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超生」者是砧板上的肉可以來回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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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6日訊】(楊支柱按:陳根生先生1977年開始擔任民辦教師,1990年生了第五個女兒後主動結紮,當時還得到了政府的獎勵,隨後又讀了中師,轉為公辦教師。但不久後又被溯及既往地處以「超生罰款」,開除公職,並且不給辦理社保和醫保,20多年鄉村教師的辛苦生涯完全白幹了。)

我叫陳根生,男,1958年生8月生,中師文化。江西省弋陽縣漆工鎮人,1977年任民辦教師,1997年轉公辦教師。

本人1980年結婚,婚後分別於81年6月、83年10月、85年10月、89年1月和90年1月生育了五個女孩。1987年縣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凡吃農業糧的且三胎都是女孩的暫緩結紮」。於是對我第三胎作了罰款處理,隨後生育了第四、第五胎,鎮、村兩級政府對純女戶根本就沒有過問,直到1990年本人主動履行了全鎮第一個純女戶結紮,為我鎮純女戶結紮起了帶頭作用。在此,還獲得了鎮政府獎勵300元,村委會獎勵200元。

本人於1995年5月,報考中師達錄取分數線,在錄取工作時縣教委對我計劃生育問題進行了細緻的調查。然而根據省中招辦有關文件規定「凡在近五年內未違反計劃生育的均可選招」。(即1990年2月至1995年5月之間)符合錄取條件。錄取後在上饒湖村師範學習了2年。於1997年7月畢業,正式分配到漆工鎮為公辦教師。

在1996年計劃生育「五清理」工作中,漆黨發{1996}5號文件,關於對83年1月1日以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進行清查處理意見第五款第六條規定「關於對計劃生育人員的身份及政治面貌認定,一律按當時身份及面貌為準」。於是鎮「五清理」領導小組,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及縣紀委{1996}15號文件和{1996}五號文件之規定,按我當時民師身份,予以對我計劃生育超生,未達間隔生育罰款6900元的處理。根據「五清理」之規定,在規定期限繳納罰金的按其50%繳納。然而我如期繳納了罰金3500元。於是認定計劃生育超生,未達間隔生育處理到位,並頒發了計劃生育處理到位結案書。

可是,弋陽縣教委卻又以弋教字{1997}99號文件,在沒有通過縣常委的決定下,擅自給予我開除公職的處分,多年來最低生活保障都沒有,醫療保障也沒有,農村合作醫療又不給辦,我便成了一個無國籍的人員。為此,我信訪了上級有關部門。可是,弋陽縣教委給我的回覆是:「計劃外生育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開除雙方公職,是共產黨員的同時開除黨籍」的規定,才給予開除的。如果盡以此文件為範疇的話,為此我今天再次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對弋陽縣範圍內當時教師隊伍中「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進行一次全面性的大普查,看一看弋陽縣教師隊伍中到底有多少人。在那個年代中,像我這樣生育多胎何止千千。教委如果真的是為執法為重的話,那為甚麼不做到一視同仁呢。

為此,我再次強烈請求上級政府,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以及我20多年的民師生涯,酌情考慮我人生的生活出路。對弋陽縣教委對我不公平的錯誤處理予以糾正,儘快恢復我的一切待遇,以平民心,使我致以由衷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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