侵犯了言論自由。博物館指出338(c)(3)款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侵犯了博物館的言論自由,第九巡迴法庭不同意,認為這一條款與言論自由沒有任何關係。

根據這一討論,第九巡迴法庭肯定了聯邦地區法庭的部份決定,並駁回了聯邦地區法庭的裁決,案件發回重審。

案件名:卡西雷爾等訴提森-博內米薩博物館基金會(Cassirer v. Thyssen-Bornemisza Collection Foundation)
案件編號:No. 12-56159,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2月9日發佈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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