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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擬修法 退休金資遣費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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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6日電)勞委會今天說,為加強保障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已研提修正勞基法,擬將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優先受清償順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說明,已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條文,擬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優先受清償順位與第一次序擔保物權同;其未受分配清償的債權,仍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依現行規定,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遭積欠工資債權未滿6個月,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以近年關廠歇業實例,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工資空有優於一切普通債權的最優先受清償權也很難獲得清償,更遑論退休金及資遣費,因此顯見現行規定的保障不足。

勞委勞動條件處說明,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6個月未獲清償的工資,如果將基金墊償範圍擴及資遣費與退休金,依現行提繳費率,恐怕無法負荷龐大的積欠資遣費及退休金,勢必需要大幅提高提繳費率。

此外,勞動條件處表示,如果將雇主應給付的退休金及資遣費,義務完全轉嫁給墊償基金支付,怕會衍生出合法雇主負擔不法雇主的責任,恐會擴大道德風險。

勞委會認為,考量提升勞工債權優先順位與第一次序的擔保物權相同,已可保障絕大多數勞工債權。在權衡勞雇權益衡平前提下,不宜將雇主積欠的退休金或資遣費納入墊償。

勞委會表示,這次修法同時修正勞基法第56條,增加雇主應於年度終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果有不足額情形,應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提撥。雇主如果不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將課予刑責,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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