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告誡法官:將來追究你枉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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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23日訊】廣東省信宜市法院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對三位女性法輪功學員吳有清、李俏、胡秀惠進行非法判刑。受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於次日告誡責任法官:你一個人簽的字,將來會追究你枉法誣判的責任。目前,三位法輪功學員都已上訴。

據悉,四十六歲的吳有清和四十二歲的李俏被非法判刑四年,五十二歲的胡秀惠被非法判三年半。參與迫害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責任人分別是:信宜市檢察院檢察員楊良邦,信宜市法院審判長許奕文,審判員蔡標榮、林伯海,書記員許曉明。

十二月十七日,吳有清的家屬致電審判長許奕文,問:這一審判決是你本人的意思?還是審判委員會或政法委的意思?許奕文說:我一個人哪怎能作主,這是經過「審委」的,經過兩級法院的。家屬說:現在簽名字的是你一個人,如果將來要追究枉法裁判責任的那豈不是追究你一個人?吳有清的家屬並明確表示,因適用法律不當,要上訴。許奕文稱,如果有錯誤的話上級法院會糾正的。

三位法輪功學員上訴 家屬接到威脅電話

十二月十九日,吳有清的家屬在遞交上訴狀前,接到一個威脅電話,嚇唬說如果上訴的話,檢察院可能會提起抗訴,抗議法院判的太輕。家屬沒有被威脅電話嚇倒,於當日下午與另外兩位學員家屬到信宜市看守所,將上訴狀遞交給受害者本人簽名。看守所人員說要經過管倉獄警看過才能給本人簽字。家屬詢問律師,律師說看守所獄警看後應交給她們本人簽字,到時看守所自會代為向上投遞。最後三人的上訴狀由看守所人員轉交給看守所所長。十二月二十日,家屬打電話給看守所確認,一女獄警稱,三位法輪功學員已在上訴狀簽字,上訴狀已被法院取走。

事件回放

廣東省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輪功學員李俏三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信宜市被旺沙鎮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信宜市拘留所;八月十日,三人遭非法刑事拘留,被轉到信宜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十一月四日吳有清的家屬被告知,信宜市將於十一月八日非法開庭;胡秀慧家屬卻沒有得到通知,胡秀慧的丈夫是通過吳有清的家屬告知才獲知,他打電話到法院確認時,法院推說還在討論,未確定。吳有清的家屬請了律師,法院連律師也不通知,律師是得到通知後,才於五日趕到信宜市法院調閱案卷。

十一月八日,信宜市法院對三人非法開庭。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人是戴著手銬腳鐐出庭的,吳有清的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

公訴人宣讀所謂的證據:車上有真相資料多少份,光碟有多少張,並放言以此資料的份數可能將她們判刑七至九年。三人被綁架時,被警察搶走幾千元現金,但公訴人卻說只搜到幾百元。律師為吳有清作無罪辯護。

廣東信宜市法院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對吳有清、李俏、胡秀慧再次非法開庭。並於第二天宣布非法刑期。三位法輪功學員均已上訴,要求茂名市中級法院撤銷信宜市法院的非法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依法對上訴人做出國家賠償,並依法追究辦案人員在本案中的違法犯罪責任。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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